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房屋部分的公摊面积是否属于消费型购房人的优先债权?

来源:秦兵房产律师团

文章摘要
涉及到消费型购房人优先债权的法律规定,从来没提及公摊面积问题,在房屋交付办理产权证,肯定也是按照预售合同(实测面积)制证。

涉及到消费型购房人优先债权的法律规定,从来没提及公摊面积问题,在房屋交付办理产权证,肯定也是按照预售合同(实测面积)制证。
在实际操作的时候,难免又会涉及到项目的剩余货值,包括车位、商铺等等,如果开发商在车位、商铺中侵占了公摊面积,就相当于在同一个案子里,连环套进去了另外一个案子,这种情况就变得比较难处理。
如果不处理商铺、车位,那么项目可能剩余货值不足。
如果对商铺、车位进行处置,有可能侵犯了消费型购房人的共同利益。
就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这样的:
破产嘛,要么重整,要么清算。
重整只要债权人会议能通过重整方案,那么我们说涉及到公摊面积的部分,只要消费型购房人作为债权人他自己能通过这个方案,法律是允许他放弃一部分原本“优先”的利益的,客观来说债权人各方都要放弃一定的利益,购房人的优先,主要是体现在各方里面让渡的利益相对比较小,但是不可能什么都不放弃。
实际操作的时候,我们经手的项目,就我所知范围内还没有哪个管理人会对车位、商铺的产权性质去深究,而是直接就买车位是否优先进行表决,一般来说房子优先,车位、商铺可能不优先,或者附加一定的条件。无论这样做在物权角度是否有问题,在企业破产重整的角度只要能通过我觉得它就是合法的:原本开发商就打算侵害业主利益,如果业主和开发商就公摊面积打官司,那也是交房以后的问题。
如果清算,我们就退一步说,附加一个交房的条件的清算,但是车位、商铺可能不在交付范围内,那么这个也是合法的。
现在烂尾楼领域的复杂问题比较多,不同项目涉及到不同的管理人和法院,对于很多复杂问题的解决方案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所以还真是要具体问题具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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