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由中国疾控中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响应机制流行病学组撰写的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病学特征分析》于最新一期中华流行病学杂志上公布。报告显示,截至2月11日,共有3019名医务人员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包括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其中医务人员确诊病例1716例,占到全国确诊病例的3.8%,其中有6人不幸死亡,占全国死亡病例的0.4%。其中湖北省报告了1502例医务人员确诊病例,占全国医务人员确诊病例的87.5%,武汉市报告了1102例医务人员确诊病例,占湖北省医务人员确诊病例的73.4%。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2月3日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中,号召行业内所有保险公司,切实履行保险调节社会风险的义务,为新冠肺炎疫情承担必要合理的责任。随后各大保险公司纷纷面向一线医护人员与保险客户,推出了自家的保障政策。受到大众密切关注,针对医护人员与防疫人员,各大保险公司采用赠送保险的方式,做好一线防疫人员的后勤保障。在这篇文章中,将站在法律的角度对于目前的这类带有极高公益性质的赠送保险进行分析。
一、赠送保险的性质
顾名思义,保险合同,即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合同的一方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害时,或者在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其他条件具备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他方给付保险金,而他方则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而赠送保险的行为在法律上与传统的保险合同不同,赠送保险合同,是一种赠与合同与保险合同相结合的特殊合同,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后,保险公司或第三方就必须承担赠与义务。也就是若要成立赠与保险合同,则双方要进行两个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 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送保险中最关键的问题,在于确认赠与合同赠送的标的,也就是确认上述法条中所称的“无偿给予受赠人的财产”究竟是什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5年1月23日发布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5】12号)(下称“赠送保险的通知”)一文第一条指出,“赠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该文中其实可以明确,赠与财产的实质是保费。赠送人,无论是第三方商业机构还是保险公司,是通过替消费者缴纳一定价值的保费完成赠与行为的。换言之,赠送保险实际上有两个层面,即赠与关系与保险关系。赠送保险本质上是一个赠与合同与一个保险合同的结合,但核心仍是一个保险合同。
由此可见,长久以来一直使用的“赠送保险”这个概念会造成大众的认知混淆。我认为,赠送保险中的保险合同与普通的保险合同并无不同。赠送保险中的投保人需要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风险承担和赔付责任。唯一的特别之处在于,赠与合同成为了保险合同的重要环节之一。
二、赠送保险的种类
近些年来,“赠送保险”这一概念在目前保险市场的火热也使得赠送保险类型多样化,具体可以分为第三方购买赠与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险公司公益性的赠送保险和保险公司商业促销性的赠送保险。
(一)第三方购买赠与被保险人的保险(以下简称“第三方赠送保险”)
此类保险一般由第三方商业性机构(如银行、通讯公司等)购买,作为增值服务提供给消费者。在具体操作上又可以采取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第三方商业机构直接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取得一式三联的保单,待消费者填写个人信息后送交保险公司核保。一般情况下此类保险的理赔也需要通过第三方商业机构进行。第二种形式,由第三方商业机构购买卡式保险产品赠送给消费者,由消费者在互联网上激活并填写相关投保信息后订立保险合同。在此情形下,消费者是投保人,而第三方商业机构仅充当了保费支付方的角色。
(二)保险公司公益性的赠送保险。
2008 年以来,多家保险公司针对冰冻雨雪灾害、地震灾害的救援以及奥运场馆的建设等事项开展了公益性的保险赠送活动。在这种赠送活动中,保险公司一般与当地政府和受赠单位签订协议,由政府或受赠单位提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名单,以团单等形式统一承保。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政府和受赠单位提供的事故人员名单,统一组织理赔。
(三)保险公司商业促销性的赠送保险。
第三类赠送保险具有小额和商业促销性质,一般是保险公司针对经常性客户或者在销售较大额保险时开展的促销活动,多采用可在互联网上激活的保险卡的形式。《赠送保险通知》明确规定,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但不得赠送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仅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对每人每次赠送保险的纯风险保费不能超过100元,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此金额限制。对于商业性质的赠险,可行性远比公益性质的赠险类型少的多。
那么保险公司为什么要赠送保险呢?其实不管是以上哪一种类型,其实都是维持经营费劲心思相处的策略。一来可以吸引新客户、回报老客户;二来可以通过赠送保险的方式履行社会责任,提高其在公众心中的信誉度和知名度,增强其影响力;三来,在如今个人代理推销空间有限的严峻形势下,可以借助赠送保险接近和了解客户,获取信息数据,以便日后跟进服务。
根据网络查询统计的各大保险公司承诺的保险种类、赔付金额




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赠送保险”的法律特征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当头,各大保险公司推出的赠送保险活动类似于以上所说的第二种赠险,也就是公益性的赠送保险。但比起之前所存在的一些赠送保险,此次因新冠病毒肺炎而推出的“赠险”又有了一些新的时代性特点,给“赠险”这一纯粹的商业行为加上了行政属性和公共属性。
(一)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无需被保险人同意
第一,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在目前新冠肺炎的各大保险公司公益赠送保险的情况上来看,基本上大部分的保险保障前提,都是“因疫情导致的身故或伤残”,但是该保险的成立并未得到被保险人也就是一线防疫人员的同意。具体捐赠保险的流程,是由保险公司推出该项捐赠方案后,主动排查和更新疫情情况,或直接与各地卫健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如遇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核实确系抗疫感染后即可展开理赔,无需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二)赠送保险时没有确定明确的合同相对方
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该保险合同的订立并没有与一般的保险合同一致,赠险时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对象信息,原因也是在于此次持牌保险机构对于一线抗疫人员的专属赠险,是响应国家政策的金融服务行为,带有公共性质,只要符合条件的人员即刻获险,并不能将其看作一种单纯的合同行为。
(三)理赔时由保险公司主动跟进,无需被保险人提交证明材料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例如,传统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批单、检验报告、损失证明材料等。但对于多家保险公司的询问了解可知,其公司提供的赠险一般不需要被保险人领取,也不需要由保障对象提供任何证明,符合保险公司赠险条件的被保险人经过保险公司内部流程后,可以自动获得保障,无需提交任何材料。
(四)投保人多为慈善机构,与被保险人之间不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以中国人寿为例,其保障对象为湖北省14个地市医护人员、前线的武警官兵等疫控人员、多省市援助武汉医疗队,其投保人则为武汉慈善总会。武汉慈善总会本身与被保险人也即一线的防疫人员之间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因为该行为属于一种金融服务行为而非单纯的合同行为,投保行为的目的在于加强一线防疫人员的保障,而不在于合同本身的相对性。
中国平安在1月24日宣布,为全国800万疾控和医护人员提供专属风险保障,人均保额50万元。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与各地卫健部门建立实时通报机制,符合此次专项保险责任、触发理赔条件的情形,将交由平安产险进行理赔服务。同时平安产险各属地机构也将积极配合当地卫健部门开展工作。由此看出,此次各大保险公司向一线防疫人员投放的保险更像是一种“纯风险保障”,保险机构相关流程也多带有“绿色通道”性质。对于符合条件的一线防疫人员以及其家庭成员,一旦触发了保险公司所规定的保险内容,即刻会由保险公司自动展开理赔程序。
根据不完全统计,武汉的一线防疫医护人员,目前仅公开信息可得的捐赠保险信息,自然获得的身故保额累计就已达1160万元。前不久因新冠病毒不幸离世的疫情“吹哨人”李文亮医生,已有至少4家险企第一时间为其启动了专属保险理赔,中国人寿保险已首家公开表示捐赠保险赔付完成,还有些机构前期理赔流程已经走完,目前只待最后保险金支付步骤。
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赠送保险”的法律责任
有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在于,若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障对象触发了保障内容,由谁来保障这些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若是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其承诺,又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一)保险公司不履行赠与行为的法律后果
从上文可知,赠与保险的性质是赠与合同与保险合同的结合体,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必须履行其赠与义务。若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达成合意后不履行其赠与义务的,应当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
赠与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除有赠与与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外,还需赠与人将所赠物品交付给受赠人时,赠与合同才生效。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益赠与为诺成行为,即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赠与与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时,赠与合同即生效。因此,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不可以撤销赠与。但考虑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后的一些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因此,若保险公司没有出现显著恶化的经营状况,在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就必须履行捐赠义务,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否则受赠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二)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履行理赔义务的法律后果
当赠与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随即成立,若有一线防疫人员达到了保险公司的保障标准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在疫情存续过程中或疫情结束后,保险公司出现拒不理赔或理赔不足的情况,保障对象以及其家属可以拨打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开通的“12378”向银保监会投诉,或可直接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投诉。此外,被保险人及其亲属还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需要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其进行相应赔偿。
(三)赠与保险的其他思考
追本溯源,保险公司本身还是属于商业性质的单位。一方面保险公司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背景下树立起了背负着一部分社会责任的形象,但从另一方面看,这样的行为也会引起保险公司本身已有客户疑虑,保险公司作为一个负债型企业,帮助客户保管着大量资金,向他人赠送保险很可能侵犯了老客户的利益。客户有合理的可能会怀疑在保险公司为一线防疫人员赔付了如此高昂的保险金后,是否还有能力承担对普通客户所应承担的保险义务。这并不利于保险业树立诚信形象。
我们团队认为,保险公司在这方面应当审慎决策。在其他的保险业务中对于保单设计、理赔服务等方面精益求精。拿出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才能真正地吸引并留住客户,也能保障公司自身的财务运转。对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赠险应当派出专门的精算师对可能会赔付的金额以及公司偿付能力进行估算,能够切实让我们奋战在一线的人们得到保障。
赠送保险本身具有极高的公益价值,在目前全国上下共度时艰,同抗疫情的时刻,保险机构能承担起其应负的社会责任,做好在一线奋战的医护人员的后方保障,也会给予民众更大的信心。比起法律规制,在这种时候,赠送保险的程序透明化,规范化,也更有利与全民对于这种社会责任承诺的监督,这种监督其实就是对于督促保险机构履行其承诺的最好手段。
新冠肺炎疫情视野下,保险公司为医护人员赠送保险的法律分析
作者:梁沐周 杨诗雨来源: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月17日,由中国疾控中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响应机制流行病学组撰写的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病学特征分析》于最新一期中华流行病学杂志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