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工作人员虚构劳动关系并虚假发放工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在商业活动中,公司经营与法律规范紧密相连,相互影响。

前言
在商业活动中,公司经营与法律规范紧密相连,相互影响。近年来,公司股东或工作人员通过虚构劳动关系、"吃空饷"套取资金的现象频发,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公司利益,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其中该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成为焦点问题。
近期,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高领律师团队刑事组承办了类似的控告案件,现笔者将结合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务经验和典型案例参考,在对这一法律问题进行解读,旨在为公司管理提供法律参考和实践指引。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案例分析
(一)股东案例
案例一:施某、覃某职务侵占罪——案号:(2020)浙0108刑初115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施某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人覃某系公司股东、财务管理人。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施某、覃某利用管理公司日常事务及财务的职务便利,以公司名义与全某、王某、杨某2、施某、陶某5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向5人发放工资共计1277114.05元并代缴社保费用。全某、王某、杨某2的工资卡及其中钱款实际由被告人施某、覃某保管和使用,施某、陶某每月将工资全额转至被告人施某的账户,全某、王某将代缴的社保费用90016.9元全部转回被告人覃某的账户。被告人某、覃某以上述方式占有公司钱款共计1367130.95元。
裁判观点:被告人施某、覃某作为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律师评论:在(2020)浙0108刑初115号案例中,两名股东通过控制5名"影子员工"工资卡,三年套取136万余元。法院明确指出股东身份不是免责金牌,利用管理权侵占资金即构成犯罪。
(二)工作人员案例
案例二:赵某职务侵占罪——案号:(2020)闽0181刑初484号
基本案情: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赵某担任公司综合办公室文员,负责人员招聘、人事档案管理及派遣单位员工工资计发等工作。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利用工资计发的职务便利,每月通过虚增人员、虚报工资的方式编造虚假的保安公司员工工资一览表提交公司财务审核,由财务将工资总额汇款至银行账户委托该银行批量代付工作人员工资。之后,被告人赵某另行编造一份含有其母亲黄某、儿子陈某及其本人名下账号的员工工资一览表交由银行。银行根据被告人赵某提供的名单发放员工工资至相应的银行账户中。被告人赵某陆续将发放至黄某、陈某及其本人名下账号内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43697元用于日常消费和开支。
裁判观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律师评论:人事岗位利用工资造表权限,虚增母亲、儿子为员工,两年侵占34万余元用于消费。关键岗位缺乏监督,日积月累酿成大祸。
三、观点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且侵占数额达到较大标准。
从上述两个案例来看,无论是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工作人员,均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实施虚构劳动关系和虚假发放工资的行为,目的在于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从法律条文角度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似乎并无障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此类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审慎考量。
(一)职务要素:“利用职务便利”是关键构成要件。
若股东仅作为公司出资者,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具备实质职务权限,即便实施虚构劳动关系、虚假发放工资的行为,也因缺乏这一核心要素,难以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例如,部分企业中的股东仅出资获取股权收益,对公司日常运营、人事及财务决策毫无参与,在此情形下,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要求。
此外,若公司工作人员虚构劳动关系并虚假发放工资的行为并非基于自身职务便利,而是在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的直接指使下实施,同样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二)主观故意:除职务要素外,还需证明公司股东、工作人员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若公司股东、工作人员能提供合理且充分的解释,当虚增劳动关系、虚构工资行为是基于公司特殊业务安排,诸如配合特定项目申报、满足阶段性政策要求等,且目的并非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时,从主观层面考量,难以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以某些高新技术企业为例,为获取政府科研项目补贴,在特定时期虚增劳动关系,虚构部分人工作人员资流水,若能证明该行为纯粹是为了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个人非法占有目的,就不能简单判定为职务侵占。又如,公司股东及工作人员通过虚构劳动关系,“借用”他人名义获取工资以达到避税目的,由于其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同样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行为。
结语
虚构劳动关系并虚假发放工资的行为潜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律师郑重建议,当涉及此类复杂法律问题时,相关方应及时寻求专业刑事律师咨询,严格依法依规处理,避免陷入法律困境。
从企业层面上看,要建立健全完善的人事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审计机制,定期开展培训,从源头上杜绝违规操作行为。企业管理者需深入熟悉公司架构、各岗位工作细节以及人力成本情况,尤其要强化对负责招聘和薪酬发放的工作人员的监管,防止相关人员利用职权安排亲友挂名领薪,非法侵占公司资产。在薪酬发放流程中,增加各部门领导"双签双核"确认环节,防范薪酬发放风险。
公司股东和工作人员应坚守职业道德底线。需明确,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仅为3万元,企业主切莫因"金额小""没外人"放松警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只有企业和工作人员共同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严守法律底线,才能保障公司的稳健发展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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