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律咨询(二十五)--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海商法》的适用
引言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以下简称 《海商法》 )进行了,自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后的首次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在笔者印象当中, 《海商法》 、 《合同法》 、 《仲裁法》 是新中国法制史上,为数不多的三部自生效后,很少或者几乎没有修订的法律。这三部法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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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以下简称 《海商法》 )进行了,自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后的首次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在笔者印象当中, 《海商法》 、 《合同法》 、 《仲裁法》 是新中国法制史上,为数不多的三部自生效后,很少或者几乎没有修订的法律。这三部法律都
以案为鉴,专业致远。中银律师事务所2025年度优秀案例评选结果已公布。优秀案例系列分享致力于将鲜活的实战经验萃取为可传承、可复用的知识资产,深化总分所协同联动,以精品案例驱动法律服务产品创新,为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中银力量。 中银2025年优秀案例分享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基本信息 主办律师:总所吴学嘉律师、申娟律师、王海涵律师 协办:总所詹芷若(律师助理
前言 随着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规模和层次越来越多样化,“出海”成为了这个时代最热门话题之一,但对于中国大部分企业而言,“出海”却往往伴随着机遇和挑战并存,企业对外发展的道路也并不像想象中的一帆风顺,特别是企业纷纷出海东盟国家,仍旧存在许多变数和不确定性,需要企业的决策者谨慎对待。 01 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概况 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始于2004年,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逐渐开始的,最初的境外投资额度只有
摘要:近年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税收优先权及农民工工资请求权等法定优先权呈“潮涌”之势,持续挤压银行担保物权的安全边际,使抵押权陷入“数量扩张与顺位下沉”的双重困局。本文从各类担保物权的设立效力与公示方式出发,系统分析上述四类法定优先权的制度构造、适用条件及清偿顺位,构建不同程序语境下的权利排序图谱,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贷前调查、非诉处置、诉讼执行与破产程序中的差异化应对
财产保全将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具有很强的限制性,必然会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产生影响。因审查保全申请时无需征求被申请人的意见,为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文将结合实务经验及相关规定,介绍财产保全担保的要求、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反担保解除保全等内容。 一、财产保全担保法律依据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在商业往来中,企业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十分常见。然而,一旦借款人陷入欺诈甚至犯罪,担保人往往觉得自己也是“受害者”,试图以“被欺骗”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或免除担保责任。这样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再审案件中给出了清晰的答案:关键在于债权人(银行)是否存在过错或恶意。 一、案情简介 甲公司(担保人)与乙银行(贷款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名下在建工程为丙公司(借款人)
摘要:在金融借贷领域,借款人通过虚构交易、伪造资料或骗取授信形成的“贷款诈骗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刑事立案数量激增,银行债权实现频遭阻滞,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追赃优先”与“民事债权独立”之间的冲突日益突出。本文以多起银行诉担保人案件为例,从刑民程序衔接的角度出发,系统分析借款人骗取贷款罪情形下担保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分歧,揭示刑事退赔与民事追偿的顺位矛盾,并提出银行在刑民交叉格局下的诉讼策略及制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确立了借新还旧情形下,旧贷担保登记未注销时,新贷债权人担保物权顺位对抗过渡期内其他债权人的特殊规则。该条款以“登记尚未注销”“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为核心要件,从法理上突破了“债权消灭、担保消灭”的传统逻辑,构建了顺位优先于过渡期新设担保物权的裁判规则。对于旧贷存续期间已存在的
摘要:破产重整制度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1]但同时破产重整制度也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核心。有第三方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被裁定进入破产重整后,由于重整制度更多是为了让债务人重生[2],债权人的债权不可能得到实际上的100%清偿,因而债权人如何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使得自身利益能够实现最大化?债权人在按照《重整计划》的债转股方式受偿后,是否属于全额清偿,是否还可以继续向连
售后回租,是当前融资租赁市场应用最广泛的业务模式之一。但实务中我们频频看到:不少出租人花了真金白银做交易,最终却被法院否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按借贷法律关系处理;或是明明合同写清了所有权归出租人,租赁物却被承租人偷偷变卖、抵押,甚至被法院查封、纳入破产财产,出租人维权屡屡碰壁。 这些致命风险的根源,几乎都指向两个核心问题:租赁物所有权是否完成了合法有效的转移?所有权的对外对抗效力,是否通过合规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