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非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泽大律师

文章摘要
前言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在不存在驾驶员无证驾驶、酒驾醉驾等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社会常识。

前言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在不存在驾驶员无证驾驶、酒驾醉驾等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社会常识。但实践中,机动车、非机动车造成的事故并不都发生在法定的"道路"上,可能是发生在小区内、封闭的学校、厂区内等的非机动车道上,此时,交警部门并不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保险公司往往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 例 简 介
袁某驾驶半挂重型货车在某县石料厂倒车时,不慎致张某受伤,袁某报警后,急送张某到医院救治。后公安机关查明案涉车辆车主系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某人寿财保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告知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赔偿,仍然不足部分,由袁某承担,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争议焦点
1.本案并非是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而是因袁某引起的一般性侵权案件,在交警部门没有对本案非道路事故出具事故认定书,无法划分责任比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交警部门没有对本案非道路事故出具事故认定书,未确定责任比例的情况下,如何划分责任承担?
二、法院裁判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现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该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在道路以外因机动车发生事故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也是受害人,与道路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本质区别,而交强险并未专门说明该条例不适用于此类情况的损害赔偿。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仍可参照和比照适用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虽然本案未有责任认定书,但根据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并未有证据证实张某有过错,故本院认定事故的全部过错在袁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的参考证据,本案通过庭审及其他证据能够确定出相关人员的过错,故可以判令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1、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2、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可参考 (2019)鲁0923民初4972号 )
三.律师解读
非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是指在工厂、油田、农场、林场的专用道路、农村机耕道路、机关、学校、单位大院、车站、机场、港口、铁路道口、渡口、货场内以及住宅楼群之间不供公众通行的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此类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对此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因而交警部门一般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此类事故,保险公司多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或责任划分不明为由拒绝赔偿。
但从常情来说,道路之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实际上与通常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并无本质区别,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车辆在非道路区域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予以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之外交通事故属于应赔偿的保险范围,应当予以赔偿。在缺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法院可根据“非道路”与道路的相似程度,结合庭审陈述、公安机关派出所证明等证据,适当参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综合认定双方责任。
综上,保险公司应对非道路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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