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请求违法解合赔偿金,一审变更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能获支持吗

来源:劳和律师

文章摘要
1、案件概况 某公司作出与员工张三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张三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过开庭审理,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了张三的请求。

1、案件概况
某公司作出与员工张三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张三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过开庭审理,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了张三的请求。
张三起诉至法院,一审诉讼请求为:
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
庭审中我方对张三在一审中变更请求提出异议,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认为应驳回其请求,张三方认为其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请求。员工在劳动仲裁阶段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诉讼中变更请求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能获支持吗?
2、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可见,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很常见,也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但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也并非意味着可以任意行使。依照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设置,当事人起诉时提出的请求,应当与原仲裁申请事项一致,当事人不能在一审诉讼中随意变更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该条规定了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时的处理规则。
3、有关分析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请求支付赔偿金。该两种请求系分别建立在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和终止劳动关系完全不同的基础之上。张三申请仲裁时以终止劳动关系为前提而要求支付赔偿金,在起诉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以劳动关系继续存续为前提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很可能被法院认定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而予以驳回起诉。
2022年2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根据上述裁审衔接意见,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变更为支付经济补偿,及将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是应予准许的。无论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还是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均是基于终止劳动关系为前提而要求的,相互之间可以变更。本案张三原仲裁请求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变更请求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不能予以支持。本案裁判结果就是驳回了张三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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