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人事高频一百问之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第二问 企业劳动人事高频一百问系列之第二问:公司未在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第二问
企业劳动人事高频一百问系列之第二问:公司未在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上述条款强制性地规定,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相关案例
虞某于2016年10月进入宁波某培训学校工作,工作一个多月后多次催促培训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未果。2016年11月下旬,培训学校人事拿了一份空白合同让虞某签字,但学校人事未当场填写并盖章,至虞某离职也未将劳动合同交给虞某。
2017年1月5日,虞某向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被告夏恩培训学校支付2016年11月14日至2016年12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476.74元。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并未支持虞某要求宁波某培训学校支付的双倍工资,原告不服裁决,诉至鄞州区人民法院。
诉讼中,虞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虞某当时与培训学校签订的是空白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及签订时间为2016年11月下旬的事实。经质证,培训学校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待证事实有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并非空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工资和工作岗位等均有约定,且已实际按照劳动合同履行,被告只是要将劳动合同拿回去盖章,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应为原告入职后一个月内。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质证,判决培训学校向虞某支付未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律分析
本案中法律问题:培训学校是否需要支付虞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未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但从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陈述可以确认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且根据双方陈述及原告实际工资发放情况等能够确认,双方对原告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已协商一致。故,法院对原告关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主张不予认可。被告主张其在原告入职后一个月内便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作为劳动合同保管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原告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6年11月下旬的主张予以采信。法院判决支持虞某要求培训学校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特别提醒
小R再次提醒:企业一定要记得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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