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服务的企业,其于2007年-2013年之间开发完成了涉案的多款计算机软件,并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李某于2005年开始在华讯公司处工作,参与了以上软件的开发工作,并担任主要负责人,后于2017年12月12日离职。
华讯公司发现,李某早在华讯公司任职期间就投资成立了A公司,其离职后,与A公司一同将其任职期间负责开发的多款软件登记为自己的软件,并取得了涉案八款软件的著作权证书。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华讯公司委托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部为诉讼代理人。以黄振东律师为主要负责人的知识产权业务部经过论证,以A公司、李某为被告,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
经过开庭审理,2019年11月1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华讯公司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李某在华讯公司工作期间接触了涉案软件的源代码和软件文档,并且当庭将被告登记的计算机源程序、文档与华讯公司的源程序、文档进比对,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因此,认定二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万元。
A公司、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最高院法官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后,促成A公司、李某与华讯公司达成了和解,后A公司、李某撤回上诉,本案一审判决为生效判决。
代理思路
永嘉信知识产权业务部接到华讯公司委托后,立刻召开内部案件论证会议,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了反复论证,最终形成了适合本案的工作方案。
(一)关于侵权认定
侵权认定在软著侵权案中是重点和难点,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接触+实质性近似”原则,因此,在制定诉讼策略和整理证据时都应围绕该原则进行。
(二)关于侵权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案侵权所承担的责任中最具争议的是赔偿金额的确定。经过论证,本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很大可能适用法定赔偿情形。鉴于此,律师在制定方案时着重注意从法定赔偿的酌定因素方面考虑和举证。
最终,法院判令A公司、李某共同赔偿华讯公司损失50万元,为依据法定赔偿的顶格判赔。
结果评析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是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重点与难点,此类案件权利人维权往往困难重重,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取证难。所涉侵权证据为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以及相关数据,具有无形性,极易藏匿或毁灭,且侵权软件往往掌握在被诉侵权人经营场所,权利人凭一己之力难以获取并固定;
二是事实查明难。事实查明往往涉及复杂的源程序对比,具有高度专业性,常常需要经过司法鉴定机构、技术调查官参与;
三是判赔数额低。主要原因在于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的固定以及影响赔偿数额确定的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直接相关证据的举证较传统著作权案件更为困难。
鉴于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往往强烈依赖于权利人专业诉讼水平。本案件中,永嘉信知识产权业务部合理运用诉讼证据规则和程序制度,在庭前做了充分的准备,使得庭审举证环境顺利开展,并加强了对影响赔偿数额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使得法院按照法定赔偿数额顶格判赔,尽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影响
知识产权是一个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近年来,公司前员工侵害公司知识产权、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案例时有发生,如何防范此类风险成为企业面临的一大难题。
本案中,李某本为华讯公司骨干员工,但其在华讯公司在职期间设立同业公司,利用职务便利将由华讯公司控制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非法复制并转移至己方控制之下,后将软件登记至其投资设立的A公司名下。李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华讯公司的知识产权,并在公司内部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通过永嘉信知识产权业务部的代理,本案最终判定李某、A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并以顶额判赔额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判决结果对华讯公司内部管理以及社会营商环境都产生了非常大的积极影响。
本案的判决对华讯公司内部起到了以案促防的积极效果:一方面强化健全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机制;另一方面也给员工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员工应尊重企业的知识产权,约束自己的行为。
国家近些年来十分关注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案判决结果彰显了法律对踏踏实实走创新研发之路的权利人的保护、对利用非法剽窃手段走捷径的侵权者的惩罚,显示了国内营商环境正在朝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方向良性转变。
员工在职开公司,离职后窃取软件著作权,法院判令顶格赔偿!
作者:何洁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华讯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服务的企业,其于2007年-2013年之间开发完成了涉案的多款计算机软件,并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