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下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与诉讼阶段常见法律问题

来源:唯睿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后,全国各地均采取了人员管控、企业延期复工、交通限制、远程办公等一系列防控措施。这些防控举措势必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诉讼活动造成一定的影响。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后,全国各地均采取了人员管控、企业延期复工、交通限制、远程办公等一系列防控措施。这些防控举措势必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诉讼活动造成一定的影响。
基于此,本文总结归纳了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为融资租赁企业答疑解惑。
一、疫情期间,融资租赁合同在履行阶段常见法律问题
(一)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的交付问题
在售后回租模式下,因出卖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主体,出租人与出卖人、承租人之间关于动产租赁物的交付通常采用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因此疫情对此种交付方式不会产生影响。
但在直租模式下,通常出租人与出卖人、承租人会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租赁物交付期限,如果因疫情影响导致出卖人无法依约履行租赁物的交付义务,则会构成合同项下的违约。
1.在此情况下,出卖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今年2月10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中作出明确回复:
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此次疫情的性质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但其在具体合同关系中是否会被法院认定为不可抗力从而构成法定免责事由,需要结合具体因素来加以判定。
如果出卖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的原因是由于疫情造成的,且疫情导致出卖人暂时丧失履行交付租赁物义务的能力,那么出卖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规定请求迟延交付租赁物并免除相应违约责任。
2.在此情况下,承租人能否延期支付租金?
多数出租人都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不能以租赁物未按时交付为由拒绝或迟延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基于此约定,承租人仍需按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合同中无此约定,则需视情况分析:
如果承租人的经营收入全部来源于租赁物使用后产生的收益,因疫情影响使得租赁物无法按时交付进而导致承租人无法获得收益,履行能力暂时丧失,本团队认为承租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规定请求出租人免除租金支付不能的违约责任;
如果承租人的经营收入部分来源于租赁物使用后产生的收益,虽然租赁物未交付不会导致承租人资金困难,但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会使承租人权益受损,有失公平,本团队认为承租人可以根据情势变更规定请求变更合同;
如果租赁物交付与否并不影响承租人的经营收入或影响较小,那么承租人不能免除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二)合同履行期间保证金和手续费的支付问题
通常情况下,出租人都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或者单独签订保证金协议来约定向承租人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和手续费。
租赁保证金是出租人为保障承租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向承租人收取的担保款项。
租赁手续费是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而向承租人收取的费用,属于行业交易习惯。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赁保证金和手续费是其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义务,且该支付义务的履行基础与条件并不受此次疫情的影响,与此次疫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承租人在疫情期间应当依约支付租赁保证金和手续费,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三)合同履行期间租金支付问题
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看,融资租赁出租人的合同义务是将满足使用条件的融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即完成合同义务,不以承租人是否实际使用融资租赁物为支付租金的条件。
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支付义务一般也不因疫情影响而免除。
但本团队认为,如果承租人的经营收入全部来源于租赁物使用后才能获得的收益,因疫情影响导致租赁物无法产生收益或者收益甚少,承租人暂时丧失金钱支付能力,无法依约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那么承租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规定向出租人主张免除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
对于出租人而言,若承租人据此免除违约责任,出租人的权益将会受到损害,因此建议出租人与承租人通过协商方式调整租金支付的时间,并向承租人收取资金占用期间的补偿,避免发生损失。
如果承租人的经营收入部分来源于租赁物使用后才能获得的收益,疫情并未导致承租人丧失支付金钱能力,不能达到无法支付租金的程度,则承租人不能引用不可抗力,但是可以根据情势变更规定请求变更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
一般情况下,法院对情势变更的适用比较谨慎,承租人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四)合同履行期间违约责任问题
关于因疫情影响导致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前面已经进行了有关论述,此处不在赘述。
在疫情发生前已经出现逾期支付租金等违约情形的,由于疫情与违约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因此承租人不能根据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张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合同履行期间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问题
承租人因疫情影响迟延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的,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况:
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若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合同解除条件,根据《九民纪要》第47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何为“显著轻微”,官方并无明确规定。本团队认为承租人因疫情影响迟延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是基于一定的客观原因,而非恶意违约,法院有可能根据承租人已履行情况和过错程度采取较为宽松的认定。
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若承租人迟延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却属于不可抗力,还需要结合具体因素来加以判定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实践中,并非所有案件适用不可抗力均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即使法院最终支持合同解除,亦会综合案情判决由双方各担风险。因此,建议出租人优先与承租人协商,选择合适的替代方案尽可能解决困难,从而减少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
(六)合同履行期间租金加速到期问题
大部分出租人都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只要承租人发生任何一期租金的部分或全部逾期情况的,出租人有权行使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或类似的表述,当承租人发生短期租金逾期的情况下,大部分法院都会支持出租人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的诉讼请求。
不过2019年12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提出:
“如融资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提前到期条款的,在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数额达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且经催告的,出租人可以主张租金提前到期。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一期租金或承租人存在非租金给付的违约行为的,出租人主张全部租金提前到期的,不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本团队认为在当前疫情严重的情况下,如承租人仅发生一期租金逾期或逾期租金的金额未达百分之十五以上的违约情形的,出租人提起租金加速到期的诉讼主张,可能面临较大的败诉风险。
因此,建议出租人综合分析把握承租人的还款能力、租金支付计划进度等因素后再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七)合同履行期间租金减免问题
在疫情之下,承租人可能会以不可抗力为事由向出租人主张减免租金,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不可抗力的免除责任指的是因合同不能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的免除,并不能产生减免合同义务的法律效果。
因此,从法律角度分析,承租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免租金恐不能得到支持。
其次,融资租赁合同具有特殊属性,出租人在交付租赁物后就履行完毕其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当出租人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承租人在合同中的主要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下,若以不可抗力事由阻却承租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承租人仍应依约支付租金。
另外,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门于2020年2月1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提到:
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可见,从政策角度分析,政府只是倡议金融机构适当减少贷款利息,而不是强制性要求减少,也不是倡议免收,更不是要求只能采取减息这一种方式,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如展期为企业提供优惠服务,且针对的企业必须是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而非所有企业。
融资租赁行业的租金虽在法律概念上称为租金,但实质是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租金中包含的利息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性质相似。
结合上述对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分析,本团队认为融资租赁行业租金中的利息不能因疫情而减免,出租人仍可以要求承租人依约支付。
通知中还提出,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考虑到现在处于疫情严重的特殊时期,建议融资租赁企业结合承租人的具体状况,综合各方因素考量判断是否可以适当延迟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期限或减收承租人租金和利息,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二、疫情期间,融资租赁合同在诉讼阶段常见法律问题
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来访群众的安全和健康,各地法院陆续出台政策,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等工作,对于当事人或代理人申请延期的案件延期审理,对于无法延期的采取线上办案的方式开展工作。
因发生纠纷需要立案或提交证据材料的,优先选择网上渠道,尽量避免窗口现场提交。
以天津为例:
(一)关于立案
1.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云立案”:
(1)天津移动微法院。打开微信搜索小程序“天津移动微法院”,点击“未认证”,填写身份信息、手机号码进行核验验证,进行人脸识别,点击同意并完成手写签名提交。完成实名认证后,回到首页选择“我要立案”并选择立案类别、立案法院,点击“下一步”依次填写原被告信息、上传起诉状和证据等材料即可。
(2)天津法院诉讼服务网。打开任意浏览器输入天津法院诉讼服务网网址http://www.tjcourt.gov.cn/tjfyss/,点击网上立案,已经注册过的可以直接登录,未注册的需要通过使用个人信息实名注册或者通过微信扫一扫完成人脸识别注册。完成实名认证后,点击诉讼服务平台申请网上立案,根据指引依次填写相关立案信息即可。
2.不便网上立案的,可以选择邮寄立案,但需要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邮寄地址如下:

(二)关于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出租人实现己方权利的重要手段之一。疫情期间,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诉讼保全:
1.天津移动微法院。打开微信搜索小程序“天津移动微法院”,完成实名认证后,点击“在线保全”按钮,即可在手机上完成财产保全申请等操作。
2.天津法院在线保全中心。打开任意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bq.tjcourt.gov.cn,可网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仲裁财产保全、执行前财产保全,还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续封等。注册登录后,点击需要申请办理的业务选项,进入后根据指引填写申请人信息、财产线索、保全金额、上传申请材料等即可。
(三)关于开庭审理
疫情防控期间,该延期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延期审理,对于符合诉讼中止条件的案件,依法中止审理,对于申请诉讼期间顺延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于情况紧急的案件,应当在做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开庭审理,有条件的可以采用视频开庭形式。
为高效解决纠纷,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天津各区法院对部分紧急案件通过互联网方式线上开庭,通过互联网庭审有序进行证据交换和视频开庭、网上签名等一系列诉讼活动,均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四)关于联络法官、案件查询、阅卷
疫情防控期间,如需联络法官,案件查询,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登录天津法院诉讼服务网,通过诉讼服务平台办理,可以通过法官预留电话进行联系。
如需阅卷,可通过微信小程序“天津移动微法院”进行手机阅卷,也可以登录天津法院诉讼服务网进行网上阅卷。
(五)关于执行
天津高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保全及续控工作的通知》,明确案件承办人要积极寻求解决路径,如可在与协助单位充分沟通后以邮寄方式对司法文书进行送达,或因疫情原因邮寄送达时间不可控且事项紧急的,也可采取传真、微信等信息化手段加以处理。
另外,天津高院在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时采取审慎态度,适当调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数额,或允许采取更为灵活的担保方式;严禁对疫情防控所需的专项资金、物资和账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扣等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的优先供应;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结语
此次疫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诉讼,本团队希望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及措施建议,尽可能地帮助融资租赁企业了解自身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照寻求应对方案或解决途径,及时采取措施弥补自身利益或将产生的损失,平稳度过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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