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劳动仲裁案件中的一般都是被申请人,通俗的讲就是“被告”,实践中极少有公司作为申请人,员工作为“被告”的。为了保护员工的利益,仲裁委员会在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会倾向于员工的利益,这也造成了公司在劳动仲裁案件中的一般处于弱势地位。那么是不是说,公司就一定要“唯唯诺诺”呢?
案例说法:受某公司委托代理了一起劳动仲裁的案件。因该公司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
离职员工以下陈述:
2022年6月其应聘到公司上班,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底薪为5000元,转正后底薪6000元。直到2023年2月,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社保也是在该员工强烈要求下,才于2022年12月份开始缴纳。2023年5月14日公司通知其不用到公司上班。其称2022年6月入职,2023年2月离职,入职近8个月,共发放工资奖金48000元,月均工资6000元,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一倍工资48000元,并支付未交社保经济补偿金9000元。
从该员工以上的表述上看,公司具有明显过错,应当责无旁贷的支付双倍工资。但经过与公司领导反复沟通,以及调取公司相关资料后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该员工入职的时候正是公司成立初期,而该员工入职的岗位为办公司主任。
其次,该员工离职原因是因其酒驾被拘役2个月,刑满释放后公司才通知他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并非违法解除。
再次,同期入职的员工皆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而该员工不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其说该合同的约定不合理,所以没签。
通过对以上事实的了解,我们调取了公司的《劳动合同》,会议纪要,该员工的社保缴付证明,《员工工作手册》,《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等相关证据。
我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该员工到公司上班,岗位为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主要为:(1)、组织制定人事行政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制定管理制度,规章及各类文件,做好印章的管理工作;(3)负责新入职员工的信息登记,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相关材料审核和资料保管工作,其工作职责自然包括公司各员工和其自身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该员工存在自己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自己拿走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能。1、其入职时正值公司成立初期,需要完善各项工作,作为办公室主任,工作内容包括完善人事制度,其有职责在入职后抓紧落实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这其中当然包括其自身的劳动合同签订,如果其入职后一个月内没有完成自己的劳动合同签订,则应认定为失职行为。2、职工代表大会明确通过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一具体要求,而且会后同期入职的员工均已经签订劳动合同,该员工作为此项工作的负责人,不可能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存在此种情形只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系其故意漏签自己的劳动合同以寻求公司的赔偿,第二种可能为其故意拿走自己的劳动合同以寻求公司的赔偿,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公司均不存在过错。
二、该员工提出不签《劳动合同》是因为该合同不合理,那么拟定《劳动合同》的职责是办公室主任,如果其没有权利拟定或审批,那么其完全可以向公司提出不签的理由,或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出辞职,而并不是采取不作为的态度,等到离职的时候要求公司赔偿,明显违背了《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如果最终认定公司需赔偿其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则公司有权向其追偿相应损失,二者亦应抵消。办公室主任的工作职责包括督促员工签订、审核、保管劳动合同,如果因其自身的工作疏忽导致公司员工未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为此造成的公司损失,其应该予以赔偿。
四、补缴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予以驳回。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会保险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费范畴,司法权不能强行介入和干预。
五、该员工离职行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因其刑事犯罪,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合同的情形,不存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经过仲裁庭审后,仲裁委全部采纳我方意见。仲裁裁决简要如下:
一、对于双倍工资,该员工入职时公司正处于筹备期,该员工作为入职比较早的员工,并作为储备干部,负责办公室主任工作,具体承担公司人员招聘、考勤记录、合同签订、制度起草制定、会务安排等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系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当向公司主动提起签订劳动合同,其自身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其工作失职。故,对于其提出的请求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本委不予支持。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其因酒驾被拘役而离职,该情形属于刑事犯罪,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而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对于该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公司(被申请人)一方如何打破劳动仲裁的常规套路。利用证据,推理出合乎常理和人情的代理意见,让公司走出“弱势”地位,即能保护公司的利益,也能维护在岗员工的稳定性。法律在保障初创期企业成立、发展的同时,也能通过这些案件给企业时间和教训,让企业能够尽快完善规章制度,做到合规管理。
小公司如何在劳动仲裁中走出弱势地位
作者:王光华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公司在劳动仲裁案件中的一般都是被申请人,通俗的讲就是“被告”,实践中极少有公司作为申请人,员工作为“被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