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锁上市公司股票冻结攻略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近期笔者承办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其中涉及上市公司高管的股票分割问题,与普通的公司股权不同,上市公司股票的保全冻结有较多繁琐的规定,以下系笔者通过办案体悟实践予以总结。 操作指引: 1.

前言
近期笔者承办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其中涉及上市公司高管的股票分割问题,与普通的公司股权不同,上市公司股票的保全冻结有较多繁琐的规定,以下系笔者通过办案体悟实践予以总结。
操作指引: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发布《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的通知

  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

  4.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01 冻结什么?
    与上市公司股票相关的账户,主要有三个,分别是第三方银行存管账户,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通常而言冻结的是证券账户,但是如果处置股票后资金结算至资金账户,保全法院对证券账户是首封,但资金账户被其他法院先冻结,对于资金账户中的股票处置款项的分配顺序会产生争议,所以较为稳妥的方式是对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一并冻结。
    02 去哪里冻结?
    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
    根据《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司法机关既可以要求股票托管的证券公司协助冻结也可以要求登记结算公司协助冻结。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的股票,其冻结需要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的股票,其冻结需要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行。基于距离及便利性角度,只要知道被保全人的证券账户的营业部,再配以身份号码等核心信息,就可以申请法院在当地的证券公司进行保全冻结,会方便很多。
    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同日分别接到不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冻结同一被执行标的的,证券公司接到的冻结要求顺序在先。但要注意的是,如果保全申请人是做可售冻结则是由托管证券的证券公司受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受理。
    03 关于冻结金额的确定
    2020年1月2日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其中第7条第(1)款规定,冻结上市公司股票时,“股票价值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但如果是在离婚纠纷的案件中,上市公司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不涉及债权金额,一般不会出现超标冻结的问题。
    04 关于冻结方式
    上市公司股票分为可售性冻结和不可售性冻结两种。
    不可售冻结,是指证券被冻结后不得卖出的冻结方式。可售冻结,是指证券被冻结后准许卖出,同时对卖出所得的资金予以冻结的冻结方式。
    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明确保全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后,被保全人申请将冻结措施变更为可售性冻结的,应当准许,但应当提前将被保全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在明确具体的数额范围内予以冻结。
    实务TIPS:
    保全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其中需要明确以下信息,以便法院发送执行协助通知书:被冻结人姓名或全称、证券账户号码;冻结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股份性质;冻结的证券数量及红利金额;冻结起止日;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应一并冻结。
    如前所述,上市公司股票冻结分为可售性冻结和不可售性冻结,鉴于目前的司法环境是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因此笔者在承办案件中一般选择可售性冻结保全措施,同时要求查封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关联的银行账户。但由于各个证券公司的要求不同,若保全申请书的申请请求过于细化反而不易操作(来自厦门基层法院的建议),笔者在承办案件中与法官沟通后只能将具体的保全请求调整为笼统表述,即“查封、冻结、扣押总价值****元的财产”,将需要保全的具体股票信息随财产线索附后,但需要承办律师与法院紧密沟通,以免出现保全请求过于笼统而出现保全失控的局面。
    05 冻结期限
    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调整了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因此,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股票期间为三年。
    06 已质押股票的怎么冻结?
    目前,人民法院在采取冻结措施时,由于需要计入股票上存在的质押债权且该债权额往往难以准确计算,尤其是当股票存在多笔质押时还需指定对哪一笔质押股票进行冻结,为保障普通债权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一般会对质押股票进行全部冻结,这既存在超标的冻结的风险,也会对质押债权人自行实现债权造成影响,不符合执行经济原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经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沟通协调,创设了质押股票“标记”制度,确立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人民法院以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除以每股股票的价值计算应冻结股票数量时无需将质押债权额计算在内。
    07 保全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目前主流做法是出具保险公司的保函。笔者在承办案件时发现很多保险公司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的不愿承保,这些保险公司往往在《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中会明确“因保全船舶、知识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股票、债券、期货、基金、生鲜货物/季节性商品造成的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当然也有少部分保险公司的特别约定中没有体现“上市公司股权股票”,因此需要承办律师对于保险公司保函做提前沟通了解,以免耽误诉讼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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