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婚变,已非婚姻当事人的一己私事。若股东婚变得不到恰当处理,其破坏力不仅及于股东本身,还会波及公司甚至普通投资者。
富二代的“侥幸”
男方婚前持有家族企业股权,婚后企业上市,股权增值及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苏州中级人民法院给了否定的答案。
结婚到离婚
2013年年底:小王小兰登记结婚
2015年:孩子出生后,由于小王经常出差在外,双方聚少离多,导致矛盾升级并分居。
2016年: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
2017年: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已无和好可能,小王再次诉至法院。
家族企业上市前后
小王父母创办家族企业A公司
2011年:小王父母向其转让占公司出资比例近5%的股份,小王此时担任A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6年年底:A公司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小王作为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近600万股,持股比例接近4%。
2017年年中:A公司发布公告显示,小王分得2016年度的现金红利110万元。
庭审中,双方对离婚、孩子的抚养及其他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共识双方,唯一争议焦点:小王所持有A公司股权在双方婚后增值和收益部分能否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小兰认为,2014年以来,丈夫小王作为股东参与公司上市进程,并实际担任总经理助理职务。其还在公司上市所需的相关文件上签字。因此,他所持有股权在双方婚后增值和收益部分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小王则表示,公司从2008年就开始进行上市辅导,历经八年上市成功。自己持有公司股份时还在国外读书,完全是父母的安排。自回国后,一直在从事自己的事情,与公司上市并无紧密联系也无实际参与管理,对公司上市没有贡献,仅仅是由于身份原因才获得了相应的股权。其所持有的股份上市后的增值部分应为自然孳息。
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首先,小王在A公司持有的股份是其婚前取得,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
其次,小王主张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公司所担任职务仅为挂名,结合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对持股情况的说明,其所持上述股份的增值部分及分红,可能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孳息或自然增值;
最后,小兰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份增值部分及分红属于小王以个人财产投资并通过劳动付出所取得的收益,且公司股权的增值主要取决于市场因素。
综上,小王持有的A公司股份婚后增值部分及分红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当事人婚前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这是毋庸置疑的。本案关键在于如何定性A公司股份婚后增值及分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其他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苏州法院认定了,小王持有的A公司股份婚后增值部分及分红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孳息或自然增值。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 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
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 由于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回到案例中,小兰没有证据证明小王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对公司上市进程起着积极推动,并付出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主要时间和精力,其主张将公司股份婚后增值部分及公司分红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至于小王婚后在公司上市所需的相关文件上签字行为是履行公司股东的一般配合义务,并不能证明小王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小王持有的A公司股份婚后增值部分及分红可能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孳息或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假如婚后小王实际在A公司任职并工作呢?情况就不一样了,此时股份的增值应当视为“生产、经营的收益”、或者“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后股权增值的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创一代的婚姻更值得关注
小王没有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故其婚前财产婚后的增值没有变成夫妻公共财产,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富二代已经开始接管家族企业,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一旦参与到实际的经营管理中,股权的增值就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相较于富二代,创一代的婚姻更值得注意,创一代通常是公司的公司的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一旦婚变,不但巨额财富会流失,甚至影响企业的命运。
中国的离婚率日趋上升,40岁至50岁的人群已经占到相当高的比例。在这一群体中,不乏很多创一代,股权为其名下众多财产形式中最为显著和重要的财富形式。
提到股权分割,目前为止被广为提起的最典型的教材当属土豆网CEO王微和前妻杨蕾离婚的案例了。
2010年3月,法院判决王微和杨蕾正式离婚,王微支付给杨蕾10万元。但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2010年11月,土豆网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上市申请,第二天,杨蕾向王微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土豆网76%的夫妻共有股权,法院随后冻结了土豆网38%的股份。土豆网上市之路被迫暂停,最终优酷捷足先登,上市成功。
大股东婚变,已非婚姻当事人的一己私事。若股东婚变得不到恰当处理,其破坏力不仅及于股东本身,甚至还关系到公司的命运、员工的就业、国家的税收、市场的繁荣等等。
如何应对婚变可能带来的股权分割问题?
谭芳律师说过:“事后的救济,远远不如事前的未雨绸缪”。在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前,或者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应该对婚姻财富和公司股权做好相应的规划,对个人、对公司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目前国内运用最广泛的工具是夫妻财产协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财产协议,可以在婚前签署,称为婚前协议;亦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署,则称之为婚内协议。
无论是婚前协议,还是婚内协议,均需以书面形式存在,夫妻财产协议生效之后,双方的婚姻财产则由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变更为约定财产制,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已婚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协议中约定:创始人股东配偶同意股权的财产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的管理性权益归创始人股东,同时创始人股东配偶承诺不因夫妻关系的变化要求股东资格或者同意获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是其他所有公司股东认可。
现实生活中主要是以配偶同意函的形式存在。配偶同意函比较常见的核心表述如下:
本人为XXX公司创始股东甲的配偶,本人确认对甲所持股的XXX公司不享有任何权益且保证不就XXX公司的股权提出任何主张。本人进一步认可,甲履行股权投资相关文件的签署及修订、终止并不需要本人另行授权或同意。作为甲的配偶,本人承诺将无任何条件配合相关必要文件的签署。
对于未婚的股东,股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即使日后发生婚变情况,一般不影响公司控制权,但股权婚后的增值和分红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结婚前一方拥有的股权,婚后为该方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在结婚之后的增值部分、红利、期权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协议的风险隔离功能,对于因婚变对家族财富尤其是家族企业的影响和冲击可以有效的建立防范机制。
在财富管理中,最重要的不是预测未来,而是提前规划,当风险来临时,可以从容面对。事前预防,不至于让自己在婚变时手足无措,且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好自己名下的财产,减少婚姻破灭对财产的不利影响,使得白手起家创造的巨额财富能够实现代际传承。
家族企业刚上市,“富二代”就离婚,巨额财富何去何从
作者:孙祥武来源:FO埃孚欧视野

股东婚变,已非婚姻当事人的一己私事。若股东婚变得不到恰当处理,其破坏力不仅及于股东本身,还会波及公司甚至普通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