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交辞职报告申请主动辞职,公司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解除理由为“本人提出辞职申请”。但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却将员工的辞职报告原件和其他个人档案材料一并交给了员工。员工反手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那么,在没有劳动者辞职报告原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何证明是劳动者主动辞职,进而避免赔偿金?近日,我代理的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宁玄劳人仲案字〔2020〕第93号仲裁裁决书,支持了公司的抗辩,驳回劳动者要求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主要案情
张某系南京某公司的员工,工作岗位为展览部副经理,在该公司工作至2019年10月30日。
2019年10月31日,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本人提出辞职申请”。但是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人员却大意将张某的辞职报告原件和其他个人档案材料都一并交给了张某,并且辞职报告原件给了张某的时候也没让张某签收。
张某遂向南京市玄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550元。
没有原件这样打赢官司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找到了我。案件显然是有难度的,有效的举证成为最关键的因素。作为用人单位,公司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要举证证明,那么如何举证呢?
第一,公司存有张某书写的辞职报告的复印件。所幸的是,公司保存着张某所提交的辞职报告的复印件。虽然是复印件,但是里面的字迹都是张某所写,其也无法否认,这个是事实确认的。但我们知道,单独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还需要其他证据相印证。
第二,通过电话录音对张某曾经提交过辞职报告的事实进行固定。为了应对公司仅仅有辞职报告复印件的不利局面,及时指导公司所在集团的人事主管乐某联系张某并录音,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反复确认张某在2019年10月底辞职的事实,并就内容进行固定,进而佐证了复印件的内容是真实存在的,证实张某系因为个人的原因向公司主动提出辞职,同时申请乐某到仲裁庭出庭作证,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将辞职报告给了员工,员工要赔偿金,结果…
作者:刘秋苏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员工提交辞职报告申请主动辞职,公司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解除理由为“本人提出辞职申请”。但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却将员工的辞职报告原件和其他个人档案材料一并交给了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