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及逐条解读(中)
三、行政复议受理 【修订概览】旧条例的五个条文(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形成了从“入口准入”(受理原则)→“审查标准”(受理条件正面列举)→“审查程序”(审查期限与补正)→“管辖协调”(共同管辖冲突规则)→“监督救济”(不予受理的上级监督纠正)的完整程序链条,功能定位在于为行政复议受理提供基本的程序操作规范。 新条例第三章仍以“行政复议受理”为章名,条文总数维持五个条文(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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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复议受理 【修订概览】旧条例的五个条文(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形成了从“入口准入”(受理原则)→“审查标准”(受理条件正面列举)→“审查程序”(审查期限与补正)→“管辖协调”(共同管辖冲突规则)→“监督救济”(不予受理的上级监督纠正)的完整程序链条,功能定位在于为行政复议受理提供基本的程序操作规范。 新条例第三章仍以“行政复议受理”为章名,条文总数维持五个条文(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一、问题提出:公益诉讼如何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战略空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事业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海洋是生态环境系统中最为重要也是体量最大的组成部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海洋生态灾害多发,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但税款债权的申报范围、税款滞纳金的性质认定与清偿顺序、税款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税款债权是否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等问题,是破产实践中存在的焦点问题。本文以现行法律和最新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相关案例就上述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 一 税款债权的申报范围及计算截止日 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征管机关,以债
2026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并于4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涉及条款众多、影响深远,草案修改71条、新增32条,共计九章109条,对现行法作了全面修改。本文基于草案文本,梳理十大修订要点,供读者参考。 一、修改背景 (一)现行法实施十七年,制度供给不足凸显 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4月29日,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市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2025年南京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10件典型案例。市法院民五庭庭长王俊、副庭长陆红霞,秦淮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陶剑涵,建邺区法院立案庭法官孙卉参加发布会。 南京法院2025年度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近年来,南京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并重的司法理念,
《资产服务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新规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被监管层定义为信托业“三分类”改革的关键配套举措,旨在厘清资产服务信托与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的边界,严控监管套利,推动信托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不可否认,在过去数十年信托行业野蛮生长过程中,确实存在大量“伪服务、真资管”“伪信托、真通道”的乱象,部分信托公司沦为“盖章机器”,忽视受托责任,滋生了非标资
引言 2026 年 3 月 20 日,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 11 章 95 条,定位为我国金融领域第一部管总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在"1+N+X"金融法律体系中居于"1"的统领地位。本文从草案的立法背景与体系定位出发,围绕现代中央银行制度、金融机构全周期管理、监
摘要:2023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新 《公司法》 )确立了董事单方辞任权与涤除登记制度,标志着立法价值取向从“公司组织中心主义”向“个人权利保障”的转变。然而,制度供给与实践需求之间的仍然存在显著错位。本文研究发现,当前困境并非源于登记机关对司法协助的消极抗拒,而是根植于登记制度作为公司组织法的刚性构造与个人私法救济权利之间的底层逻辑冲突:一方面,行政登记规范要求维持公司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很多人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在“是否收受财物”上,但从刑法评价逻辑来看,真正影响案件性质与量刑结果的,往往并不只是金额本身,而是收取财物时的身份属性、行为名义以及利益归属。 在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二审过程中,辩护人围绕争议款项的性质认定问题,对案件证据进行了系统梳理,并重点调取了一份此前未纳入案卷的职责分工文件。该文件的出现,使案件在行为名义、岗位职责及资金归属上呈现出明显的“混同”状态
业主委托中介出售房屋,中介人员不仅没找到买家,反而趁房屋空关,瞒着业主住了进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经审理后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中介人员擅自入住房屋构成侵权,判决其向房主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2万元及水、电、燃气费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后中介人员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王女士(化名)与李先生(化名)原为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