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巨大转变,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目前我国建筑行业面临着诸多困扰,鉴于分包单位专业、资质等方面的天然缺陷,对很多公司造成巨大的经营隐患,从企业角度出发,法律风险防控包括了刑事、行政以及民事三个方面,绝大部分属于民事部分。一般而言,对于建筑劳务企业来说,在项目转包、项目分包、企业承包经营、劳动争议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故建筑劳务企业进行风险防控不仅要关注经营竞争风险,也要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以减少诉讼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建筑劳务企业;诉讼;法律风险,企业管理
基于此,我们通过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的方式,对2021-2023年度已经公开的各地法院受理的以建筑劳务企业为案件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汇总,并经过整理,形成此份数据报告,在此基础上予以分析,进而对建筑劳务企业常见诉讼法律风险进行总结提示并对防控措施提供一定的建议。
检索步骤及流程说明
一、 检索策略
以建筑劳务公司、民事案件为关键词,检索全国2021-2023年期间作出的裁判文书,共607件;以建筑劳务公司、行政案件为关键词,检索全国2021-2023年期间做出的裁判文书,共6件;以建筑劳务公司、刑事案件为关键词,检索全国2021-2023年期间做出的裁判文书,共18件。笔者就行政、刑事案件的全部案例、民事案件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逐一阅读,对案情类似案例进行择一保留,筛选出建筑劳务公司不同类型诉讼法律风险典型案件数量为34件。基于34份案例,我们发现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案由为诈骗(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在行政诉讼中案由多为工伤赔偿;在民事诉讼中案由主要为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租赁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等。笔者将通过概括分析2021-2023年期间作出的典型裁判文书中所涉建筑劳务公司诉讼法律风险的方式提供有效防控措施。
二、检索步骤及结果
(一) 检索方式
1.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2. 检索日期:2023年4月29日-2023年5月1日;
3. 检索地域为:四川省;
4. 检索关键词为:建筑劳务公司、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2021、2022、2023。
(二)检索局限
1. 受限于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及公布时间,本报告数据与实际审结案件情况可能存在差异。
2. 本报告数据案件数量仅代表裁判文书数量,可能与实际案件数量存在差异。
3. 受限于北大法宝的分类方式,可能存在归类不准确的情形。
对建筑劳务企业诉讼法律风险点进行总结归纳,有助于推进企业合规进程。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合规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掌握建筑劳务企业常见诉讼法律风险点不仅可降低司法实践中的诉讼纠纷,还可为企业在实践中提供一定的指引,助力建筑劳务企业实现合规运营。
一、从全国案例看建筑劳务企业常见诉讼法律风险点
1、涉及的诉讼方向
据统计数据显示:建筑劳务企业涉及的绝大部分是民事诉讼。

2、按审理终结程序
据统计数据显示:建筑劳务企业诉讼纠纷以简易程序作为终结程序的案件占比最大,少部分案件以再审和其他程序作为终结程序。

二、建筑设计类企业具体诉讼法律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为了直观展现建筑劳务企业具体法律风险点,我们以典型案例为基础,梳理了具体法律诉讼风险点,并对风险点进行风险评估,提供如下防控措施与建议。
(一)刑事诉讼法律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点1 明知公司没有项目分包权,骗取他人相信公司有分包权而收取他人分包费用
风险评估:可能涉嫌诈骗罪
律师建议: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防范公司管理层等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
刑事法律风险点2 企业的印章管理如果出现混乱,特别是企业存在多枚印章的情况下,容易被擅自盖在诸多空白印鉴、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或被私刻印章,将会使企业面临巨大的交易风险。
风险评估:可能涉及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律师建议:对于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由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或者委托稳定、诚实可靠的人管理,并制定严格的用印、刻印审批流程,切勿同时使用多枚印章或允许他人刻印公司印章。印章刻印后应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确保公司用印的唯一性,当发现有人盗用公司印章或私刻公司印章,应积极阻止并报警处理。
刑事法律风险点3 分包工程款已经办理竣工结算并且已经支付完毕,但仍有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风险评估: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律师建议:在支付进度款时,疏于履行监督或审查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导致无论最终是否需要向农民工承担责任,在农民工找不到直接上级单位讨要工资时,都会向承包方、总包方追索。
刑事风险点4 管理制度不完善,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
风险评估:盗窃、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律师建议: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监管制度以确保严格按照管理制度执行。
(二)行政诉讼法律风险
行政风险点:履行工伤待遇支付法定职责。
风险评估:非连续购买工伤保险或工伤时未购买工伤保险将承担大额赔偿。包工头用工模式下,建筑施工企业不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更不会为其购买社保,最多是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由包工头购买商业保险。然而,很多包工头为了节约成本并不会积极为农民工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包工头“跑路”,建筑施工企业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律师建议: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妥善保存过程性文件,在工程结束后仍然应该继续保存一定期限,建议由专人或设立专门部门进行管理。
(三)民事诉讼法律风险
民事风险点1 未保留其施工的相关过程性文件
风险评估:在许多工程施工过程中,面对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加或价格变动等,施工方过多考虑与甲方感情或者因现场负责人不具备风险管理防范经验,没有意识到及时取得签证,或者通过书面往来函件确认工程变更的重要性,习惯性等到完工或结算前才与甲方谈变更问题,发生纠纷时,却因为无法举出有效的证据而蒙受巨大的损失。
律师建议: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妥善保存过程性文件,在工程结束后仍然应该继续保存一定期限,建议由专人或设立专门部门进行管理。
民事风险点2 提供劳务,却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承包
风险评估:劳务分包人必须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没有取得合法建筑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建筑分包或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承包的方式为提供劳务,而非包工包料。劳务分包人必须与总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如果与其他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则按转包或再次分包处理,也属无效。
律师建议:
1、审查该主体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审查该主体是否具备分包工程所需的法定资质;
3、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授权委托等在内的书面材料,杜绝挂靠等违法分包行为;
4、对分包人实际施工能力及合同履约诚信情况进行审查,这是促成良好合作,完成项目建设不可忽视的风险防范措施。
民事风险点3 未给特种作业车辆投保
风险评估: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及时所属作业车辆支付相关保险以减轻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加强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和确保工伤保险、工程意外险的全覆盖。
民事风险点4 以票据支付或收取票据时未查询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债权人的经济状况
风险评估:可能难以收取合同约定的费用。
律师建议:建议建筑劳务企业尽量不选择票据支付。确实需要采用票据支付的情况下,应对相关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
民事风险点5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聘用员工
风险评估: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律师建议:1、于项目需求相对稳定的岗位,应与其签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对于特殊性专业技术人才,建议劳务分包人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对于保洁、保安等辅助性岗位,可采取聘用退休人员与之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解决,劳务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按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
4、施工一线人员,可签订完成一定施工任务的承揽合同,由其负责与所带领的农民工签订劳务或雇佣合同,并自行管理、支付农民工工资、为其带队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民事风险点6 挂靠人名义签订的合同造成建筑市场混乱
风险评估:作为出借资质的被挂靠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建议:
1、尽量避免挂靠行为,可以采取法律允许的内部承包模式。
2、在合同文本的选择上,尽量在住建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双方应尽量完善、明确合同条款;签约前应对具体的核心条款及关乎自身权益的条款字斟句酌。
民事风险点7 只有公章没有负责人签字以及签署日期的合同是否有效
风险评估: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加以佐证或有明显的相反证据证明已经分包给其他方的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不存在承包关系。
律师建议:
1、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程序签订合同并加以妥善保存。
2、加强工地现场管理,避免带有总承包方标识的入职登记表等文件乱用、混用。
3、建立印章管理体系,对印章的使用、审批行程记录并妥善保管。加强工地羡慕部印章管理,避免乱盖章现象。
民事风险点8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即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即总包单位将主体工程分包情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即总包方未经建设方认可对外分包专业工程的情形
风险评估: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合法的前提是,不仅订立合同的劳务分包人应具有资质,而且劳务发包人即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也必须需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当事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仍属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即使分包给了无资质的公司,在工程合格的情况下仍然要给付款项。
律师建议:从劳务发包人角度:首先在与劳务分包人奠定劳务分包合同的时候,劳务分包人必须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若需进行招投标工程序则需要严格做好劳务分包管理招标工作并根据需要完善履约保证金制度;其次,要谨慎选择分包方式,规范合同名称。劳务发包人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要对分包的范围及内容进行梳理,要在合同条款上严格区分劳务工作与主要设备、材料、工程管理等方面工作。合同中必须明确分包单价、工期、质量要求、安全监管等方面;最后为避免或减少损失,劳务发包人应认真地做好履约过程中变更、确认等手续,对于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的有关资料注意保留存档,特别要注意保留有关资料的原件。
从劳务分包人角度:一是及时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条款要完备,对分包形式、分包工作内容、结算方式、合同价款、人员工资支付要求等内容都要涵盖。二是及时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相应保险。劳务分包人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从事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相关保险。同时在支付劳务报酬时要注意留有凭证,建议实行工资发放签领程序。三是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应对安全事故。首先,应当聘用的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资质。其次,对于入场前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等有利证据要妥善保管。在安全施工问题上,劳务分包人方应该根据劳务发包人的要求开展安全例会并形成书面记录。
民事风险点9 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或者资质较低的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或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名义承担工程并向其缴纳管理费用
风险评估:实际施工人可以债权代位权诉讼向需方主张相应的应付款项,劳务公司可能收不到相应的管理费用还要承担税务风险。
律师建议:实际施工人的角度:实际施工人需要实时关注项目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竣工验收等情况,并注意保留相关材料。
劳务公司的角度:注意对合同履行的监控,切实提供管理服务,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以及印章、发票管理。
经对建筑劳务企业常见诉讼法律风险点进行罗列,可以直观凸显建筑劳务企业主要诉讼法律风险点,其中以涉及建筑分包合同纠纷类和劳动争议诉讼法律风险居多。
总结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是一个现实的、复杂的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所能依据的劳务分包制度的法律规范还比较缺乏,有关于劳务分包制度仍停留在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上,且关注的重点也仅在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管理上,在劳务分包制度上国家还缺乏相应的、比较完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政策引导。为推进建筑行业稳健快速发展,工程施工单位风险防控不容忽视,在劳务分包工作中尤其应注意生产安全、农民工工资、施工质量等方面。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不断加强企业分包管理工作,提升劳动者工作积极性,营造良好施工环境,促进施工单位长远发展。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8.《工伤保险条例》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13.《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3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相关案例
1. (2021)苏08刑终16号-刑事诉讼风险点1
2. (2022)黔0302刑初28号-刑事诉讼风险点2
3.(2021)鲁0791刑初74号-刑事诉讼风险点4
4.(2021)豫05行终58号-行政诉讼风险点1
5.(2023)鲁02民终111号-民事诉讼风险点1
6.(2021)京02民终9853号-民事诉讼风险点2
7.(2022)陕0923民初584号-民事诉讼风险点3
8.(2022)粤0113民初20011号-民事诉讼风险点4
9.(2022)粤0113民初12906号-民事诉讼风险点5
10.(2022)陕07民终2012号-民事诉讼风险点6
11.(2019)沪0110民初20109号-民事诉讼风险点7
12.(2022)湘1225民初797号-民事诉讼风险点8
13.(2022)新2327民初1401号-民事诉讼风险点9
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巨大转变,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目前我国建筑行业面临着诸多困扰,鉴于分包单位专业、资质等方面的天然缺陷,对很多公司造成巨大的经营隐患,从企业角度出发,法律风险防控包括了刑事、行政以及民事三个方面,绝大部分属于民事部分。一般而言,对于建筑劳务企业来说,在项目转包、项目分包、企业承包经营、劳动争议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故建筑劳务企业进行风险防控不仅要关注经营竞争风险,也要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以减少诉讼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建筑劳务企业;诉讼;法律风险,企业管理
基于此,我们通过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的方式,对2021-2023年度已经公开的各地法院受理的以建筑劳务企业为案件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汇总,并经过整理,形成此份数据报告,在此基础上予以分析,进而对建筑劳务企业常见诉讼法律风险进行总结提示并对防控措施提供一定的建议。
检索步骤及流程说明
一、 检索策略
以建筑劳务公司、民事案件为关键词,检索全国2021-2023年期间作出的裁判文书,共607件;以建筑劳务公司、行政案件为关键词,检索全国2021-2023年期间做出的裁判文书,共6件;以建筑劳务公司、刑事案件为关键词,检索全国2021-2023年期间做出的裁判文书,共18件。笔者就行政、刑事案件的全部案例、民事案件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逐一阅读,对案情类似案例进行择一保留,筛选出建筑劳务公司不同类型诉讼法律风险典型案件数量为34件。基于34份案例,我们发现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案由为诈骗(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在行政诉讼中案由多为工伤赔偿;在民事诉讼中案由主要为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租赁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等。笔者将通过概括分析2021-2023年期间作出的典型裁判文书中所涉建筑劳务公司诉讼法律风险的方式提供有效防控措施。
二、检索步骤及结果
(一) 检索方式
1.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2. 检索日期:2023年4月29日-2023年5月1日;
3. 检索地域为:四川省;
4. 检索关键词为:建筑劳务公司、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2021、2022、2023。
(二)检索局限
1. 受限于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及公布时间,本报告数据与实际审结案件情况可能存在差异。
2. 本报告数据案件数量仅代表裁判文书数量,可能与实际案件数量存在差异。
3. 受限于北大法宝的分类方式,可能存在归类不准确的情形。
对建筑劳务企业诉讼法律风险点进行总结归纳,有助于推进企业合规进程。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合规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掌握建筑劳务企业常见诉讼法律风险点不仅可降低司法实践中的诉讼纠纷,还可为企业在实践中提供一定的指引,助力建筑劳务企业实现合规运营。
一、从全国案例看建筑劳务企业常见诉讼法律风险点
1、涉及的诉讼方向
据统计数据显示:建筑劳务企业涉及的绝大部分是民事诉讼。

2、按审理终结程序
据统计数据显示:建筑劳务企业诉讼纠纷以简易程序作为终结程序的案件占比最大,少部分案件以再审和其他程序作为终结程序。

二、建筑设计类企业具体诉讼法律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为了直观展现建筑劳务企业具体法律风险点,我们以典型案例为基础,梳理了具体法律诉讼风险点,并对风险点进行风险评估,提供如下防控措施与建议。
(一)刑事诉讼法律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点1 明知公司没有项目分包权,骗取他人相信公司有分包权而收取他人分包费用
风险评估:可能涉嫌诈骗罪
律师建议: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防范公司管理层等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
刑事法律风险点2 企业的印章管理如果出现混乱,特别是企业存在多枚印章的情况下,容易被擅自盖在诸多空白印鉴、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或被私刻印章,将会使企业面临巨大的交易风险。
风险评估:可能涉及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律师建议:对于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由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或者委托稳定、诚实可靠的人管理,并制定严格的用印、刻印审批流程,切勿同时使用多枚印章或允许他人刻印公司印章。印章刻印后应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确保公司用印的唯一性,当发现有人盗用公司印章或私刻公司印章,应积极阻止并报警处理。
刑事法律风险点3 分包工程款已经办理竣工结算并且已经支付完毕,但仍有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风险评估: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律师建议:在支付进度款时,疏于履行监督或审查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导致无论最终是否需要向农民工承担责任,在农民工找不到直接上级单位讨要工资时,都会向承包方、总包方追索。
刑事风险点4 管理制度不完善,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
风险评估:盗窃、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律师建议: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监管制度以确保严格按照管理制度执行。
(二)行政诉讼法律风险
行政风险点:履行工伤待遇支付法定职责。
风险评估:非连续购买工伤保险或工伤时未购买工伤保险将承担大额赔偿。包工头用工模式下,建筑施工企业不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更不会为其购买社保,最多是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由包工头购买商业保险。然而,很多包工头为了节约成本并不会积极为农民工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包工头“跑路”,建筑施工企业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律师建议: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妥善保存过程性文件,在工程结束后仍然应该继续保存一定期限,建议由专人或设立专门部门进行管理。
(三)民事诉讼法律风险
民事风险点1 未保留其施工的相关过程性文件
风险评估:在许多工程施工过程中,面对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加或价格变动等,施工方过多考虑与甲方感情或者因现场负责人不具备风险管理防范经验,没有意识到及时取得签证,或者通过书面往来函件确认工程变更的重要性,习惯性等到完工或结算前才与甲方谈变更问题,发生纠纷时,却因为无法举出有效的证据而蒙受巨大的损失。
律师建议: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妥善保存过程性文件,在工程结束后仍然应该继续保存一定期限,建议由专人或设立专门部门进行管理。
民事风险点2 提供劳务,却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承包
风险评估:劳务分包人必须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没有取得合法建筑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建筑分包或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承包的方式为提供劳务,而非包工包料。劳务分包人必须与总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如果与其他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则按转包或再次分包处理,也属无效。
律师建议:
1、审查该主体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审查该主体是否具备分包工程所需的法定资质;
3、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授权委托等在内的书面材料,杜绝挂靠等违法分包行为;
4、对分包人实际施工能力及合同履约诚信情况进行审查,这是促成良好合作,完成项目建设不可忽视的风险防范措施。
民事风险点3 未给特种作业车辆投保
风险评估: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及时所属作业车辆支付相关保险以减轻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加强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和确保工伤保险、工程意外险的全覆盖。
民事风险点4 以票据支付或收取票据时未查询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债权人的经济状况
风险评估:可能难以收取合同约定的费用。
律师建议:建议建筑劳务企业尽量不选择票据支付。确实需要采用票据支付的情况下,应对相关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
民事风险点5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聘用员工
风险评估: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律师建议:1、于项目需求相对稳定的岗位,应与其签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对于特殊性专业技术人才,建议劳务分包人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对于保洁、保安等辅助性岗位,可采取聘用退休人员与之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解决,劳务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按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
4、施工一线人员,可签订完成一定施工任务的承揽合同,由其负责与所带领的农民工签订劳务或雇佣合同,并自行管理、支付农民工工资、为其带队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民事风险点6 挂靠人名义签订的合同造成建筑市场混乱
风险评估:作为出借资质的被挂靠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建议:
1、尽量避免挂靠行为,可以采取法律允许的内部承包模式。
2、在合同文本的选择上,尽量在住建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双方应尽量完善、明确合同条款;签约前应对具体的核心条款及关乎自身权益的条款字斟句酌。
民事风险点7 只有公章没有负责人签字以及签署日期的合同是否有效
风险评估: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加以佐证或有明显的相反证据证明已经分包给其他方的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不存在承包关系。
律师建议:
1、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程序签订合同并加以妥善保存。
2、加强工地现场管理,避免带有总承包方标识的入职登记表等文件乱用、混用。
3、建立印章管理体系,对印章的使用、审批行程记录并妥善保管。加强工地羡慕部印章管理,避免乱盖章现象。
民事风险点8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即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即总包单位将主体工程分包情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即总包方未经建设方认可对外分包专业工程的情形
风险评估: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合法的前提是,不仅订立合同的劳务分包人应具有资质,而且劳务发包人即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也必须需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当事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仍属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即使分包给了无资质的公司,在工程合格的情况下仍然要给付款项。
律师建议:从劳务发包人角度:首先在与劳务分包人奠定劳务分包合同的时候,劳务分包人必须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若需进行招投标工程序则需要严格做好劳务分包管理招标工作并根据需要完善履约保证金制度;其次,要谨慎选择分包方式,规范合同名称。劳务发包人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要对分包的范围及内容进行梳理,要在合同条款上严格区分劳务工作与主要设备、材料、工程管理等方面工作。合同中必须明确分包单价、工期、质量要求、安全监管等方面;最后为避免或减少损失,劳务发包人应认真地做好履约过程中变更、确认等手续,对于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的有关资料注意保留存档,特别要注意保留有关资料的原件。
从劳务分包人角度:一是及时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条款要完备,对分包形式、分包工作内容、结算方式、合同价款、人员工资支付要求等内容都要涵盖。二是及时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相应保险。劳务分包人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从事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相关保险。同时在支付劳务报酬时要注意留有凭证,建议实行工资发放签领程序。三是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应对安全事故。首先,应当聘用的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资质。其次,对于入场前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等有利证据要妥善保管。在安全施工问题上,劳务分包人方应该根据劳务发包人的要求开展安全例会并形成书面记录。
民事风险点9 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或者资质较低的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或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名义承担工程并向其缴纳管理费用
风险评估:实际施工人可以债权代位权诉讼向需方主张相应的应付款项,劳务公司可能收不到相应的管理费用还要承担税务风险。
律师建议:实际施工人的角度:实际施工人需要实时关注项目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竣工验收等情况,并注意保留相关材料。
劳务公司的角度:注意对合同履行的监控,切实提供管理服务,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以及印章、发票管理。
经对建筑劳务企业常见诉讼法律风险点进行罗列,可以直观凸显建筑劳务企业主要诉讼法律风险点,其中以涉及建筑分包合同纠纷类和劳动争议诉讼法律风险居多。
总结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是一个现实的、复杂的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所能依据的劳务分包制度的法律规范还比较缺乏,有关于劳务分包制度仍停留在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上,且关注的重点也仅在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管理上,在劳务分包制度上国家还缺乏相应的、比较完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政策引导。为推进建筑行业稳健快速发展,工程施工单位风险防控不容忽视,在劳务分包工作中尤其应注意生产安全、农民工工资、施工质量等方面。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不断加强企业分包管理工作,提升劳动者工作积极性,营造良好施工环境,促进施工单位长远发展。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8.《工伤保险条例》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13.《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3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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