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之一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企业的经营离不开合同,如何尽可能降低企业经营中合同订立、履行的法律风险,更好地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等有关规定以及我国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作相关提示。由于字数较多,本文将分为三篇进行推送,本文为第一篇,其他文章请持续关注中银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一、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1.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企业经营当中,为了减少争议发生或争议发生时缺少证据支持,建议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如果企业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注意及时保存好对账单、往来文件等证据,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合同的内容应当完备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企业经营当中,为了减少争议发生时证据难以得到认可的情况,除上述合同内容外,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的送达地址、联系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租赁合同建议明确约定因政府征收等原因致使解除租赁合同的,关于搬迁费、装饰装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的归属。建议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时,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作出约定。
3.严格管理企业印章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建议企业完善有关公章/合同章等印章保管、使用审批备案登记制度,杜绝盗盖偷盖企业印章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名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页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从而侵害企业的权益。
4.慎重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建议企业在未确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慎重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预约合同,以免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5.慎重对待合同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企业对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采取字体加粗、加大或者颜色相异等显著标志,或者对该条款及说明内容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当事人声明”或单独制作的“当事人声明书”,要求对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确认表示对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
6.注意保密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单独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保密措施,并明确违约责任。
7.加强对企业业务人员、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的管理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书面授权。建议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书或协议书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
成后建议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企业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后,建议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并保存好送达凭证等证据,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建议强化企业财务负责人对法定代表人的制衡机制,保证财务负责人能事先制止法定代表人超越内部权力机制以企业名义作出的代表行为;实行企业印章分类管理机制,企业印章保管和使用分离,通过印章保管人对印章使用人的监督确保以企业名义作出的行为符合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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