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是一名网约车司机,被告是某车辆租赁公司,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1月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原告于2020年2月15日诉至海曙法院,称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宁波市政府采取小区封闭政策,该情形构成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押金9400元。被告原定于2月20日复工,希望与原告继续履行合同,表示若2月20日正常复工,愿意减免10日租金;若2月20日未如期复工,则愿意与原告再次协商租金减免事宜。
法院裁决
经法官调解,原告最终接受被告的方案,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愿意与被告共同承担因疫情影响减少的租金损失。
律师解析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与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在实践中,企业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建议进行下列操作:
1、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解除权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在性质上都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对方有异议权。
2、对疫情期间的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等进行清理,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等。
3、如企业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且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企业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
4、如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企业收集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据,以所签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该情形企业应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5、企业可视解除合同的进展及最终方案事宜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促使双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从源头上减少纠纷。
疫情期间解除合同,企业如何进行操作?
作者:孙艳春来源: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是一名网约车司机,被告是某车辆租赁公司,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1月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