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前言
2020年春节因突如其来的新冠状病毒肺炎,注定成为一个不平凡的春节。伴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日益严峻,社会各界均在全力以赴抗击新冠状病毒肺炎。
为尽快遏制疫情扩散,国务院办公厅随后公布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而本次疫情的爆发和本年度春节假期的延长,势必会给企业的用工以及经营带来一系列的影响。为了更好地给企业提供疫情期间“企业用工及经营风险防控”,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现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通知文件,做以下汇总和解读,供企业参考。
(特别说明:本文中的建议仅是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社会背景、用工管理等因素对已发布政策的一种解读,不属于正式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一、疫情应对的相关大事记
以时间为轴,我们梳理了一下疫情爆发后国家及新疆在应对疫情方面的相关大事记:(相关规范文件详见本文附件部分)
2020年1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24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2020年1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年1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2020年1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3号);
2020年1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二、人员返岗用工的疫情防护
建议用人单位做好人员情况了解和筛查,针对疫区返回的人员,要求其居家隔离2周,每日测量体温并将检测结果按时向单位汇报;对其他地区返回人员,可以视情况考虑安排隔离。
三、企业用工调整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实行分散工作、分散休息的方式尽可能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四、延长的春节假期的性质
延长的假期属于休息日,并非法定节假日,目前法定节假日仅限国务院于2014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的规定。
五、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常见问题解答
基于不少用人单位咨询延迟复工后与用工管理相关的劳动关系处理与工资发放问题,我们针对一些常见问题结合相关政策提供以下参考意见:
1、1月31日-2月2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是否可安排职工实行带薪休年假制度?
答:国务院办公厅发文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属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传染病的一种应急措施,企业和员工均应遵照执行,对企业和员工而言,都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而带薪休年假通常安排在正常工作期间,并且是员工的一项权利,故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不宜安排职工实行带薪休年假制度。
2、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保障性企业职工所提供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延长假期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如企业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的,在延长假期期间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3、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正常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对于返疆后被政府要求隔离的员工,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正常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中也对此作了明确说明。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员工,其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员工,企业应按照职工患病时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5、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员工,企业应按照职工患病时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6、劳务派遣员工属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期间,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答:不能。即便派遣员工因疫情不能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7、因抗击疫情不能提供劳动的派遣员工,此期间工资是否由用工单位承担?
答:应该由用工单位承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参照用工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相关待遇执行。
8、何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答:派遣员工不属于患新型冠状肺炎、疑似病人、隔离医疗期、医学观察期等情形,而是属于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及其他法定退回情形,用工单位可将其退回派遣公司,且不受疫情影响。
9、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职工自行隔离的14天,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其工资?
答:应当支付。目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求,从外地返岗工作的人员需先自行隔离14天。在14天里,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或采取调休方式,并依法支付其工资。
如果非政府部门通知,或已过当地政府部门所要求的隔离期间,员工提出再自行隔离一段时间的,我们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企业有自主决定权。
10、因疫情停工停产超过一个计算周期的员工,企业应如何计发工资?
答: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般都是一个月,但不一定是自然月),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11、因疫情防控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该条款尽管明确规定工资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正常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因为疫情防控的需要延长的假期,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见到的情形,因此,不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工资。在此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因此,因疫情防控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
12、相关人员在预防和救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情况,应如何认定?
答: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13、员工劳动合同在隔离或观察期间届满,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以及《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明电〔2020〕11号)的规定,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4、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工资?如何支付工资?
答:员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病假处理;员工未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带薪休年假、加班调休、用人单位的其他福利假期;员工无医疗诊断证明,无假期抵扣的,可以申请事假。事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工资,从管理背景及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企业可以给予员工人性化的人道关怀,给予一定的带薪事假,具体标准可由企业依据员工的工资和企业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15、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经患有传染病的员工返回工作吗?
答:不能。若员工经确诊治愈的,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其返回工作岗位。
16、企业怀疑职工有传染病的,如何处理?
答:应立即联系当地疾病防御控制中心及相关部门。
17、企业已经向员工发了入职邀请,并明确入职时间,员工现因疫情未报到。企业通知不予录用有何风险?
答:企业有赔偿的风险。建议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入职时间,或者给予适当的补偿予以取消录用。
18、因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的,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依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附: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明电〔2020〕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策部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行署)领导下,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知要求,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全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视频会议专项工作安排,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度重视,将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落到实处,切实做好民生工作,切实维护人社系统干部职工及人社领域服务保障对象权益,切实抓好疫情防治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把握工作重点,科学施策,务求实效
(一)优化2020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一是科学应对,防治结合。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籍务工经商人员服务管理专项组)要重点关注从湖北武汉等疫情地区返乡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务工经商群体,严格落实国家防控方案和治疗指南,积极配合当地医疗防治机构依法规范处置疫情,确保防控有力、治疗有效。各地暂停向湖北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从湖北等疫情地区返乡的人员,要及时开展摸排,重点摸排从2020年1月1日至目前返乡的务工经商人员情况,按时向自治区内地新疆籍务工经商人员服务管理专项组报告有关情况,主要包括返乡人员数量、在各县(市)分布、有无异常情况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对返乡人员要做好身体健康体检并纳入防控范围,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二是加强指导,做好防护。内地新疆籍务工经商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组要密切关注当地疫情发展,熟悉当地具备防控、治疗条件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积极配合当地工作。指导带队干部要加强对务工人员的服务管理,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回应大家关切的问题。加强与用工企业(单位)的对接,督促企业落实消毒、通风、清洁等防疫防控措施。南疆四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做好转移到北疆、东疆、巴州等地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用工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好防疫防控措施。三是因地制宜,提高实效。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各地在组织2020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时,合理确定和安排现场招聘活动。确定停办的现场招聘活动,要将线下活动转向线上,开展好网络招聘,着力打造“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招聘活动取消的,要通过多种方式告知企业和求职者,引导企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求职。
(二)做好技工院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一是做好放假期间值班值守。各地和技工院校要结合工作实际和技工院校特点,强化责任意识,做好寒假期间值班值守,狠抓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重点环节,严禁举办不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要求。二是分类落实防控措施。针对留校学生,要通过走访慰问等方式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做好防控工作。针对离校学生,要通过微博、微信等各种网络渠道发布假期生活提示,开展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居家或外出时做好防控。各地和技工院校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分类做好应对方案,结合实际做好监测设备、隔离空间预备、开学师生返校预案等相关工作。要重点关注贫困地区、农村地区、边远地区等医疗卫生资源条件相对薄弱地区学校防控工作。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合理安排开学时间。三是积极参与联防联控。各地和技工院校要积极参与联防联控,密切关注师生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情况,及时准确掌握信息,积极获取专业指导,落实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集中救治、全力救治患者,有效处置疫情,严格落实疫情防扩散措施。四是改善校园环境卫生。各地和技工院校在春季学期开学前,要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传染病为重点,组织开展好爱国卫生运动,加大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全方位改善技工院校环境卫生条件,推进教室、宿舍、食堂、运动场馆、图书馆、厕所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环境卫生改善整体行动,做到日常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为广大师生创造卫生、整洁、健康、文明的校园环境。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一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二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三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四是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保障工作。研究制定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社会稳定,做到两手抓、两不误。制订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防控责任和措施。加强疫情监测,确保及时掌握疫情信息,如有疫情发生,确保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减少疾病传播和蔓延。加强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改进组织形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招聘会、会议、培训等活动能以视频形式召开的尽量召开视频会,能在线上开展的活动尽量在线上开展,能延期的尽量延期,可将大型人员集中的活动调整为小范围、多批次、灵活多样的活动。对于考试或者招聘会等确需组织的人员密集型活动,要主动与当地防疫部门协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疫情。若地区出现重大疫情,应暂停举办大型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
(三)加大防控力度。做好公共就业服务、社保经办、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安全措施,推行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配备必需设备,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指导技工学校、培训基地和农民工密集的企业,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防治工作要求做好疫情防治工作。
(四)加强科学防护。要加强对疫情科学防护措施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提高干部、职工、学生个人防护意识,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减少到人员密集区域的活动。密切关注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亲属子女的健康状况。落实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的防范和监控措施。技工院校要严格落实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做好学生晨午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等工作,通过科学防护,全面加强预防工作。
各地于每周五18:00时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人:
阿迪力·艾旦木,联系电话:0991-3689599、3689611(传真) 13999100814
各地从1月25日起,每两天18:00时前向自治区内地新疆籍务工经商人员服务管理专项组报告有关情况。
自治区内地新疆籍务工经商人员服务管理专项组联系人:帕尔哈提·吐尔逊,联系电话: 0991-3689700(兼传真) 13319807217
抄送:区属技工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发〔2020〕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工作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要求,现就做好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疗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专院校、人民团体,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要求,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作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一 | 疫情应对的相关大事记 |
二 | 人员返岗用工的疫情防护 |
三 | 企业用工调整 |
四 | 延长春节假期性质 |
五 |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常见问题解答 |
六 | 相关规范性文件 |
前言
2020年春节因突如其来的新冠状病毒肺炎,注定成为一个不平凡的春节。伴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日益严峻,社会各界均在全力以赴抗击新冠状病毒肺炎。
为尽快遏制疫情扩散,国务院办公厅随后公布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而本次疫情的爆发和本年度春节假期的延长,势必会给企业的用工以及经营带来一系列的影响。为了更好地给企业提供疫情期间“企业用工及经营风险防控”,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现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通知文件,做以下汇总和解读,供企业参考。
(特别说明:本文中的建议仅是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社会背景、用工管理等因素对已发布政策的一种解读,不属于正式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一、疫情应对的相关大事记
以时间为轴,我们梳理了一下疫情爆发后国家及新疆在应对疫情方面的相关大事记:(相关规范文件详见本文附件部分)
2020年1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24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2020年1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年1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2020年1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3号);
2020年1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二、人员返岗用工的疫情防护
建议用人单位做好人员情况了解和筛查,针对疫区返回的人员,要求其居家隔离2周,每日测量体温并将检测结果按时向单位汇报;对其他地区返回人员,可以视情况考虑安排隔离。
三、企业用工调整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实行分散工作、分散休息的方式尽可能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四、延长的春节假期的性质
延长的假期属于休息日,并非法定节假日,目前法定节假日仅限国务院于2014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的规定。
五、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常见问题解答
基于不少用人单位咨询延迟复工后与用工管理相关的劳动关系处理与工资发放问题,我们针对一些常见问题结合相关政策提供以下参考意见:
1、1月31日-2月2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是否可安排职工实行带薪休年假制度?
答:国务院办公厅发文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属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传染病的一种应急措施,企业和员工均应遵照执行,对企业和员工而言,都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而带薪休年假通常安排在正常工作期间,并且是员工的一项权利,故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不宜安排职工实行带薪休年假制度。
2、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保障性企业职工所提供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延长假期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如企业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的,在延长假期期间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3、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正常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对于返疆后被政府要求隔离的员工,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正常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中也对此作了明确说明。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员工,其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员工,企业应按照职工患病时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5、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员工,企业应按照职工患病时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6、劳务派遣员工属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期间,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答:不能。即便派遣员工因疫情不能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7、因抗击疫情不能提供劳动的派遣员工,此期间工资是否由用工单位承担?
答:应该由用工单位承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参照用工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相关待遇执行。
8、何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答:派遣员工不属于患新型冠状肺炎、疑似病人、隔离医疗期、医学观察期等情形,而是属于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及其他法定退回情形,用工单位可将其退回派遣公司,且不受疫情影响。
9、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职工自行隔离的14天,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其工资?
答:应当支付。目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求,从外地返岗工作的人员需先自行隔离14天。在14天里,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或采取调休方式,并依法支付其工资。
如果非政府部门通知,或已过当地政府部门所要求的隔离期间,员工提出再自行隔离一段时间的,我们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企业有自主决定权。
10、因疫情停工停产超过一个计算周期的员工,企业应如何计发工资?
答: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般都是一个月,但不一定是自然月),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11、因疫情防控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该条款尽管明确规定工资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正常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因为疫情防控的需要延长的假期,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见到的情形,因此,不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工资。在此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因此,因疫情防控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
12、相关人员在预防和救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情况,应如何认定?
答: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13、员工劳动合同在隔离或观察期间届满,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以及《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明电〔2020〕11号)的规定,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4、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工资?如何支付工资?
答:员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病假处理;员工未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带薪休年假、加班调休、用人单位的其他福利假期;员工无医疗诊断证明,无假期抵扣的,可以申请事假。事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工资,从管理背景及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企业可以给予员工人性化的人道关怀,给予一定的带薪事假,具体标准可由企业依据员工的工资和企业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15、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经患有传染病的员工返回工作吗?
答:不能。若员工经确诊治愈的,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其返回工作岗位。
16、企业怀疑职工有传染病的,如何处理?
答:应立即联系当地疾病防御控制中心及相关部门。
17、企业已经向员工发了入职邀请,并明确入职时间,员工现因疫情未报到。企业通知不予录用有何风险?
答:企业有赔偿的风险。建议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入职时间,或者给予适当的补偿予以取消录用。
18、因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的,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依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附: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明电〔2020〕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策部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行署)领导下,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知要求,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全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视频会议专项工作安排,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度重视,将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落到实处,切实做好民生工作,切实维护人社系统干部职工及人社领域服务保障对象权益,切实抓好疫情防治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把握工作重点,科学施策,务求实效
(一)优化2020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一是科学应对,防治结合。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籍务工经商人员服务管理专项组)要重点关注从湖北武汉等疫情地区返乡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务工经商群体,严格落实国家防控方案和治疗指南,积极配合当地医疗防治机构依法规范处置疫情,确保防控有力、治疗有效。各地暂停向湖北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从湖北等疫情地区返乡的人员,要及时开展摸排,重点摸排从2020年1月1日至目前返乡的务工经商人员情况,按时向自治区内地新疆籍务工经商人员服务管理专项组报告有关情况,主要包括返乡人员数量、在各县(市)分布、有无异常情况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对返乡人员要做好身体健康体检并纳入防控范围,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二是加强指导,做好防护。内地新疆籍务工经商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组要密切关注当地疫情发展,熟悉当地具备防控、治疗条件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积极配合当地工作。指导带队干部要加强对务工人员的服务管理,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回应大家关切的问题。加强与用工企业(单位)的对接,督促企业落实消毒、通风、清洁等防疫防控措施。南疆四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做好转移到北疆、东疆、巴州等地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用工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好防疫防控措施。三是因地制宜,提高实效。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各地在组织2020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时,合理确定和安排现场招聘活动。确定停办的现场招聘活动,要将线下活动转向线上,开展好网络招聘,着力打造“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招聘活动取消的,要通过多种方式告知企业和求职者,引导企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求职。
(二)做好技工院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一是做好放假期间值班值守。各地和技工院校要结合工作实际和技工院校特点,强化责任意识,做好寒假期间值班值守,狠抓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重点环节,严禁举办不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要求。二是分类落实防控措施。针对留校学生,要通过走访慰问等方式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做好防控工作。针对离校学生,要通过微博、微信等各种网络渠道发布假期生活提示,开展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居家或外出时做好防控。各地和技工院校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分类做好应对方案,结合实际做好监测设备、隔离空间预备、开学师生返校预案等相关工作。要重点关注贫困地区、农村地区、边远地区等医疗卫生资源条件相对薄弱地区学校防控工作。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合理安排开学时间。三是积极参与联防联控。各地和技工院校要积极参与联防联控,密切关注师生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情况,及时准确掌握信息,积极获取专业指导,落实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集中救治、全力救治患者,有效处置疫情,严格落实疫情防扩散措施。四是改善校园环境卫生。各地和技工院校在春季学期开学前,要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传染病为重点,组织开展好爱国卫生运动,加大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全方位改善技工院校环境卫生条件,推进教室、宿舍、食堂、运动场馆、图书馆、厕所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环境卫生改善整体行动,做到日常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为广大师生创造卫生、整洁、健康、文明的校园环境。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一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二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三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四是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保障工作。研究制定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社会稳定,做到两手抓、两不误。制订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防控责任和措施。加强疫情监测,确保及时掌握疫情信息,如有疫情发生,确保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减少疾病传播和蔓延。加强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改进组织形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招聘会、会议、培训等活动能以视频形式召开的尽量召开视频会,能在线上开展的活动尽量在线上开展,能延期的尽量延期,可将大型人员集中的活动调整为小范围、多批次、灵活多样的活动。对于考试或者招聘会等确需组织的人员密集型活动,要主动与当地防疫部门协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疫情。若地区出现重大疫情,应暂停举办大型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
(三)加大防控力度。做好公共就业服务、社保经办、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安全措施,推行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配备必需设备,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指导技工学校、培训基地和农民工密集的企业,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防治工作要求做好疫情防治工作。
(四)加强科学防护。要加强对疫情科学防护措施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提高干部、职工、学生个人防护意识,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减少到人员密集区域的活动。密切关注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亲属子女的健康状况。落实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的防范和监控措施。技工院校要严格落实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做好学生晨午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等工作,通过科学防护,全面加强预防工作。
各地于每周五18:00时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人:
阿迪力·艾旦木,联系电话:0991-3689599、3689611(传真) 13999100814
各地从1月25日起,每两天18:00时前向自治区内地新疆籍务工经商人员服务管理专项组报告有关情况。
自治区内地新疆籍务工经商人员服务管理专项组联系人:帕尔哈提·吐尔逊,联系电话: 0991-3689700(兼传真) 13319807217
抄送:区属技工院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月26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发〔2020〕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工作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要求,现就做好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疗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8日
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专院校、人民团体,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要求,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作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