前言
一、报告宗旨
对2018年度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渝裁判案件进行大数据检索,并对各案件的争议事项及裁判观点进行归纳整理,以期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开发单位、施工企业及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的风险防控提供参考。
二、检索条件

三、检索结果
根据Alpha案例库统计显示,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重庆市范围内审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裁判文书总量共计5967份。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基于数据来源和检索关键词所限,本报告与实际裁判情况可能存在一定偏差。
第一部分 检索结果可视化
本次检索获取了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5967篇裁判文书。
一、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民事,有5919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行政、刑事、执行。
二、行业分布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建筑业、房地产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三、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3468件,二审案件有1536件,再审案件有201件,执行案件有595件。
四、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111件,占比为42%;撤回起诉的有765件,占比为29%;其他的有571件,占比为22%。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866件,占比为71%;改判的有145件,占比为12%;撤回上诉的有115件,占比为9%。其中二审改判比例较小,因此,一审程序准备是否充分,对整个案件的胜败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五、标的额可视化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2140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527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344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141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76件。
六、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
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七、高频法条
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第二部分 争议焦点分析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大数据检索,2018年度在渝裁判案件的常见争议焦点为:工程款、利息、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期、工程质量等,其中主要争议为工程款、合同效力、工期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工程款
工程款争议主要事由如下:工程款支付责任承担主体、工程款支付条件、工程计价原则、工程量等。
1. 工程支付责任承担主体争议主要包括: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挂靠、转包、分包下的实际施工人可向谁主张工程款;施工单位在联建项目中可向谁主张工程款等。
2. 工程款支付条件争议主要包括:工程未竣工但已实际使用情形下施工单位能否主张工程款;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已实际使用情形下施工单位能否主张工程款;中途退场情形下施工单位能否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但发包人与总包人尚未结算的情形下能否主张工程款;“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认定;审计机关延迟审计等。
3.工程计价原则争议主要包括:重庆市08定额及配套文件的适用与理解;合同计价条文存在歧义;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晰、不完整及存在错误导致的争议;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竣工结算中视为认可的效力认定;施工合同的风险范围导致的争议;人工费材料费调差;实际履行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计价原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备案合同、实际履行的合同计价原则不一致;竣工结算中视为认可的认定等。
4.工程计量争议主要包括:工程施工范围,中途退场的施工界面确认,工程量签证的效力认定,施工现状与竣工图不符等。
二、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争议主要事由如下:备案合同中工期、工程款价款、违约责任等实质性条款与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施工过程中存在多份施工合同,挂靠、转包、分包项下的施工合同。
三、工期
工期的主要争议事由如下:开工日期的确定,竣工日期的确定,工程停工原因,工期是否应顺延,工期责任划分以及工期延误损失的确认。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要争议事由如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形式;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附随工程款的转让一并转让等。
前述争议为2018年度在渝裁判案件的常见争议焦点及具体争议事项,部分争议事项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予以确认或改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情复杂、专业性强、审理周期较长、涉及争议事项较多,多数争议还系源于合同文本存在缺陷、施工过程中证据组织不力、施工资料管理不规范等所导致。因此,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从规范施工建筑行为和促进建设领域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应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建立完整的风险防范体系。
第三部分 2018年度在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裁判案件部分常见争议事项分析
一、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1.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概念,目的是为了区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概念。
2.实际施工人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无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实际施工人”首次出现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2004〕14号】。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系指无效施工合同情形下实际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非法人单位、个人等,包括借用建筑企业的名义或者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的承包人、非法转包中接受建设工程工程转包的承包人、违法分包中接受建设工程分包的分包人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进一步中将实际施工人明确为“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
我国目前建筑行业挂靠、层层转包、分包的现象比比皆是,大量诉讼案件均会出现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情形,部分案件还会出现多个实际施工人的情形。因此,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时须注意收集整理证明其系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证据,同时作为相对方的其他主体,也须收集整理否认对方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证据。
3.裁判观点
通过我们收集整理2018年度在渝裁判案件,部分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因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如(2018)渝民申1355号等】。同时支持实际施工人诉请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甄别实际施工人的标准为是否实际组织人力、物力以及资金完成工程建设。各个案件中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大体证据体现形式如下:
(1)合同:即与转包人、分包人签署的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协议等。
(2)人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如项目经理、执行经理、材料员、安全员等是否由实际施工人任命。
(3)财务:实际施工人是否收取工程款、是否垫付或代付人工费、材料费、是否代付履约保证金、是否代付农民工保证金等。
(4)施工:监理例会、安全生产会议纪要、中间验收会议纪要、竣工验收会议纪要、设计变更、签证单、施工图、劳务合同、材料采购协议、竣工结算等是否由实际施工人或其代表参加或签署。
(5)资料:施工图、签证单、设计变更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施工资料原件是否由实际施工人持有。
二、工程款支付主体
1.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四条第三款:“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 工程款支付主体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基于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的现状下保护农民工利益的考量,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那么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援引前述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同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承担责任?同时在层层转包、分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与其没有转包、分包关系的上游施工单位?从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条文理解,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应不能援引该条款要求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大量判例援引该条款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关于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上游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司法解释规定较为模糊,自该司法解释颁布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大量判例不一致的情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颁布后,司法实践逐渐趋于一致。
3. 裁判观点
通过我们检索2018年度在渝裁判案件,人民法院对实际施工人要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请为不予支持(如(2017)渝民再167号等)。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判观点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及2011全部民事审判会议纪要的精神。
对于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我们未在2018年在渝裁判案件中检索到相关案例,但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等相关案例的观点为不支持。同时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法释〔2018〕20号】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明确实际施工人不能引用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责任,该条款仅针对转包、违法分包项下的实际施工人。
三、发包人付款责任
1.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 发包人付款责任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转包、分包项下的实际施工人可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发包人应付工程款、已付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并未明确,在发包人与违法分包人尚未办理结算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款也未明确。
3.裁判观点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86号:裁判要旨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福佑文化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其欠付丰都一建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吴道全承担责任,但在其是否欠款以及欠款数额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吴道全要求福佑文化公司及福瑞文化公司对丰都一建公司的欠款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吴道全可待福佑文化公司及福瑞文化公司对丰都一建公司的欠款数额明确时另行主张权利。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民初104号:裁判要旨
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中太建设公司即向蔡家建设公司报送了结算资料,蔡家建设公司亦委托了和勤咨询公司对送审金额进行审核,其后亦向北碚区审计局报送了审计,双方均在积极履行结算义务。但因中太建设公司认为应以和勤咨询公司审核金额为结算金额,但蔡家建设公司认为应以北碚区审计局审定金额为结算金额,故双方未能就工程结算达成一致意见,目前尚不能确定蔡家建设公司是否欠付中太建设公司工程款,以及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因此,本案中蔡家建设公司对欧开建不承担责任。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申1719号: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诉请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时,对“欠付工程价款范围”的举证证明责任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理,即实际施工人应当就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结算、发包人对承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数额、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未得到清偿等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不能证明或不足以证明相关待证事实的,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实际施工人陈强主张发包人赣江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承包人鑫格公司欠付陈强的工程价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陈强应当举证证明赣江公司和鑫格公司已经结算、赣江公司欠付鑫格公司的工程价款数额和鑫格公司欠付陈强工程价款的数额。……因此,一、二审法院对陈强要求赣江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前述裁判案例来看,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的案件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的举证责任均由实际施工人承担。
第四部分 结语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其发展与宏观经济运行密切相关,但建筑行业的现状却乱象重生,挂靠、转包、分包为常态,国家三令五申却令行不止,导致建筑业诉争不断。建筑业的各主体应在建筑活动中根据国家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加强风险防控并适时调整,避免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合同主体审查
应核查合同当事人的资质证书、企业资信、注册资本等工商信息,同时应通过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对其涉诉情况、失信情况进行核查,尽量避免与履约能力不强、信用较差的主体签约。
2.合同文本审查
通过我们对2018年度在渝裁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大数据检索,大部分案件的争议源于施工合同文本或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描述不清或存在缺陷所导致。因此,合同当事人应加强对合同文本的审查,尽量避免合同缺陷的出现。在订立合同时,应对施工合同中的计价、工期、工程质量、索赔、违约责任、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等核心条款仔细核查。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情况
1.合同交底
施工合同签订后,应组织施工人员、采购人员、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对合同进行交底,对施工合同各项具体约定进行详细解读。对合同工期、工期顺延条件、工期奖罚措施、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调价方式、甲供材乙供材类别及核价方式、进度款审核与支付、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等合同重要条款进行交底,在合同交底过程中发现合同缺陷的,应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和应对策略。在施工过程中,各部门须根据合同交底记录严格执行合同。避免出现合同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形。
2.变更与索赔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设计变更、技术变更以及索赔管理,出现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索赔等情形,并有可能导致工程价款增加、减少或导致工期延长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签证程序及时签证。
3.资料管理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会形成大量工程资料,如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图纸会审纪要、监理例会、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监理日志、洽商记录、核价单、工作联系单、签证单、施工图、设计变更单、技术变更单、竣工图、中间验收会议纪要、结算会议纪要等。前述工程资料均有可能涉及工程计价计量、工期、索赔等事项,因此,施工活动中的各方主体应加强对工程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完善,避免出现诉讼纠纷时,因证据不足而陷于不利局面。
4.期间与时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有大量期间条款,采用示范文本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把握期间条款的约定,尽量避免期间届满后出现对己方不利的情形。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进度款利息、索赔、工程款等诉讼时效,避免出现时效届满的情形。
经典案例:
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入选重庆市2015年度十大民商事诉讼经典案例)
重庆长虹塑料厂与重庆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入选重庆市2016年度十大民商事诉讼经典案列)
重庆高速集团与奉节煤矿压覆案
一、报告宗旨
对2018年度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渝裁判案件进行大数据检索,并对各案件的争议事项及裁判观点进行归纳整理,以期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开发单位、施工企业及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的风险防控提供参考。
二、检索条件

三、检索结果
根据Alpha案例库统计显示,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重庆市范围内审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裁判文书总量共计5967份。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基于数据来源和检索关键词所限,本报告与实际裁判情况可能存在一定偏差。
第一部分 检索结果可视化
本次检索获取了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5967篇裁判文书。
一、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民事,有5919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行政、刑事、执行。
二、行业分布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建筑业、房地产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三、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3468件,二审案件有1536件,再审案件有201件,执行案件有595件。
四、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111件,占比为42%;撤回起诉的有765件,占比为29%;其他的有571件,占比为22%。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866件,占比为71%;改判的有145件,占比为12%;撤回上诉的有115件,占比为9%。其中二审改判比例较小,因此,一审程序准备是否充分,对整个案件的胜败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五、标的额可视化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2140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527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344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141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76件。
六、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
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七、高频法条
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第二部分 争议焦点分析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大数据检索,2018年度在渝裁判案件的常见争议焦点为:工程款、利息、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期、工程质量等,其中主要争议为工程款、合同效力、工期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工程款
工程款争议主要事由如下:工程款支付责任承担主体、工程款支付条件、工程计价原则、工程量等。
1. 工程支付责任承担主体争议主要包括: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挂靠、转包、分包下的实际施工人可向谁主张工程款;施工单位在联建项目中可向谁主张工程款等。
2. 工程款支付条件争议主要包括:工程未竣工但已实际使用情形下施工单位能否主张工程款;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已实际使用情形下施工单位能否主张工程款;中途退场情形下施工单位能否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但发包人与总包人尚未结算的情形下能否主张工程款;“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认定;审计机关延迟审计等。
3.工程计价原则争议主要包括:重庆市08定额及配套文件的适用与理解;合同计价条文存在歧义;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晰、不完整及存在错误导致的争议;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竣工结算中视为认可的效力认定;施工合同的风险范围导致的争议;人工费材料费调差;实际履行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计价原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备案合同、实际履行的合同计价原则不一致;竣工结算中视为认可的认定等。
4.工程计量争议主要包括:工程施工范围,中途退场的施工界面确认,工程量签证的效力认定,施工现状与竣工图不符等。
二、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争议主要事由如下:备案合同中工期、工程款价款、违约责任等实质性条款与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施工过程中存在多份施工合同,挂靠、转包、分包项下的施工合同。
三、工期
工期的主要争议事由如下:开工日期的确定,竣工日期的确定,工程停工原因,工期是否应顺延,工期责任划分以及工期延误损失的确认。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要争议事由如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形式;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附随工程款的转让一并转让等。
前述争议为2018年度在渝裁判案件的常见争议焦点及具体争议事项,部分争议事项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予以确认或改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情复杂、专业性强、审理周期较长、涉及争议事项较多,多数争议还系源于合同文本存在缺陷、施工过程中证据组织不力、施工资料管理不规范等所导致。因此,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从规范施工建筑行为和促进建设领域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应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建立完整的风险防范体系。
第三部分 2018年度在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裁判案件部分常见争议事项分析
一、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1.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概念,目的是为了区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概念。
2.实际施工人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无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实际施工人”首次出现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2004〕14号】。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系指无效施工合同情形下实际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非法人单位、个人等,包括借用建筑企业的名义或者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的承包人、非法转包中接受建设工程工程转包的承包人、违法分包中接受建设工程分包的分包人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进一步中将实际施工人明确为“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
我国目前建筑行业挂靠、层层转包、分包的现象比比皆是,大量诉讼案件均会出现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情形,部分案件还会出现多个实际施工人的情形。因此,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时须注意收集整理证明其系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证据,同时作为相对方的其他主体,也须收集整理否认对方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证据。
3.裁判观点
通过我们收集整理2018年度在渝裁判案件,部分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因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如(2018)渝民申1355号等】。同时支持实际施工人诉请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甄别实际施工人的标准为是否实际组织人力、物力以及资金完成工程建设。各个案件中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大体证据体现形式如下:
(1)合同:即与转包人、分包人签署的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协议等。
(2)人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如项目经理、执行经理、材料员、安全员等是否由实际施工人任命。
(3)财务:实际施工人是否收取工程款、是否垫付或代付人工费、材料费、是否代付履约保证金、是否代付农民工保证金等。
(4)施工:监理例会、安全生产会议纪要、中间验收会议纪要、竣工验收会议纪要、设计变更、签证单、施工图、劳务合同、材料采购协议、竣工结算等是否由实际施工人或其代表参加或签署。
(5)资料:施工图、签证单、设计变更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施工资料原件是否由实际施工人持有。
二、工程款支付主体
1.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四条第三款:“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 工程款支付主体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基于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的现状下保护农民工利益的考量,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那么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援引前述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同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承担责任?同时在层层转包、分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与其没有转包、分包关系的上游施工单位?从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条文理解,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应不能援引该条款要求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大量判例援引该条款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关于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上游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司法解释规定较为模糊,自该司法解释颁布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大量判例不一致的情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颁布后,司法实践逐渐趋于一致。
3. 裁判观点
通过我们检索2018年度在渝裁判案件,人民法院对实际施工人要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请为不予支持(如(2017)渝民再167号等)。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判观点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及2011全部民事审判会议纪要的精神。
对于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我们未在2018年在渝裁判案件中检索到相关案例,但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等相关案例的观点为不支持。同时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法释〔2018〕20号】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明确实际施工人不能引用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责任,该条款仅针对转包、违法分包项下的实际施工人。
三、发包人付款责任
1.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 发包人付款责任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转包、分包项下的实际施工人可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发包人应付工程款、已付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并未明确,在发包人与违法分包人尚未办理结算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款也未明确。
3.裁判观点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86号:裁判要旨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福佑文化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其欠付丰都一建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吴道全承担责任,但在其是否欠款以及欠款数额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吴道全要求福佑文化公司及福瑞文化公司对丰都一建公司的欠款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吴道全可待福佑文化公司及福瑞文化公司对丰都一建公司的欠款数额明确时另行主张权利。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民初104号:裁判要旨
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中太建设公司即向蔡家建设公司报送了结算资料,蔡家建设公司亦委托了和勤咨询公司对送审金额进行审核,其后亦向北碚区审计局报送了审计,双方均在积极履行结算义务。但因中太建设公司认为应以和勤咨询公司审核金额为结算金额,但蔡家建设公司认为应以北碚区审计局审定金额为结算金额,故双方未能就工程结算达成一致意见,目前尚不能确定蔡家建设公司是否欠付中太建设公司工程款,以及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因此,本案中蔡家建设公司对欧开建不承担责任。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申1719号: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诉请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时,对“欠付工程价款范围”的举证证明责任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理,即实际施工人应当就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结算、发包人对承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数额、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未得到清偿等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不能证明或不足以证明相关待证事实的,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实际施工人陈强主张发包人赣江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承包人鑫格公司欠付陈强的工程价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陈强应当举证证明赣江公司和鑫格公司已经结算、赣江公司欠付鑫格公司的工程价款数额和鑫格公司欠付陈强工程价款的数额。……因此,一、二审法院对陈强要求赣江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前述裁判案例来看,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的案件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的举证责任均由实际施工人承担。
第四部分 结语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其发展与宏观经济运行密切相关,但建筑行业的现状却乱象重生,挂靠、转包、分包为常态,国家三令五申却令行不止,导致建筑业诉争不断。建筑业的各主体应在建筑活动中根据国家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加强风险防控并适时调整,避免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合同主体审查
应核查合同当事人的资质证书、企业资信、注册资本等工商信息,同时应通过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对其涉诉情况、失信情况进行核查,尽量避免与履约能力不强、信用较差的主体签约。
2.合同文本审查
通过我们对2018年度在渝裁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大数据检索,大部分案件的争议源于施工合同文本或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描述不清或存在缺陷所导致。因此,合同当事人应加强对合同文本的审查,尽量避免合同缺陷的出现。在订立合同时,应对施工合同中的计价、工期、工程质量、索赔、违约责任、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等核心条款仔细核查。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情况
1.合同交底
施工合同签订后,应组织施工人员、采购人员、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对合同进行交底,对施工合同各项具体约定进行详细解读。对合同工期、工期顺延条件、工期奖罚措施、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调价方式、甲供材乙供材类别及核价方式、进度款审核与支付、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等合同重要条款进行交底,在合同交底过程中发现合同缺陷的,应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和应对策略。在施工过程中,各部门须根据合同交底记录严格执行合同。避免出现合同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形。
2.变更与索赔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设计变更、技术变更以及索赔管理,出现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索赔等情形,并有可能导致工程价款增加、减少或导致工期延长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签证程序及时签证。
3.资料管理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会形成大量工程资料,如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图纸会审纪要、监理例会、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监理日志、洽商记录、核价单、工作联系单、签证单、施工图、设计变更单、技术变更单、竣工图、中间验收会议纪要、结算会议纪要等。前述工程资料均有可能涉及工程计价计量、工期、索赔等事项,因此,施工活动中的各方主体应加强对工程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完善,避免出现诉讼纠纷时,因证据不足而陷于不利局面。
4.期间与时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有大量期间条款,采用示范文本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把握期间条款的约定,尽量避免期间届满后出现对己方不利的情形。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进度款利息、索赔、工程款等诉讼时效,避免出现时效届满的情形。
经典案例:
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入选重庆市2015年度十大民商事诉讼经典案例)
重庆长虹塑料厂与重庆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入选重庆市2016年度十大民商事诉讼经典案列)
重庆高速集团与奉节煤矿压覆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