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分析#
司法实践中,建筑工程领域伪造印章行为较为普遍存在,主要原因是1.有些建筑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2.部分建筑公司将分公司或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个人,从中赚取管理费或项目分成,工程项目往往是由项目负责人、承包人自行垫资施工,为确保项目尽快顺利完成,部分承包人会铤而走险伪造公司印章。
#法条解析#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公司、企业印章,不仅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公章,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合同专用章、技术资料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分公司印章,建设工程领域中的伪造公司印章罪行为多为主体项目负责人、承包人。
#风险提示#
-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 (2019)最高法民申3316号
2.当建筑企业以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通常会以建筑企业明知或默许为由抗辩。
案例 (2019)闽07刑终35号
3.难以防范行为人使用伪造的印章实施损害建筑企业利益的其他行为,伪造印章犯罪是建筑领域较为常见的犯罪,通常不单独出现,而是作为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虚假诉讼等行为的一种手段。
#刑民交叉问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关于建筑领域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置问题,阐述如下: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发现有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将有关犯罪线索、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予受案审查,并将立案或不予立案情况函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发现立案侦查的涉嫌虚假诉讼案件已经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将立案情况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的, 应当依法中止审理,并函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建筑领域犯罪案件的执法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对于项目经理、承包人以垫付工程款名义对外借款的, 在民事诉讼中应加强对借款资金交付、去向等影响借款是否真实发生的证据审查。在查办建筑领域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协调刑民交叉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相关民事判决最终认定建筑企业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承包人涉嫌构成挪用、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尺条律师提示#
实践中,只有当行为人的伪造行为给建筑企业造成巨大损失时,建筑企业才会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想方设法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以求挽回其损失。可见行为人的伪造行为是否受追究惩罚,大多取决于建筑企业的态度,但不利后果一旦出现,往往会超脱建筑企业的可控范围。建筑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风险防控:
一、规范企业印章管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我国对企事业单位的公章实行审核批准制度,需要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新公司公章并做好备案登记手续。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加强对企业分公司及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建筑企业在依法成立分公司后,应设置相应的管理规范和行为准则,明确企业和员工责任范围。同时在具体工程项目施工中,将监督职责落到实处。
三、及时发现,及时组织法律专业团队介入企业防控体系。当建筑企业发现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存在伪造印章的行为,或已造成相关法律责任时,建筑企业应及时组织法律专业团队介入防控,降低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争取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