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与启示
本案中,华多公司运营的补刀app推出了“网红排行榜”其中第二位“散打哥”,补刀app中转载了快手用户“散打哥”的PPAP的模仿视频。
华多公司抗辩该音乐视频不构成作品,理由为视频时间很短且系对原曲视频的模仿,所用音乐与该歌曲音乐完全相同,未另行编排,表演动作也相似,且提供了其他类似的模仿视频。
法院认为虽然时长短的确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表达空间受限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而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相反地,在数十秒的时间内亦可以创作出体现一定主题,且结合文字、音乐、场景、特效等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
本案中,虽涉案视频存在对原曲视频的模仿因素,但涉案视频的舞蹈动作幅度和变化速度不同,并使用了特效、制作了动画、设计了各种效果,体现出了承载作者个性的安排和设计,故具有区别于原曲视频表达的独创性。
且对于演绎他人作品形成的新作品,即便作者未获原作者授权或许可而系侵权作品,亦不影响其主张对该侵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同时法院认为,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是著作权法的立法追求之一,在短视频产业已渐成规模的当下,法律规范应当对市场及其中的商业逻辑有所回应,尤其不应为“作品”设限,人为提高作品构成要件的门槛。
综上,法院认为涉案音乐视频构成作品。
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17)京0108民初4907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权利归属】
根据两份公证书记载,在苹果手机AppStore下载快手APP并登录,在“查找”中输入“散打哥”后,点击搜索结果中的第一位用户,在该用户发布的49个作品中选中涉案视频并播放,涉案视频播放时长36秒;涉案视频中有一年轻男子进行表演唱,歌词为“PPAP!Ihaveapen……,曲调活泼诙谐,表演者动作根据歌词中的“pen”“apple”“pineapple”等快速变化,幅度大且夸张;且涉案视频中加入了苹果、菠萝等图片,并对表演者表演及上述图片做了多种特效处理,如表演者重影和“千手观音”式动作的展现,视频结尾还做了地裂式的人物退出处理等。
快手公司另提交ID为50204684的用户后台信息截图,显示该用户真实名称为陈伟杰,涉案视频于2016年10月30日上传并发布在快手APP上。
陈伟杰于2017年9月21日向其出具的《授权书》(附陈伟杰身份证复印件),载明陈伟杰同意授予快手公司独家、排他地溯及既往的享有其在快手APP发布、发表的全部内容的完整知识产权(人身权利除外)及其维权和转授权的权利,同意快手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侵犯陈伟杰权利的行为进行维权。
结合快手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陈伟杰身份证复印件、后台注册信息中陈伟杰的身份证照片以及涉案视频中显示的表演者,陈伟杰即ID为50204684、用户名为“散打哥9月27结婚”或“散打哥【粉丝第二多】”的快手APP用户。
2、【被诉侵权行为】
在小米手机中打开已下载安装的补刀APP并查看该APP其他信息,主办单位为华多公司;以及中国版权登记网(网址为www.copyright.com.cn)网页截图,显示补刀APP安卓端和ios端的著作权人均为华多公司。华多公司认可其为补刀APP安卓端和ios端运营主体。
打开并登录补刀APP,点击“网红大V粉丝排行榜”第二位的“散打哥【粉丝第二多】”,下拉后找到被诉视频并播放,播放界面显示“5457次播放”,视频播放时长36秒。该视频中歌曲曲调、歌词,表演者的穿着、动作,以及特效制作和效果均与涉案视频一致。
对于第35317号公证书中“网红排行榜”如何形成,华多公司称系根据补刀APP用户搜索热度由系统生成,此处的“网红”指补刀APP用户,但这些用户可能同时是快手APP等其他平台的用户;华多公司称“散打哥【粉丝第二多】”用户是从第三方账号登录,故其无法提供其后台信息。
结论
1、涉案视频是否构成作品
法院认为,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具体表达;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①涉案视频集合了音乐、表演者的表演,以及特效制作等内容,不属于对表演的机械录制,不是抽象范畴的内容,也不是基本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亦不属于表达方式有限的情形,故是作者思想和情感的表达。
②关于涉案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此种独创性是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虽涉案视频存在对原曲视频的模仿因素,但涉案视频的舞蹈动作幅度和变化速度快于原曲视频,其与音乐配合,产生了更为谐趣的表现力;另外,涉案视频除音乐和表演者自身的演唱和舞蹈动作之外,使用特效搭建了表演场景、制作了与歌词中出现的水果相对应的动画,并设计了表演者动作重影、千手观音式动作、地裂式退出等效果,整体而言较原曲视频更为丰富和本土化,体现出了承载作者个性的安排和设计,故具有区别于原曲视频表达的独创性。且对于演绎他人作品形成的新作品,即便作者未获原作者授权或许可而系侵权作品,亦不影响其主张对该侵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③另外,涉案视频以数字化视频的形式在快手APP上发布,亦说明其可被固定并以有形形式复制。
综上,涉案视频构成作品。
对于华多公司提出的涉案视频时间很短故不构成作品的辩称,法院认为,虽然时长短的确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表达空间受限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而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相反地,在数十秒的时间内亦可以创作出体现一定主题,且结合文字、音乐、场景、特效等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
此外,短视频具有适合在移动和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以及生产流程简单、制作门槛低、参与性强等特点,且其中不乏内容新颖和积极的视频,这使其迅速成为受欢迎程度较高的新传播形式。而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是著作权法的立法追求之一,在短视频产业已渐成规模的当下,法律规范应当对市场及其中的商业逻辑有所回应,尤其不应为“作品”设限,人为提高作品构成要件的门槛。
综上,本院对华多公司的两项抗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2、涉案视频的著作权归属
关于陈伟杰向快手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中的授权条款,法院认为,虽该授权系在本案诉讼后取得,但《授权书》已明确系溯及既往性质的授权,故作出授权的时间不影响快手公司据此主张权利。
对于华多公司就快手公司所获授权提出的辩称,本院回应如下:第一,华多公司认为第35318号、第40371号公证书的公证过程未作清洁检查,但在其已认可两份公证书真实性,且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公证过程未作清洁检查不影响本院认定涉案视频在快手APP上发布之事实。第二,华多公司提交的第7692号公证书中的涉案视频上传时间与快手APP的上传时间系同一日,不能证明早于快手APP发布;且涉案视频中的表演者均为陈伟杰,故即便涉案视频在除快手APP之外的网络平台中传播,亦不影响陈伟杰就其作品对外授权,以及被授权人快手公司主张权利。
3、华多公司是否侵害快手公司著作权
华多公司未能提交涉案视频系由用户上传的相关证据,且虽称涉案视频用户系以第三方帐户登录,但亦未提交证据说明系何第三方帐户的情况下,难以合理解释若确系用户在其经营的补刀APP中发布视频却无法提供有效用户信息之情形,据此,法院认为涉案视频应为华多公司自行上传并发布,华多公司未经快手公司许可,在补刀APPios端发布涉案视频,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视频,侵害了快手公司对涉案视频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开支1482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网友模仿PPAP的超短视频是作品吗 :快手与广州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作者:汪澄来源:星娱乐法

裁判要旨与启示 本案中,华多公司运营的补刀app推出了“网红排行榜”其中第二位“散打哥”,补刀app中转载了快手用户“散打哥”的PPAP的模仿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