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1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讯公司)提供百度指数和百度推广服务。百度指数系以百度海量网络行为数据为基础的数据分析平台,某网讯公司运用某个关键词在百度的搜索规模、区间段涨跌态势以及相关新闻舆论的变化,以及关注这些词的网民群体的特征、分布等,形成数据分析。百度推广账户是指在百度推广平台上注册的账户,通过该账户可以进行百度搜索推广、百度信息流推广、百度网盟推广等多种广告投放,是企业或个人进行网络广告投放的重要工具,可以帮助广告主实现品牌宣传、产品推广、流量引导等目标。
被告广州某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公司)、济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提供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百度、抖音、微博等推广营销、下拉词营销、指数提升等多项服务。被告接受客户有偿虚假刷百度指数的委托后,通过技术手段将特定搜索关键词在百度指数的数值予以提升。同时,被告从事了利用第三方主体资质注册的百度推广空户的买卖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破坏了互联网公平的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百度指数无论作为某网讯公司提供的服务,还是为一般公众提供检索查询,均具有鲜明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原告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在没有获得互联网经营者许可的情况下,故意逃避互联网经营者的监督,通过技术手段使得原告服务器产生了不真实的搜索记录,造成百度搜索引擎算法失准,对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产生妨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被告提供“百度套户”服务,实际是为他人的违约提供帮助,以达到规避某网讯公司管理的目的,此种通过扰乱正常网络经营活动而获取利益的经营模式,只会增加互联网经营者的监管成本、影响排序模型算法的训练和迭代,对促进互联网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经营效益均无益,应当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最终酌情确定被告广州某公司和济南某公司赔偿原告某网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万元。
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意义
本案涉及利用技术手段干扰大数据分析的“刷指数”行为,以及买卖百度推广账户的“套户”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发展,用户以及用户数据等要素成为互联网经营者盈利的关键,但部分经营者为牟取利益利用新技术手段模拟人工点击方式干扰平台经营者数据分析,损害了健康有序的网络秩序,阻碍了数字经济新模式、新业态的创新发展。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刷指数”行为和将第三方注册后没有使用的空户进行买卖的“套户”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有利于规范数据竞争行为,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确立了相关互联网行业普遍认同和遵守的行为规则,有助于营造公平诚信的互联网竞争环境和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某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作者:杨青青 王美阳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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