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要信息摘要
公司主要从事膨润土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造纸及冶金业。按照2013年的收入数据,公司排名中国造纸用膨润土精细化学品行业首位。
二、 建议关注的信息披露点
(一)上市结构(紧接上市完成前)

注:
1. 张有连为公司控股股东兼执行董事。
2. 2006年10月,仁恒有限(浙江长安仁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与生产膨润土产品的长兴仁和合并。合并后,长兴仁和注销,仁恒有限继续存续,原长兴仁和的股东余骅和张金花成为仁恒有限的股东,其中,张金花为张有连胞妹。
3. 2012年11月,张有连向除余骅和张金花外的8名自然人合计转让公司3.36%的股份。
(二)风险因素的披露
公司披露的主要法律问题及风险如下:
1. 公司曾存在不合规贷款,详见本文第(六)项“不合规事项”的第1项。
2. 公司曾存在不合规票据安排,详见本文第(六)项“不合规事项”的第2项。
3. 公司曾存在违反物业的所有权及使用规定的情形,详见本文第(六)项“不合规事项”的第3项。
4. 阳原仁恒(为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租赁了阳原县某村民委员会的一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空置土地,如阳原县国土资源局的上级机关不认同该租赁有效,则该等租赁或会被终止,公司的经营可能会受到影响。
5. 公司面临与产品责任索偿有关的风险,且公司未购买产品责任保险。
6. 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于2014年10月到期,公司现正在申请该证书续期。若该证书未获续期,公司可能不再享有企业所得税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的优惠待遇。
7. 公司于2012和2013年度及2014年前7个月期间获得地方政府机构的政府补助,公司无法保证未来将会继续获得有关政府补助。
8. 公司的采矿业务涉及多种风险及危险因素,包括环境灾患、工伤事故、劳资纠纷、地质事故等,公司可能因此面临重大责任。
9. 如中国有关非金属矿业及造纸化工行业的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可能会对公司的营运造成不利影响。
10. 公司营运受中国若干环保法律及法规的监管,中国政府可能制定更为严苛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未能遵守会遭受严重处罚。
11. 非中国居民H股个人持有人可能须缴纳中国所得税。
(三)主要法规监管
除一般适用的法律法规外,公司从事的业务主要受以下的行业法律法规和规范的监管:
1. 膨润土、助留剂行业的政策及行业法规――《非金属矿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国造纸化学品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2. 采矿——《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 产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 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 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四)重组与架构概要
公司(前身为仁恒有限)为2000年12月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膨润土精细化工品业务。
2006年10月,仁恒有限与生产膨润土产品的长兴仁和合并。
2008年12月,仁恒有限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浙江长安仁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筹备上市而进行重组,2012年11月,张有连向除余骅和张金花外的8名自然人合计转让公司3.36%的股份;2012年12月和2013年8月,分别完成公司的附属子公司安吉仁恒和宜化仁恒的注销。
紧接上市完成前,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已载列在本文第(一)项。公司股东分别为张有连、余骅、张金花和其他8名股东。公司有两家全资附属公司仁恒化工和阳原仁恒。
(五)H股上市分析
1. 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3月19日批准了公司进行及将H股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
2. 非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的登记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出的《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境外上市公司须于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其未于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
3. 非上市外资股转换为H股
若公司任何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并作为H股在联交所买卖,有关转换将须取得中国证监会在内的中国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有关经转换股份于联交所上市须取得联交所的批准。
(六)不合规事项
1. 不合规公司间贷款
公司曾向若干受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贷款,有关放贷行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的若干规定,公司可能会被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相当于相关贷款所赚取利润的一至五倍的罚款。招股书中进一步披露,所有不合规公司间贷款已于2013年7月31日前结清。
2. 不合规票据安排
公司曾将合法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非金融机构背书及贴现票据,该等行为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可能会使公司遭受行政处罚。招股书中进一步披露,所有不合规银行承兑汇票均已于2013年7月31日或之前到期,于2013年7月31日之后不存在有效的不合规银行承兑汇票。
3. 违反物业的所有权及使用规定
公司曾就两幅集体土地取得两份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该等行为并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予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非农业用途的规定。招股书中进一步披露,公司已将此两幅集体土地上的物业转让给独立第三方,并已向阳原县国土资源局注销此两份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公司将一处作住宅用途的物业用于工业用途,可能会被处以最高人民币100,000元的罚款。招股书中进一步披露,公司已收到阳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书面确认,确认该局已获通知变更该物业的用途及不会对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司在一幅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上建有生产设施,公司可能会被勒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被处以最高人民币750,000元的罚款,公司在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可能会被没收;此外,由于公司未就该幅土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公司亦未就该幅土地上建的楼宇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公司可能会被勒令停止施工,并处以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招股书中进一步披露,于最后可行日期,公司已取得该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七)关键财务数据

| 公司名称 | Zhejiang Chang’an Renheng Technology Co., Ltd.浙江长安仁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 行业 | 膨润土精细化学品行业 |
| 上市地 | 香港联交所创业板 |
| 聆讯后首次公布日期 | 2014年12月29日 |
| 拟融资规模 | 待公布 |
| 股票代码 | 8139 |
公司主要从事膨润土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造纸及冶金业。按照2013年的收入数据,公司排名中国造纸用膨润土精细化学品行业首位。
二、 建议关注的信息披露点
(一)上市结构(紧接上市完成前)

注:
1. 张有连为公司控股股东兼执行董事。
2. 2006年10月,仁恒有限(浙江长安仁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与生产膨润土产品的长兴仁和合并。合并后,长兴仁和注销,仁恒有限继续存续,原长兴仁和的股东余骅和张金花成为仁恒有限的股东,其中,张金花为张有连胞妹。
3. 2012年11月,张有连向除余骅和张金花外的8名自然人合计转让公司3.36%的股份。
(二)风险因素的披露
公司披露的主要法律问题及风险如下:
1. 公司曾存在不合规贷款,详见本文第(六)项“不合规事项”的第1项。
2. 公司曾存在不合规票据安排,详见本文第(六)项“不合规事项”的第2项。
3. 公司曾存在违反物业的所有权及使用规定的情形,详见本文第(六)项“不合规事项”的第3项。
4. 阳原仁恒(为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租赁了阳原县某村民委员会的一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空置土地,如阳原县国土资源局的上级机关不认同该租赁有效,则该等租赁或会被终止,公司的经营可能会受到影响。
5. 公司面临与产品责任索偿有关的风险,且公司未购买产品责任保险。
6. 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于2014年10月到期,公司现正在申请该证书续期。若该证书未获续期,公司可能不再享有企业所得税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的优惠待遇。
7. 公司于2012和2013年度及2014年前7个月期间获得地方政府机构的政府补助,公司无法保证未来将会继续获得有关政府补助。
8. 公司的采矿业务涉及多种风险及危险因素,包括环境灾患、工伤事故、劳资纠纷、地质事故等,公司可能因此面临重大责任。
9. 如中国有关非金属矿业及造纸化工行业的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可能会对公司的营运造成不利影响。
10. 公司营运受中国若干环保法律及法规的监管,中国政府可能制定更为严苛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未能遵守会遭受严重处罚。
11. 非中国居民H股个人持有人可能须缴纳中国所得税。
(三)主要法规监管
除一般适用的法律法规外,公司从事的业务主要受以下的行业法律法规和规范的监管:
1. 膨润土、助留剂行业的政策及行业法规――《非金属矿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国造纸化学品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2. 采矿——《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 产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 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 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四)重组与架构概要
公司(前身为仁恒有限)为2000年12月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膨润土精细化工品业务。
2006年10月,仁恒有限与生产膨润土产品的长兴仁和合并。
2008年12月,仁恒有限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浙江长安仁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筹备上市而进行重组,2012年11月,张有连向除余骅和张金花外的8名自然人合计转让公司3.36%的股份;2012年12月和2013年8月,分别完成公司的附属子公司安吉仁恒和宜化仁恒的注销。
紧接上市完成前,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已载列在本文第(一)项。公司股东分别为张有连、余骅、张金花和其他8名股东。公司有两家全资附属公司仁恒化工和阳原仁恒。
(五)H股上市分析
1. 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3月19日批准了公司进行及将H股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
2. 非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的登记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出的《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境外上市公司须于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其未于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
3. 非上市外资股转换为H股
若公司任何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并作为H股在联交所买卖,有关转换将须取得中国证监会在内的中国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有关经转换股份于联交所上市须取得联交所的批准。
(六)不合规事项
1. 不合规公司间贷款
公司曾向若干受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贷款,有关放贷行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的若干规定,公司可能会被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相当于相关贷款所赚取利润的一至五倍的罚款。招股书中进一步披露,所有不合规公司间贷款已于2013年7月31日前结清。
2. 不合规票据安排
公司曾将合法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非金融机构背书及贴现票据,该等行为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可能会使公司遭受行政处罚。招股书中进一步披露,所有不合规银行承兑汇票均已于2013年7月31日或之前到期,于2013年7月31日之后不存在有效的不合规银行承兑汇票。
3. 违反物业的所有权及使用规定
公司曾就两幅集体土地取得两份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该等行为并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予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非农业用途的规定。招股书中进一步披露,公司已将此两幅集体土地上的物业转让给独立第三方,并已向阳原县国土资源局注销此两份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公司将一处作住宅用途的物业用于工业用途,可能会被处以最高人民币100,000元的罚款。招股书中进一步披露,公司已收到阳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书面确认,确认该局已获通知变更该物业的用途及不会对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司在一幅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上建有生产设施,公司可能会被勒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被处以最高人民币750,000元的罚款,公司在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可能会被没收;此外,由于公司未就该幅土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公司亦未就该幅土地上建的楼宇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公司可能会被勒令停止施工,并处以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招股书中进一步披露,于最后可行日期,公司已取得该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七)关键财务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