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建筑公司咨询
公司承建一住宅小区项目,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若发生项目工地工人因工死亡的,由乙保险公司向受益人赔偿100万元。
工人A在工作时,从高处坠落死亡。甲建筑公司与A的全部法定继承人签订赔偿协议,由甲建筑公司赔偿A的法定继承人共130万元,且A的法定继承人将其向乙保险公司就前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支付请求权转让给甲建筑公司。
甲建筑公司向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
争议焦点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中的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
一、乙保险公司认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的受益权是与身份相关的权利,性质上不得转让。因此,甲建筑公司无权向请求支付保险金。
二、甲建筑公司认为,保险赔偿金请求权属于财产性权利,该权利不属于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也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以可转让为原则,以不得转让为例外。不得转让的情形分为三种:
1、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具体到本案,因为保险合同中并没有关于受益人不得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约定,因此,我们重点分析本案保险金请求权根据合同性质,是否是不可以转让,以及是否有明确法律规定,本案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得转让。
一、本案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属于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意见(详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主要是指以下六类:
1、债权人的变更会导致给付内容完全变更的合同,如甲享有请求乙为家庭教师的权利;
2、因债权人的变更会使权利的行使发生显著差异,如雇主对雇员享有的债权请求权;
3、保障债权人生活的债权,如退休金请求权;
4、应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互为计算的债权,如定期交易、相互抵消仅支付差价的合同;
5、从权利债权,如保证债权;
6、不作为债权,如竟业禁止的债权。
很显然,本案中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属于以上六种情形。
要注意的是,有一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是专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债权,推导出本案保险金请求权在性质上不得转让。
但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原因在于:
1、《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是对代位权的限制,并非对债权转让进行限制;
2、《合同法解释一》中规定了两种债权,一种是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的债权,另一种是标的具有特殊性的债权。
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的债权在法理上一般认为不可转让,但是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这些标的特殊的债权,并非绝对不能转让。
以退休金请求权为例,最高院将其列为依性质不得转让的六类债权之一的原因是“保障债权人生活”。但是如果有第三人实际支付了债权人的生活费,其生活已有保障,此时,在第三人已实际支付生活费的范围内,债权人自愿地将其对社保机构的养老金支付请求权转让给该第三人的,于情于法都应当认定有效。
综上,本案保险金请求权不属于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情形。
二、本案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属于法律规定不能转让
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金请求权原则上是可以转让的。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修正)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笔者找到的我国现行法律唯一的例外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该条规定,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无效。
郧和律师建议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本案中,人身保险保险金请求权是可以转让的建筑公司的,但是在转让过程中,要注意如下问题:
一、转让的是保险金请求权,而不是受益权。
还是以本案为例来进行说明,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权由此而生产。这项权利的赋予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意志,是依附于特定人身关系的期待权,并不是完全的财产属性,不能转让。
但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债权的数额已确定,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转化为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此时,该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是根据保险合同产生的金钱债权,与民法上的普通金钱债权没有本质的区别,应当是可以转让的。
二、转让应当先行支付对价
为避免道德风险,我们认为,受益人向第三人转让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前提是,该第三人已向受益人支付了不低于保险金数额的对价。
三、通知债务人即保险公司
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转让作为债权转让的一种,也应当遵守一般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比如对转让行为通知债务人。
【法条索引】——《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先行工伤赔付后,保险赔偿金归公司所有
作者:张念鹏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XX建筑公司咨询 公司承建一住宅小区项目,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若发生项目工地工人因工死亡的,由乙保险公司向受益人赔偿100万元。 工人A在工作时,从高处坠落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