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航空器船舶暂时出境修理免关税政策合规解析
上一期我们介绍了“以洋浦港为中转港的保税油加注政策”本期我们来关注“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政策”。 此项政策是对“运往境外修理”的税务处理作出了与通行做法完全不同的制度安排。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73号修正的规定,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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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们介绍了“以洋浦港为中转港的保税油加注政策”本期我们来关注“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政策”。 此项政策是对“运往境外修理”的税务处理作出了与通行做法完全不同的制度安排。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73号修正的规定,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法条原文 [以下简称为《解释》(二)] 第三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起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被侵权人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前款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
前言 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部“绿色基本法”,将彻底重塑我国大气污染治理体系。其中,机动车移动源污染治理迎来最大制度升级:运行多年的I/M检验维修闭环制度(I/M制度是指依法对在用汽车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和维护修理,使汽车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管理制度),正式从“政策手段”升格为法典刚性制度。 笔者将从律师执业视角出发,结合汽车后市场多年从业实践,分享四十年立
以案说法 第一百九十二期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
引言 在全球化贸易的宏观背景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作为连接各国经济的纽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物流行业的精细化发展,货运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日益关键的角色。然而,在复杂的商业实践中,货运代理人往往超越了传统的“代理”范畴,深度参与到运输的各个环节,甚至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或收取运费。这种业务模式的演变,导致货运代理人与承运人(Carrier)之间的法律身份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于2025年12月通过,并明确了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与2021年版相比,新法仍为16章,但条文由215条扩展至262条,纵观新法,从数量上、结构上都展现出较大的变化。站在律师视角看,这次修法最重要的意义,并不是增加了多少条文,而在于它重新界定了的定位,旧法更像一部围绕航空运输秩序、适航和机场运行展开的行业法,诸多和航空法相关的监管零敲碎打地分散在特定的规章里;
引言 你的电动车,可能不是你以为的“电动车”!万一出险,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拒赔怎么办?别慌,律师教你一招拿回理赔款! 今天,我们来聊一个身边“陷阱”——电动车保险理赔。 你是不是也每天骑着“小电驴”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你是不是也买了意外险,想着万一出事有个保障? 但如果我告诉你,你骑的“小电驴”可能在交警和保险公司眼里是“摩托车”,出事了他们会以“无证驾驶”拒赔,你会不会一身冷汗?
引言 作为国际航运排放治理领域的里程碑事件,东北大西洋 ECA 的通过不仅将波罗的海、北海和地中海的现有排放控制区连接为一体,形成横跨欧洲及北极水域的连续排放管控网络,更标志着国际社会在航运大气污染治理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对于中国航运企业、船舶管理人、造船企业乃至能源与贸易企业而言,这一新规将带来深远的合规影响和战略调整需求。 在本文中,道可特海商海事法律服务团队将从东北大西洋 ECA 的制度背景
前言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借用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的车辆致人损害的情形屡见不鲜。此类案件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对外需解决受害人的损失填补问题,对内需在机动车使用人与投保义务人之间合理分配责任。(下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确立了相应责任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对相应责任的性质与分担比例仍存争议。本文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基础,结合宁波市镇海区法院的典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