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解析:融资租赁物被无权处分,租赁公司如何求救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项下,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动产,出租人作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并不占有租赁物,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使用,这就给部分不诚信的承租人以极大的可乘之机,无权处分、无权抵押,无权出售的情况屡见不鲜,

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项下,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动产,出租人作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并不占有租赁物,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使用,这就给部分不诚信的承租人以极大的可乘之机,无权处分、无权抵押,无权出售的情况屡见不鲜,此类情况下,出租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让我们先看下面一个真实的案例:
案情介绍
租赁公司A与公司B签订融资租赁合同,A购买设备出租给B;
B将租赁设备抵押给案外人周某为李某与周某的债务担保;
借款到期李某未能偿还,周某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得到法院支持;
A得知后诉至法院主张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案情如图:

法院观点
1、B公司将该租赁物为案外人周某设立抵押,属于无权处分。
2、周某已经获得法院的生效民事裁定准予其行使抵押权,并已经申请执行,则B公司已无权向他人转让系争租赁物之占有。A公司要求B公司返还租赁物的诉请,不存在客观基础,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3、A公司如认为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则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4、周某能否善意取得抵押权,鉴于原审法院已经裁定周某享有抵押权,其他法院无权推翻该生效裁定,故该节事实和法律认定,本案中不作处理,应由做出周某享有抵押权裁定的法院进行审查。
星律师点评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在融资租赁案件中,涉案租赁物在另案中一旦已经被作出处理,而本案的诉请又涉及到租赁物的返还等,则返还租赁物的诉请很有可能被法院认为不存在客观基础,而不予支持。由出租人另行向作出处理的法院提出异议。
实践中,出租人的救济途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书面异议
标的物已在执行中的情况下,此种救济途径比较常规。利、弊也较为明显:

2、就生效判决或裁定另行提起再审
此种救济途径也相对常规,利与弊主要表现为:

3、出租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
此种救济途径不太常规,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使用价值更低。
如果已经涉及到另案的生效判决,结合上海的司法实践,不太建议采用执行异议之诉或第三人撤销之诉,除非是为了中止执行的紧急需要,且能否中止执行,即使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第三人撤销之诉,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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