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根据该规定,税收债权与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并存时,应比较税收债权发生时间和抵押权设立时间,欠缴税款先于抵押权发生的,税收优先受偿;欠缴税款后发生的,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
那么,抵押权在企业欠税后设立,抵押债权还有可能优先受偿吗?
1案例简介
浙江甲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28日找A银行借款1410万元并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设立时间为2013年6月4日。2014年9月28日,法院裁定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4年11月5日,A银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14年11月26日,管理人作出《债权审核确认单》,确认1410万元债权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同时在备注栏注明:“该债权额予以审核认定,但是国税局其中37419373.07元税收优先权优先于贵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甲公司欠税时间为2006年1月至2010年7月以及2010年6月、7月)”。后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2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银行享有的抵押债权与国税主张欠缴的37419373.07元税款之间,何者更具有优先性?
按照上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税收毫无疑问优先于抵押债权。但事实上对于该问题,《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做了不一样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在抵押物范围内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等清偿。
1.实务中,究竟何时适用《税收征管法》,何时适用《破产法》呢?
2.如果抵押权在企业欠税后设立,抵押债权在什么情况下能优先受偿呢?
本案的二审法院给出了标准,在企业破产的背景下,上述问题优先适用《破产法》相关规定,理由如下:
一、在破产背景下,《破产法》对企业清偿债务顺序的调整更具有针对性。
上述两部法律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税收征管法》调整的是全体纳税人的税款征缴事项,《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调整的则仅仅是破产情形下,欠缴税款与有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是针对企业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规定,因此对本案争议焦点更具有针对性,相对具有特别规定的属性。
二、在破产背景下,如果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会使得破产债权的清偿体系发生混乱。
在破产背景下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是否欠缴税款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有抵押担保债权能否真正实现优先清偿,同时直接影响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的清偿比例,从而导致抵押权设立后的最大受益人是税务机关而非抵押权人的结果,这显然是混乱且缺乏合理性的。
综上,故本案应适用《破产法》,A银行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应当优先于税收,欠税产生的时间与抵押权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对此并无影响,故在破产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设立在后,也可以先于欠缴的税款优先受偿。
3无虑提示
在企业正常经营时,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与国、地税部门税费征缴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通知中,也具体强调了债务人所欠缴税费的受偿程序,即:欠缴税款先于抵押权发生的,税收债权将优先受偿。而当企业发生破产的情况下,抵押担保的债权应当优先于税收债权,欠税产生的时间与抵押权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对优先权并无影响。
因此在企业出现了借贷(有抵押)情形时,除常规尽职调查外,还应该积极审查借款人的税务情况,从而减少交易风险,避免踏进雷区导致抵押权不能如期实现,只有被动的盼望借款人破产,才有收回本金的可能。
根据该规定,税收债权与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并存时,应比较税收债权发生时间和抵押权设立时间,欠缴税款先于抵押权发生的,税收优先受偿;欠缴税款后发生的,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
那么,抵押权在企业欠税后设立,抵押债权还有可能优先受偿吗?
1案例简介
浙江甲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28日找A银行借款1410万元并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设立时间为2013年6月4日。2014年9月28日,法院裁定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4年11月5日,A银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14年11月26日,管理人作出《债权审核确认单》,确认1410万元债权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同时在备注栏注明:“该债权额予以审核认定,但是国税局其中37419373.07元税收优先权优先于贵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甲公司欠税时间为2006年1月至2010年7月以及2010年6月、7月)”。后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2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银行享有的抵押债权与国税主张欠缴的37419373.07元税款之间,何者更具有优先性?
按照上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税收毫无疑问优先于抵押债权。但事实上对于该问题,《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做了不一样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在抵押物范围内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等清偿。
1.实务中,究竟何时适用《税收征管法》,何时适用《破产法》呢?
2.如果抵押权在企业欠税后设立,抵押债权在什么情况下能优先受偿呢?
本案的二审法院给出了标准,在企业破产的背景下,上述问题优先适用《破产法》相关规定,理由如下:
一、在破产背景下,《破产法》对企业清偿债务顺序的调整更具有针对性。
上述两部法律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税收征管法》调整的是全体纳税人的税款征缴事项,《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调整的则仅仅是破产情形下,欠缴税款与有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是针对企业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规定,因此对本案争议焦点更具有针对性,相对具有特别规定的属性。
二、在破产背景下,如果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会使得破产债权的清偿体系发生混乱。
在破产背景下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是否欠缴税款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有抵押担保债权能否真正实现优先清偿,同时直接影响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的清偿比例,从而导致抵押权设立后的最大受益人是税务机关而非抵押权人的结果,这显然是混乱且缺乏合理性的。
综上,故本案应适用《破产法》,A银行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应当优先于税收,欠税产生的时间与抵押权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对此并无影响,故在破产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设立在后,也可以先于欠缴的税款优先受偿。
3无虑提示
在企业正常经营时,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与国、地税部门税费征缴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通知中,也具体强调了债务人所欠缴税费的受偿程序,即:欠缴税款先于抵押权发生的,税收债权将优先受偿。而当企业发生破产的情况下,抵押担保的债权应当优先于税收债权,欠税产生的时间与抵押权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对优先权并无影响。
因此在企业出现了借贷(有抵押)情形时,除常规尽职调查外,还应该积极审查借款人的税务情况,从而减少交易风险,避免踏进雷区导致抵押权不能如期实现,只有被动的盼望借款人破产,才有收回本金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