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对保险资管合同履行的影响---保险法律专家问答之三

来源:中国贸仲委山东分会

文章摘要
前言: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同心同德,各行各业都在本职岗位上为打赢这场阻击战全力以赴。

前言: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同心同德,各行各业都在本职岗位上为打赢这场阻击战全力以赴。作为中国最早设立的国际仲裁机构,贸仲在积极应对防疫工作的同时,专门设立“共克时艰,玉汝于成---抗击疫情法律风险防范专栏”,欢迎和鼓励各行业仲裁员、专家发挥专业所长,积极研究,提前谋划,为各行各业抵御疫情法律风险、有序复工复产献计献策。我们希望将专栏办成一个重大疫情公共卫生事件下各方共享法律观点的公益性平台,共同为推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贡献法治的力量。
Q1.债务人在疫情期间不能履行保险资管合同项下偿债义务,其能否以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答复】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次疫情具有突发性,一般公众无法预见,且爆发至今尚未彻底阻断其传播,也未找到有效的治愈方法或特效药物,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参考此前人民法院处理“非典”时期类似案件的实践观点,本次疫情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但该等主张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支持,仍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具体而言,保险资管合同项下偿债义务一般为金钱给付义务,根据“非典”时期的案例来看,疫情与金钱给付义务的无法履行之间一般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在疫情期间不能履行保险资管合同项下偿债义务,其较难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但是,银保监会于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冠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因此,虽然根据《合同法》《民法总则》的规定,偿债主体可能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迟延履行其金钱给付义务,但根据银保监会的上述通知,若保险资管合同的债务人因疫情影响而偿债能力不足,目前相关部门在政策上给予了债务人一定倾斜,需要各银行保险金融机构结合实际风险情况处理。
Q2.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出现违约情形的资管产品,保险投资机构应当如何处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复】如在疫情防控期间,资管产品已经出现违约情形,保险投资机构应尽快联系偿债主体及担保人,确定前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是否受疫情或疫情管控的直接影响,并搜集整理和完整保存相关证据。鉴于司法机关对于此次疫情最终归类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尚存在不确定性,保险投资机构应尽快评估合同是否能够实际继续履行、违约与疫情直接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交易风险,并根据交易具体情况制定处置方案,具体而言:
(1)保险投资机构应当要求债务人就疫情是否影响合同履行作出反馈,以评估债务人是否有履行意愿及能力。若债务人仍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及能力,只因疫情发生导致其短期出现还款困难,双方则可根据实际交易情况通过延期还款/支付、变更合同内容等方式实现合同义务的继续履行。
(2)如果债务人部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保险投资机构已经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债务人协商处理方式,考虑疫情与履行不能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可以及时启动司法救济等程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果债务人对于合同义务全部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保险投资机构应收集自身守约的证明、履约成本、牺牲的商业机会及其它可能的损失,为司法机关在裁判中进行损失分配提供合理依据。
同时,保险投资机构应当注意,应将资管产品违约情况、与债务人的谈判情况等相关情况尽快向投资者进行披露。若涉及解除合同或是变更合同,均需通知合同相对方,建议以书面方式进行通知并留存送达凭证。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Q3.疫情防控期间,保险投资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如何对交易主体和交易标的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工作?
【答复】一般而言,对交易主体和交易标的的法律尽职调查主要分为两部分:基础尽调和深入尽调。
基础尽调主要指基本工商情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分支机构、信用及重大诉讼等。目前基础尽调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查询的方式进行。
深入尽调主要通过现场尽调及访谈、进行一步公开渠道核查等方式,深入了解交易主体的公司治理、业务运营、对外投资等内容;涉及不动产等项目时,一般还需要通过调阅不动产档案等方式了解不动产项目的真实情况。
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主要会对深入尽调产生影响,包括较难通过面对面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深入沟通、无法现场查看原件档案资料、无法亲自调取工商及不动产档案等。
由于此次疫情影响,对于深入尽调的沟通方式,可以由原来的面对面沟通转变为视频、电话等方式沟通,理论上应该也可以达到有效沟通之目的;对于调档等需求,需要结合各地主管部门的政策安排综合考虑。目前来看,各主要省、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机构均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要求网上办理、延期办理的通知,确需现场提交材料或现场办理的,也需提前预约受理方可前往办理。
对于存在前述现场调档需求的项目,应结合当地防疫政策及项目交割安排综合考虑。对于因客观情况确实无法实现对部分文档资料现场核实、调取的项目,若必须在疫情期间完成交割,可以在交易文件中设置风险防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交易对手承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并应合理安排原件文件材料的现场交割;若项目可以在疫情结束之后交割,则可以在疫情结束后补充调取相关文件资料。
通过本次疫情,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可能也会考虑加速各类信息公示、查询的电子化进程,当再次面对此类疫情或突发事件时,理想状态是,个人或企业通过在线提交申请资料后,就可以达到在线查询、下载相关资料之目的。
Q4.疫情防控期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推介和销售保险资管产品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复】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及《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相关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应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避免组织现场路演、产品推介会等人员聚集性活动。
但是,上述要求不意味着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全面、公正、准确地推介保险资管产品特征和风险义务的豁免,与非疫情期间一样,相关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向投资人违规承诺收益和承担损失;尤其应注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考虑对推介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避免后续因产品推介与投资者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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