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打“骚扰电话”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我们是XXX教育培训机构,您是不是XXX同学的家长……”“银行贷款有需要吗”,杭州的陈女士时常为诸如此类的电话所骚扰,有时候一天甚至会接到十来个,搞得她很是头大,只要是陌生来电都不敢接。

“我们是XXX教育培训机构,您是不是XXX同学的家长……”“银行贷款有需要吗”,杭州的陈女士时常为诸如此类的电话所骚扰,有时候一天甚至会接到十来个,搞得她很是头大,只要是陌生来电都不敢接。像陈女士这样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应该不在少数。到底是谁把陈女士们的个人信息给泄露出去的呢?
有数据显示,近一年来,杭城乃至全国,发生了多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一些早教机构、房产中介等单位为了创收,从不法分子手里购买大批名单,收集客户信息进行电话营销。
买卖名单、电话营销,对中介等服务公司来说,虽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且早已是公司及个人的营销方式之一,成为社会较普遍的现象,那为何,现才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修七”:中介公司被相对排除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下称“修七”)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设立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两个罪名的具体条文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从中可以看出,“修七”设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两罪名,其犯罪主体采取了列举式立法,将本罪的自然人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不是任何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本罪,相对排除了中介公司。因此,“XXX精装修楼盘感不感兴趣”等电话不时的会突然来“访”。
“修九”:犯罪主体从特殊到一般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内容的丰富,越来越多的单位和个人有机会获得公民的个人信息。这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的列举式立法,明显滞后。我国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下称“修九”)第十七条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修改,改变了列举式立法模式,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不再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任何自然人和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都可构成本罪。具体条文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智仁律师提醒:切勿触碰刑法高压线
2015年11月1日“修九”实施以后,任何自然人和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可构成本罪。为此,作为早教机构、房产中介等公司负责人或业务员,在营销创收过程中,杜绝买卖名单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防止触碰刑法高压线。
小贴士:公民个人信息范围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因此,公民生理状态、遗传特征、经济状况、电话通话清单、个人具体行踪等也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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