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手册(100问)·知识产权篇

来源: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知识产权篇(091~104) 091 Q: 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业务办理期限,导致相关权利丧失的,如何应对?
知识产权篇(091~104)

091

Q:

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业务办理期限,导致相关权利丧失的,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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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当事人因疫情延误办理导致权利丧失的,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0号《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在权利行使障碍消除(详见第97问)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办理相应手续,请求恢复权利。

注意事项:

(1)涉及专利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

(2)涉及商标的权利,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书面申请恢复权利。

(3)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

(4)上述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各类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的,期限届满日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春节假期的安排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092

Q:

疫情期间如何办理专利申请、商标申请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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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疫情期间,申请人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的通知》通过互联网办理相关业务:

(1)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办理专利申请业务;

(2)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bj.cnipa.gov.cn/wssq/)办理商标申请业务;

(3)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http://vlsi.cnipa.gov.cn)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业务。

注意事项:

如果提交的是PCT国际专利申请,建议在PCT电子申请网(http://www.pctonline.cnipa.gov.cn)办理文件提交和通知书接收等手续。


093

Q:

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该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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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当事人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3日公布的《与疫情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具体问题解答》办理恢复权利手续:

(1)填写恢复权利请求书。

注意:应在其“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一项勾选或写明“不可抗拒的事由”,并说明理由。理由可以是当事人被隔离、受感染、所在地交通管制或者场所被封闭等;

(2)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可以是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发布的公告等,或者当事人因疫情被隔离、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证明;

(3)办理相关手续。

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和证明材料,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交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注意事项:

如针对多件申请以相同理由提交恢复权利请求的,可以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该证明材料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可以仅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的备案编号。


094

Q:

可请求恢复权利的专利相关权利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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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3日公布的《与疫情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具体问题解答》对这一问题做出了解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第六十八条(侵权诉讼期限)规定的期限外,当事人因延误相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按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095

Q:

各地复工时间不同,因此而延误的期限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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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3日公布的《与疫情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具体问题解答》,鉴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晚于国务院2020年春节假期安排的截止日,因相关权利期限届满而导致权利丧失,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为减轻当事人负担,对于当地政府公开发布延迟复工通知的,当事人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096

Q:

哪些商标业务可适用期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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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6日公布的《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相关问题解答》,当事人办理商标业务补正、审查意见书回文、商标规费缴纳、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和协商回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使用证据,办理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的申请、答辩、补充证据,以及请求无效宣告的答辩、补充证据等商标业务,因疫情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出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097

Q:

前述第96问中的“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和“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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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6日公布的《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相关问题解答》,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业务之日。

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疗、隔离结束,或者所在地区开始复工、人员管控结束之日。基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当事人同时存在上述时间的,适用对其最有利的时间作为权利行使障碍产生和消除之日。


098

Q:

如何主张相关商标业务的期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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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6日公布的《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相关问题解答》,当事人在办理前述第96问中的商标业务时,一并提交适用期限中止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列明当事人疫情期间所在地区、权利行使障碍原因和消除时间,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099

Q:

主张相关商标业务期限中止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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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当事人可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6日公布的《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相关问题解答》提供感染治疗、被隔离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证明材料,但当事人所在地区政府公开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除外。

为减轻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负担,针对多件同类业务申请以相同事由主张期限中止的,可以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适用期限中止申请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


100

Q:

因疫情相关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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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当事人因疫情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可能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6日公布的《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相关问题解答》,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并参照前述第99问附送相关证明材料。


101

Q: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地版权登记大厅自2020年2月3日起暂停对外开放,恢复开放运营时间另行通知。各地登记大厅暂停对外开放期间如何办理版权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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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公众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地版权登记大厅暂停开放期间问题解答》,期间可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登记业务。邮寄地址如下:

软件著作权登记邮寄受理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号北京天桥艺术大厦A座302室(信封上请写明“软件类”);收件人:软件登记部;邮编:100050

其他作品著作权登记邮寄受理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号北京天桥艺术大厦A座307室(信封上请写明“作品类”);收件人:著作权登记部;邮编:100050


102

Q:

各地版权登记大厅暂停开放期间,已经预约了大厅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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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公众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地版权登记大厅暂停开放期间问题解答》,已经预约了北京天桥和上海、成都、深圳版权登记大厅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的办理人,申请材料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至北京天桥办公区,邮寄后办理人可登录中心官网查看办理进度和状态。

注意:邮寄材料的首页单独附页注明如下信息:已预约的版权登记大厅名称、预约办理日期、预约码、预约人姓名和手机号。此外,中心各地版权登记大厅暂停开放期间,已预约的办理人取消预约或爽约的,不计入爽约次数。


103

Q:

原定在各地版权登记大厅领取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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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公众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地版权登记大厅暂停开放期间问题解答》,各地版权登记大厅暂停开放期间,暂停证书现场发放。如办理人急需领取的,可致电各地版权登记大厅,申请以快递到付等方式邮寄证书。但基于疫情管控和交通管制要求,证书可邮寄地区将根据交通物流的实时情况而定。


104

Q: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补正期限是否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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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会延长。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公众号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地版权登记大厅暂停开放期间问题解答》内称,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主动顺延补正期限至3个月,同时尽力确保补正材料的处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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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编人员
史莉佳、何丽青、祝维雯、巴菱、王语秋、吕晴、翁丽琴、施圆圆、张若涵、李如音、仝婉婉、胡煜菡、祝珊、聂海鳞、王一郎、马晓霜、李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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