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2013年3月,林某经过面试,进入杭州某公司工作,并担任生产厂长一职,双方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3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每月4000元。

2013年3月,林某经过面试,进入杭州某公司工作,并担任生产厂长一职,双方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3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每月4000元。杭州某公司要与林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林某一再找借口搪塞拖延,不予签订。杭州某公司与其他劳动者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时间长的关系,林某经常请假,工作三个半月后,用人单位以林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林某向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书,由被申请人邵阳某公司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000余元。用人单位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1、如果一个月内,劳动者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单位应终止劳动关系
2、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劳动者拒绝订立合同,单位应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一年以上仍未订立劳动合同,单位无权通知解除合同
4、工伤的时候,期满未签订劳动合同,视同提供劳动;停工留薪期间如果不签订仍按上述1、2、3执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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