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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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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收购公司股权当“老板”?避开股权转让合同的“八个雷区” | 我为营商添“法”码

这里是《我为营商添“法”码》——聚焦商事活动,采用一问一答形式解答法律问题的普法栏目。我们是市场经营“随手查、用得上”的问答工具;我们还是企业完善治理、规范经营的实用指南。覆盖企业“设立—经营—退出”全周期的商事普法实景,你所关心的商事法律问题,都可以在这里找到答案!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码助力,与您同行!本期主题【股权转让合同】,让我们一起来看这份实操要点吧! 划重点 1 股权转让的主体

中标人不具备履行项目合同所需的许可证书范围,是否应当认定中标无效?

Q1 在政府采购资格性审查中,招标文件仅要求供应商提供许可证书但未明确要求许可范围,若中标人的许可证书所载许可范围未涵盖采购项目内容,中标结果(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 答:应当认定为无效。虽然招标文件仅笼统要求提供许可证书,供应商也提供了许可证书,但行政许可的范围若未依法涵盖采购项目合同履行范围的,该供应商实际上不具备履行该项目的资格条件。另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置不合法的问题,可

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迷思:保证、债务加入还是独立合同?

引言 近年来,随着债券市场违约常态化与资管产品风险集中暴露,差额补足作为最常见的增信措施之一,其法律性质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受偿顺位、增信方的责任范围以及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合规边界。然而,司法实践对差额补足协议的定性长期存在分歧——有的法院认定为保证合同,有的认定为债务加入,还有的作为独立合同予以尊重。2021年施行的(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六条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差额补足等增信措

合同写了“自动作废”,真的会自动失效吗?

阅读提示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载体,当事人为了控制风险、简化程序,会有“如一方违约,本合同自动失效”或“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的约定。然而,此类“自动失效”条款的法律性质却存在争议,它究竟是导致合同“条件成就即自动失效”的附解除条件,还是仅赋予一方“解除权”的约定解除权?这一区分直接决定了合同效力变动的程序、当事人的权利行使方式以及法律后果。若定性错误,可能导致解除行为无效,甚至使守约方丧失

新规解读——告别突破合同相对性例外情形,施工主体维权通道重构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法释〔2026〕12 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终结了已沿用二十余年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的特殊规则。本文依循旧规→实施弊端→新规核心→乱象整治与权益保障的完整逻辑脉络展开论述,结合最高院法官答记者问,为建筑企业、包工头、工程从业者清晰拆解本次颠覆性司法变革。 一、旧规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追责的权利 (法释〔2004〕

涉外合同核心审核要点

在全球化经贸往来日益频繁的背景下,涉外合同已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与外国企业“引进来”的关键法律工具。与纯粹的国内合同相比,涉外合同因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管辖竞争以及跨境执行等问题,其复杂性与风险性显著增高。一份起草严谨、权责清晰的涉外合同,是预防纠纷、保障交易安全的基石。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审核涉外合同时,必须秉持审慎、专业的态度,对核心条款进行系统性、针对性的审查与修改。本指引旨在梳理涉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要件与裁判观点

在劳动争议实践中,一个常见且棘手的问题是: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情形,但并未向用人单位正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此时,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期,呼和浩特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该案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在未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通知的情

合同纠纷地域管辖裁判规则全解 —— 基于最高法司法解释与典型裁判观点

在民商事诉讼实务中,地域管辖是案件立案、管辖权异议审查的核心环节,而合同履行地作为合同纠纷特殊地域管辖的核心连接点,因实体法与程序法认定标准差异、合同类型多元化、履行状态不同等因素,成为司法实践中争议频发的难点。很多当事人及法务从业者常会产生疑问:为何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何种情形下必须适用这一规则?结合(2023 修正)、(2022 修正)、(2020 修正)及最高人民法院历年生效

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范围的确定以及与保险责任的理解——从一起责任险案件说起

前言 日前处理一起财产险相关纠纷,案情是客户就其所有的观光代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客户,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现他人租赁客户观光代步车致人损害,他人起诉客户及

水利工程中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区别

水利工程验收不同于房屋建筑工程验收,根据规定,水利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其中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属于法人验收的重要内容,竣工验收属于法定政府验收,二者在验收主体、程序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不同,也是划分法律权责的重要依据。 一、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介绍 (一)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