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今日实施,网络企业刑事风险尤需防控

来源:广悦数据合规研究院

文章摘要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直处于高发态势,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报告显示,2017至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计10.30万余件,占到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36.53%。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直处于高发态势,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报告显示,2017至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计10.30万余件,占到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36.53%。
2022年12月1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诈法)已正式实施,反电信网络诈骗治理将进入的新阶段。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反诈法》,界定了金融服务、电信服务、互联网服务等领域,一系列“不得为”的法律红线,触碰将可能引发刑事风险。
网络科技企业,是《反诈法》界定的负有控制网络诈骗犯罪义务的的重要主体。在经营中,要密切关注可能与电信网路诈骗形成链接点的业务行为,把握业务的风险边界,有效防范业务的刑事风险。下面,结合实务案例,对网络科技企业的高危风险进行梳理,对防范刑事风险提供参考。
NO.1 为客户建立应用程序、网站、APP被用作网络诈骗
信息时代,为客户进行IT信息系统开发,是科技企业的传统业务,也是主要业务之一,web 2.0时代,网络融入社会生活后,为客户建立网站,开发网页,逐渐成为科技公司的重要业务。移动互联网时代,为客户开发移动APP应用、小程序,成为科技企业的主要业务之一。
电信网络诈骗高发的网络时代,科技公司为客户开发的IT信息系统、网站、移动APP、小程序,可能会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网络诈骗的工具。《反诈法》第二十五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所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 案例一:
(2020)浙0702刑初651号案中,2019年7月,郑州沙僧科技有限公司遇到客户需要开发虚拟币交易软件的需求。犯罪分子江旭金通过互联网联系郑州沙僧科技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卢瑶璞,提出订购虚拟币交易软件,要求该交易软件须带后台操控价格走势的功能。沙僧公司按流程,在得到法定代表人蒋金伟的认可后,由销售部的苏士超、卢瑶璞,项目部的郭涛、宋建平,技术部的杨振磊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团队,为江旭金开发交易软件。2019年7月至10月,郑州沙僧科技有限公司为江旭金先后制作了“24DCEP”“24CBDC”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交付江旭金使用,在明知该软件的后台操控功能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该交易软件平台后续运行提供技术支持,该项目开发费用约43万元。江旭金利用上述两平台,伙同他人以投资虚拟货币赚钱的方式,利用软件后台操控功能,骗取包括家住金华市婺城区的陈某、金某在内的10余名被害人钱款,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经法院审理:
郑州沙僧科技有限公司及蒋金伟、苏士超、杨振磊、郭涛、卢瑶璞、宋建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郑州沙僧科技有限公司系单位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元。蒋金伟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苏士超、杨振磊、郭涛、卢瑶璞、宋建平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 案例二:
(2021)京0113刑初974号案中,2015年7月成立的临沂国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成立,经营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服务业务。2020年10月,该公司遇到客户需要开发移动购物APP的需求,组织技术力量,按照客户需求,开发、封装名为“云品优购”的APP,交付给客户,2021年1月6日,要求要求将“云品优购”APP里面的“提现”功能隐藏,临沂国云网络技术公司,按照需求进行功能调整。2021年1月7日至1月8日,王某1、王某2、张某1因在“云品优购”APP投资被骗报案,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
临沂国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于某在从事软件技术开发等相关业务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为其实施犯罪所需APP提供开发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临沂国云公司被判处罚金,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NO.2 销售物联网卡被用作网络诈骗
近年来,随着电话卡严格落实实名制的推进,物联网卡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者更青睐的工具,并形成了庞大的黑色产业链。物联网卡虽然一般不具备语音功能,但具有数据流量和定向短信功能,其中,虽然短信功能只限定在短信网关和物联网卡之间定向发送,但此前市场上有不少辅助技术手段,可以实现物联网卡和其他手机卡之间自由收发短信,这些功能对于黑色产业链来说已经足够。借助“猫池”等工具,通过短信功能,不法分子可以群发诈骗、赌博等违法信息。
《反诈法》第十二条指出,单位用户从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物联网卡再将载有物联网卡的设备销售给其他用户的,应当核验和登记用户身份信息。《反诈法》第三十一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物联网卡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项第二款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收购、出售、出租他人物联网卡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案例一:
(2021)鲁1091刑初274号中,2019年12月,被告人姚永星成立某甲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物联网卡可由企业为主体进行批量申请的特点,获取物联网卡后对外销售。某甲科技公司经营中发现,销售每一张卡的使用场景、具体用途无法进行实质性审核,一旦一批物联网卡经过多重转卖,其后续监管更不容易。为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通过接码平台规避实名认证。从微信上发展李某为其下级代理。李某先后将姚永星接过码的物联网卡以及其自己进行接码的物联网卡大批量的销售到云南边境等敏感地区。有关部门提醒姚永星销售的物联网卡部分涉及诈骗犯罪,但姚永星仍通过接码平台规避实名销售物联网卡。截至2020年8月,姚永星共收入人民币220364.7元。
经法院审理:
姚永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退缴违法所得97004.23元。
// 案例二:
(2021)鲁1091刑初1号中,被告人吴开来经营上海某甲科技公司,从事物联网卡设备销售业务。2019年7月,吴开来从某网络通信公司购买50万张物联网卡,按照购买合同约定,所购物联网卡仅允许使用在吴开来名下公司的自营产品上,且不能接入互联网。吴开来利用物联网卡比手机移动互联网流量价格低的优势,违规改变所购物联网卡用途,开通链路接入互联网业务。2019年10月起,吴开来以上海某科技公司名义违规向下级代理商销售物联网卡裸卡共计四十余万张。2019年12月起,吴开来通过其公司研发simsky系统(用以对销售物联网卡管理维护)发现下级代理商利用接码平台批量激活物联网卡,以规避实名认证,未加以制止,予以放任。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吴开来多次接到云南、葫芦岛、威海警方以及运营商对该批次物联网卡落地IP地址涉嫌犯罪的调查通告,吴开来向相关部门递交虚假证明,试图混淆调查。在关停了涉嫌犯罪的494张卡后,仍继续开通其余物联网卡接入互联网的服务。至2020年12月31日,吴开来销售某网络通信公司50万张物联网卡非法获利人民币373198.23元。
经法院审理:
上海某甲科技公司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违反国家规定,违规将物联网卡“裸卡”出售,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帮助,违法所得30余万元,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海某甲科技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NO.3 转租语音号段被用作网络诈骗
电信网络诈骗中,网络电信线路是诈骗犯罪链条的重要一环,被诈骗犯罪分子利用来,与被骗受害人取得直接联系,在诈骗犯罪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对网络电信线路的管制,也是《反诈法》规制内容之一。《反诈法》第三十一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信线路,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账号等。《电信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资源,并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同时,工信部出台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95”号段语音线路使用者不得将线路进行转让或出租,不得变相经营固定电话业务、网络电话业务等其他电信业务。
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违规层层转售“95”号段语音线路,形成了一条地下违法产业链。网络企业出租这些号码时,上游公司的准入筛查机制失去了效果,下游的承租客户中,犯罪团伙提供虚假公司信息,也能租到网络线路,能用动态号码拨打网络电话。利用网络电话不受地域限制,隐蔽性强的特点,使诈骗团伙通过转租语音号段被隐藏得很深。
// 案例一:
在(2015)锡滨刑二初字第00026号案中,被告人马某与张某于2014年1月8日合伙成立杭州徽派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电信线路出租业务。2020年4月,杭州徽派公司以公司名义租用安徽安庆电信公司线路(号码为0556-55××××2)后,将该线路租给被告人宋某等客户,开展电话群拨和透传业务。向被告人马某发展了,被告人宋某租用被告人马某上述电信线路后又转租他人。2014年6月5日,安庆电信公司向被告人马某发出《关于呼叫中心业务集团投诉处理意见函》,要求被告人马某整改其租用线路上出现的诈骗犯罪活动。被告人马某明知被告人宋某的线路存在诈骗活动,为获取利益仍继续提供电信线路给被告人宋某,被告人宋某在收到被告人马某转发的上述整改函后核实到诈骗电话来源其下线客户,为获取利益,仍为下线客户继续提供线路。2014年6月16日,他人通过被告人马某、宋某提供的电信线路冒充公安机关拨打诈骗电话,骗得水某人民币共计835000元。
经法院审理:
杭州徽派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某、宋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为谋取利益仍提供用于诈骗的电信线路,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 案例二:
(2021)苏0602刑初637号案中,秦一桐与曹飞飞成立南通捷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捷益公司,2019年4月,捷益公司以上海金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租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952404码号语音线路。同年8月,捷益公司联系深圳市快充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合作952750码号落地、线路使用事宜。
2019年11月底,捷益公司租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语音线路,从事952750码号呼叫中心业务。捷益公司根据约定通过VOS管理软件将其中1000条线路配置给快充公司,快充公司再通过自己公司的VOS管理软件将其中400条线路配置给捷益公司。2019年12月起,捷益公司明知未经批准,不得转租95码号语音线路,为获取利益,仍对外转租952750、952404语音线路。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捷益公司先后将952750、952404码号线路转租给上海金蔺公司、深圳润禾公司、北京讯龙公司等下游客户,收到下游客户95码号线路款共计人民币22.8万余元。捷益公司在转租、使用952404线路过程中,涉及电信诈骗案件共计59起,涉案金额152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
捷益公司明知相关规定仍对外转租包括95码号语音线路在内的电信资源,向他人提供电话群拨和透传业务,按通话时长收取费用,多次接到诈骗投诉举报后始终未及时有效采取法定管理职责,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并且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杨凯、朱明远、柯灵灵、江帆系被告单位云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秦一桐等6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
NO.4 GoIP设备等新型电子通讯设备被用作网络诈骗
GoIP设备是网络通信的一种能够实现虚拟拨号的硬件设备,它能够支持手机卡接入,实现网络数据和电话信号的互相转化,一台设备可供上百张手机SIM卡同时运作,还可以不插卡,直接从异地的卡池(SIMPool)上随机获取一张SIM卡的信息,注册到设备所在位置的运营商基站拨打电话、收发短信,实现了人与GoIP设备及SIM卡的分离。GoIP设备因为它具有有很多块手机板卡,可以实现同时接收和拨打电话以及收发短信的功能。
GoIP设备本身是一个开发来辅助提升远程办公效率的设备,某些GoIP的厂家,在设备提供的一些通信功能,非常利于不法分子实施诈骗、躲避追查以及反电子取证,被诈骗团伙,大量采购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反诈法》第十四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以及具有改变主叫号码、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
// 案例一:
在(2020)川0108刑初586号案中,2011年成立的成都世讯电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通信设备销售业务,2019年9月起,成都世讯公司从事经营GOIP语音网关设备配套呼叫软件系统的托管服务,在此期间,成都世讯公司为“好玩娱乐财务”、“尊上”、“大唐网络”等客户,提供GOIP语音网关设备,以及配套呼叫软件系统,进行软件系统的托管,在对“好玩娱乐财务”、“尊上”、“大唐网络”等客户的呼叫软件系统的语音监听时,发现客户可能利用其公司的GOIP语音网关设备进行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继续为其利用网络系统拨打电话号码提供技术支持,获取违法所得。
至2020年3月,世讯公司的一个客户,因涉及电信诈骗案被陕西安康市镇平县公安机关调查,成都世讯公司在配合陕西警方调查期间,为规避风险,将GOIP设备从公司转移至公司员工曾家顺、梁川生二人家中,要求二人继续为被帮助对象提供GOIP语音网关设备配套呼叫软件系统的托管服务及技术支持。经调查,全某被诈骗案、王某被诈骗案、何某网络贷款被骗案、苏某被电信诈骗案中被告人用于联系被害人所使用的手机卡(手机号码),均系通过使用世讯公司的GOIP语音网关设备进行拨打的。
经法院审理:
成都世讯电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文某等3人,在单位犯罪活动中起决定作用,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NO.5 网络支付、广告推广等网络服务被利用实施网络诈骗
提供互联网接入、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以及网络支付等网络服务,是互联网环境下,网络企业的几类主要服务类型,提供网络服务的企业,与网络上的上下游市场主体,形成网络产业链,一同构建起蓬勃发展的网络生态。《反诈法》第二十五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支付结算等服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二指出,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案例一:
(2021)鲁0112刑初249号案中,吉林省十全十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为上游客户提供网络支付结算服务的业务,即为需要网络支付结算的网站提供支付接口,通过接口支付的钱款先进入该公司指定的企业支付宝账号上,公司扣除一定比例的利润后,将剩余钱款打入上游客户指定的银行卡内。该公司工作人员林某等联系需要支付结算服务的上游客户后,安排注册营业执照和办理企业支付宝账号及银行卡等,开发支付对接程序,为需要支付结算服务的上游客户提供结算服务。在为上游客户提供结算服务过程中,明知上游客户可能从事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继续提供网络支付结算服务,造成被害人刘某被人以网络炒股的名义骗取399948.33元,被害人房某被人以网络炒股的名义骗取2779999.81元。经查,被害人刘某的全部被骗资金及被害人房某被骗资金中的20万元,均通过上述支付接口进入吉林十全十美文化公司的企业支付宝账号内,后又转账至下游的批量银行卡中。自2019年4月16日至5月12日,该公司企业支付宝账号收款总金额超过2300万元。
经法院审理:
吉林十全十美文化公司的8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案例二:
在(2021)京0114刑初31号案中,北京鑫晟辰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与河源市天狐传媒有限公司人相互配合,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伪造资质证明文件、域名解析、网页自动跳转等技术帮助,有偿为14个涉嫌网络犯罪的网站提供互联网广告推广,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收取提供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80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
北京鑫晟辰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河源市天狐传媒有限公司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公司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6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NO.6 结语
现实中的电信网络犯罪,由于其涉及的犯罪链条较长,在实践中往往称其为黑灰产业。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犯罪,通常只是在特定区域的特定主体采取有限的手段来实施犯罪,电信网络犯罪背后的链条往往主体丰富、分工明确、高效协同、极度隐蔽。比如有上游提供的账号、账户,收集、出售个人信息,中间环节有提供交易平台、技术平台等,下游才是实施诈骗的组织和人员,而且往往背后还涉及洗钱等环节。
从犯罪链条角度分析:
电信网络诈骗,是由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在网络空间构成的诈骗分子和受害人之间的链条,网络企业,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实践中就是网络空间中的信息服务、资金服务、技术服务的提供者,其业务创新发展所处的网络生态、及网络空间,构成了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空间和具体场景,如果其提供的信息服务、资金服务、技术服务,被犯罪分子引入到电信网络诈骗,是由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中,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就承担着连接诈骗分子与受害人的作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所经营的平台和网络空间一旦缺乏有利监管,则会沦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空间和场景。
从刑事角度分析:
《反诈法》所规制的电信网络诈骗的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等各环节,明确了“不得为”的法律红线,网络企业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忽视涉诈异常信息与活动的识别和封堵,均有涉及刑事风险的可能,为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将可能构成共同诈骗犯罪,或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
互联网企业应积极控制涉及网络犯罪的刑事风险,在管理层面上制定实施对监测识别、核验信息的分级分类和处理,研究开发网络诈骗刑事风险反制技术,监测识别、动态和处置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上的涉诈异常信息与活动,排除网络刑事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