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期货经纪合同要素》对期货公司有何影响?

来源:金融争议观察

文章摘要
说明:文本于《期货日报》首发,本公众号发布时略调整。 2024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经纪合同要素》《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备份能力规范》等5项金融行业标准。

说明:文本于《期货日报》首发,本公众号发布时略调整。
2024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经纪合同要素》《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备份能力规范》等5项金融行业标准。其中,《期货经纪合同要素》(JR/T 0100-2024,以下简称新《期货经纪合同要素》)将替代2013年1月31日发布的《期货经纪合同要素》(JR/T 0100-2012)。
与《期货经纪合同要素》(JR/T 0100-2012)相比,新《期货经纪合同要素》发生了较多变化,主要包括:调整“期货交易所”“保证金”“套期保值”等术语定义,部分调整后的术语定义与2022年8月1日施行的《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表述一致;增加期权业务的相关内容,主要原因为现行的期货交易包括期货、标准化期权合约两类;增加连续交易(夜盘交易)的相关内容,这是因为2013年7月以后,我国的期货市场增设了黄金、白银等连续交易品种,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资金划拨、风险控制等方面与日盘交易存在差异,有必要在《期货经纪合同》中作出相应约定;增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看穿式监管、反洗钱、异常交易和程序化交易的相关内容,这与我国期货市场不断完善交易规则、健全监管体系有关。
虽然新《期货经纪合同要素》的变化较多,但笔者认为,新《期货经纪合同要素》的发布,不会导致期货公司使用的《期货经纪合同》内容发生大幅变化。主要原因有两方面:
第一,近年来,中国期货业协会根据新上市的期货及期权合约品种、期货市场的发展需要、期货市场的风险等因素,修订并发布了多版《〈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以帮助期货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及时调整《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诸如前文提及的期权、连续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内容,在《〈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中都存在示范条款。大部分期货公司已经参考《〈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的内容,进行过合同修订。
第二,《期货和衍生品法》施行已有2年多的时间。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修订)等期货行业的监管规定相比,《期货和衍生品法》也发生了许多变化。例如,《期货和衍生品法》调整“期货交易”“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定义,增加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形式,明确客户保证金不足且未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的,应按合同约定强行平仓等。部分期货公司在《期货和衍生品法》施行后,已经参照新法对《期货经纪合同》进行了同步调整。而新《期货经纪合同要素》的不少内容与《期货和衍生品法》有所衔接。如果期货公司使用的《期货经纪合同》符合《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的,新《期货经纪合同要素》的发布不会对这部分期货公司产生明显影响。
但是,笔者仍然建议期货公司结合新《期货经纪合同要素》的内容,就公司使用的《期货经纪合同》进行详细比对,及时进行合同修订。建议期货公司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增加金融期货交割的相关约定
新《期货经纪合同要素》第5.10“交割、行权、套期保值和套利”部分规定,《期货经纪合同》应包含金融期货交割事项的内容。大部分期货公司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的“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等内容,针对的是商品期货交割而非金融期货交割。金融期货的交割尤其是股指期货合约主要采用现金交割方式,与商品期货交割存在明显差异。为避免期货公司与客户因金融期货交割产生争议,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期货经纪合同》增加金融期货交割事项的约定。
(二)关注《期货经纪合同》是否包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信息变动后的相关约定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修正)第21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也就是说,可能出现客户在开户时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但后续不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情况。此时,期货公司需要根据监管要求,关闭客户的部分交易权限。但上述操作往往容易引发客户投诉甚至诉讼纠纷。新《期货经纪合同要素》第5.4“适当性管理”规定,《期货经纪合同》应包含期货公司应告知客户,期货公司有权限制未通过适当性评估客户的全部或部分账户功能的内容。因此,建议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客户应当配合期货公司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的持续评估,客户未予以配合或未通过评估时,期货公司有权限制客户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三)完善手续费的相关约定
新《期货经纪合同要素》第5.12“费用”部分规定,《期货经纪合同》应包含客户同意手续费项目、手续费收取标准、手续费通知的送达和确认方式的内容。实务中,由于期货交易所将根据交易活跃度、交易风险、参与交易主体的数量等因素多次调整手续费标准,期货公司也将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调整,相应调整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标准。因此,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标准并非固定不变。当期货公司调高手续费收取标准时,较易引发争议。诉讼中,出现过《期货经纪合同》关于手续费变动的约定不利于期货公司操作,期货公司败诉的情况。因此,笔者建议期货公司关注《期货经纪合同》关于手续费收取标准、手续费变动时通知方式的相关约定是否完善。
(四)完善期权交易及行权的相关约定
新《期货经纪合同要素》第5.10“交割、行权、套期保值和套利”部分,含有客户作为期权买方行权、期权卖方履行的内容。与期货交易相比,期权行权的交易规则较为复杂,美式期权与欧式期权、实值期权与虚值期权的行权方式存在差异。如果《期货经纪合同》未就期权交易尤其是行权的事项作出充分约定的,也可能引发客户投诉、诉讼。建议期货公司适当丰富《期货经纪合同》关于期权的约定,就客户提出行权申请的最晚时间、行权资金要求等内容作出约定。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