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李某系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原告所在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办理了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3年9月17日止,并交纳了保险费。
2013年7月4日,李某骑电动车摔倒,经诊断为颈髓损伤并四肢瘫痪,治疗期间共花费医药费10万余元。金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按照意外伤补偿给原告李某共 2万余元。后经评定,李某的伤情构成一级伤残。原告李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以原告李某未及时报案,事故原因、性质不明为由,作出拒赔通知书。
金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骑电动车摔倒导致一级残疾,金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对其摔伤住院治疗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基于意外伤给予原告医药费补偿,原告虽未及时报案,但其摔倒致残的客观事实存在,原告作为被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合同请求被告给付保险金。被告辩解原告出险后未及时报案,导致被告无法正常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和损失程度,且无法排除免责情况,应驳回原告请求的观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清楚知道自己是否为被保险人,并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确因客观情形无法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也应采取报警、自行拍照等方式留取证据,并保留因弥补损害所支付费用的票据,以便后期理赔。即便在没有及时报案的情况下,也要在事后及时收集证明自己发生保险事故的有效证据,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出险报案不及时保险公司也得赔
作者:郭韦韦 郝涵冰来源:山东高法

近日,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