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来源:律师哥

文章摘要
Q: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了《经纪合同》,在履约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双方之间构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Q: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了《经纪合同》,在履约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双方之间构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A:
(1)总体来说,我们并不能仅以双方已经签订了《经纪合同》,就断定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实务中,多数经纪公司存在以“经纪合同”之名,行劳动关系之实,以此逃避劳动法依法确定的劳动保障义务,间接地剥夺了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2)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若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存在人身从属性(直播时长、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等受经纪公司组织、安排、管理)、经济从属性(收入、社保由经纪公司支付、代扣代缴),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先经仲裁、再诉讼解决。
(3)结合网络主播所售产品、直播内容、直播地点、直播时长、直播收益等的话语权掌握在网络主播自己手中,网络主播的自主性、独立性、决策性更为显著。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不能以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特征来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时,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所签订的《经纪合同》,兼具了委托、代理、居间、行纪、服务等综合属性,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履约中产生的纠纷,应按照《经纪合同》的约定或是法律规定,通过协商、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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