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对保险合同履行的影响---保险法律专家问答之二

来源:中国贸仲委山东分会

文章摘要
前言: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同心同德,各行各业都在本职岗位上为打赢这场阻击战全力以赴。

前言: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同心同德,各行各业都在本职岗位上为打赢这场阻击战全力以赴。作为中国最早设立的国际仲裁机构,贸仲在积极应对防疫工作的同时,专门设立“共克时艰,玉汝于成---抗击疫情法律风险防范专栏”,欢迎和鼓励各行业仲裁员、专家发挥专业所长,积极研究,提前谋划,为各行各业抵御疫情法律风险、有序复工复产献计献策。我们希望将专栏办成一个重大疫情公共卫生事件下各方共享法律观点的公益性平台,共同为推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贡献法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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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的“意外事故”或法律上的“意外事件”?
【答复】根据我国财产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事故的一般解释,“意外事故”或“意外事件”: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的客观事件。
新冠肺炎作为由外界的新型病毒导致的一种突发的、迅速传播新型疾病,应当属于外来的和突发的事件。且其产生和传播并非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人为造成,因此同时具有非本意的特征。新冠肺炎疫情具有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特征,应当属于财产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的“意外事故”或法律上的“意外事件”。
Q2.被保险人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传统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答复】传统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其特征是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它包含三层含义:(1)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2)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残疾或者其他身体健康受损的结果;(3)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目前来看,被保险人感染新冠肺炎应属于传统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首先,新冠肺炎具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特征,应当属于客观意外事故。新冠肺炎作为一种突发的新型疾病,应当认为作为一般合同当事人的民众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病毒学等专业知识,因而对于本次疫情不具有可预见性。其次,被保险人感染新冠肺炎会造成人身死亡、残疾或者其他身体健康受损的结果。现阶段针对新冠肺炎仍无有效药物予以治疗,且新冠肺炎在非常短的时间内会恶化并直接威胁生命安全,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中起到最直接的决定性作用。最后,被保险人若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残疾、身体健康受损的因果关系也较为明显。
Q3.新冠肺炎是否属于传统重大疾病保险或者轻症疾病保险的承保范围?针对本次疫情,各家保险公司一般如何应对相关理赔?
【答复】关于传统重大疾病保险,目前各保险公司的不同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均不完全一致,需要结合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分析。但受监管部门统一规定的影响,所有重疾险中都会明确承保25种重疾,其中包括6种必保疾病和19种其他疾病(银保监会统一规定)。这25种常见重大疾病在重疾险赔付中占了很大比例,保险公司自行添加的其它疾病则是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但值得注意的是,此25种常见重疾中并不包含肺炎。
关于轻症疾病保险的承保范围目前并无统一规定,通常包括早期恶性肿瘤、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微创颅脑手术等。
因此,新冠肺炎本身是否属于传统重大疾病保险或者轻症疾病保险的承保范围需要视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断。但是若由于感染新冠肺炎而引发传统重大疾病保险或者轻症疾病保险所承保的疾病,则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原有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尽管新冠肺炎可能并不属于传统重大疾病保险或者轻症疾病保险的承保范围,但是目前部分保险公司为了响应监管部门的政策要求和抗击本次疫情,对相关的重疾险和轻疾险保险产品进行了责任拓展,许多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可以列入赔付责任,因此建议被保险人在理赔时向保险人确认是否已出台相关承保政策。
Q4.企业因疫情而受到的营业中断损失是否属于传统营业中断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答复】传统营业中断保险又称“利润损失保险”,承保企业的生产营业设备(建筑物、机器等)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企业生产停顿或营业中断而带来间接损失,即预期毛利润的损失和营业中断期间仍需要支付的必要费用。它是依附于传统的财产损失保险或机器损坏保险等险种上的一种扩大的保险。由于传统的财产损失保险或机器损坏保险只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对象物质上的损失提供保障,对因此而造成的被保险人停产、减产、营业中断等间接财产损失不负责任。营业中断保险正是对传统的财产损失保险或机器损坏保险不保的停产、减产、营业中断等间接损失提供保障,所以营业中断保险是传统的财产保险或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
根据国内主流公司条款,传统营业中断险的保险责任描述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由此可见,传统的商业中断险的一个要件是必须有企业的生产营业设备(建筑物、机器等)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受损而导致可计算的损失产生。
本次疫情中,若企业因疫情而受到的营业中断损失,由于并非因为生产营业设备(建筑物、机器等)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受损而导致营业中断,因此不属于传统营业中断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当然,购买了附加承保营业中断保险或利润损失保险的企业,如果财产险保单附加了传染病扩展条款,可获得合同约定的赔偿。
Q5.投保人因受疫情影响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答复】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次疫情具有突发性,一般公众无法预见,且爆发至今尚未彻底阻断其传播,也未找到有效的治愈方法或特效药物,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参考此前人民法院处理“非典”时期类似案件的实践观点,本次疫情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但是一般而言,金钱债务的履行不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且疫情与未交付保险费之间一般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投保人较难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迟交或不交保险费,除非该投保人为新型冠状病毒的确诊患者或受隔离的疑似患者,确因疫情导致无法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因此,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投保人仅仅缴纳部分保险费,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倾向于让保险人按照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Q6.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如何承担保险责任?
【答复】:《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付责任。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仅仅由于疫情被采取隔离措施等不可归责于其本人的客观原因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此外,如果保险人通过公开新闻报道、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疫情公告等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也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Q7.在被保险人感染新冠肺炎支出的医疗费用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助的情况下,保险人是否仍需予以赔付?
【答复】: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规定,对于确诊新冠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确诊新冠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被保险人感染新冠肺炎支出的医疗费用已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助,不需要患者个人负担。根据保险法上的损失补偿原则,对于补偿型的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未发生医疗费用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无需进行赔付。但对于非补偿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仍然需要承担保险责任。例如,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仍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第一,如果保险人承保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患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第二,如果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感染新冠肺炎导致身故或者伤残情形,在患者因新冠肺炎死亡或伤残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意外伤残保险金。
第三,如果保险人承保了以被保险人(患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在患者因患新冠肺炎死亡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Q
Q8.被保险人因疫情被隔离或者政府行政管制等原因不能及时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否中止?
【答复】:《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之一。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其他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中止。自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另,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次疫情具有突发性,一般公众无法预见,且爆发至今尚未彻底阻断其传播,也未找到有效的治愈方法或特效药物,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参考此前人民法院处理“非典”时期类似案件的实践观点,本次疫情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但该等主张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支持,仍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综上,在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果因疫情被隔离或者政府行政管制等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存在障碍,且其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剩余不满六个月的,诉讼时效可以发生中止。
Q9.保险人因疫情不能进行现场查勘并在法定期间内定损核赔,被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主张保险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能否以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进行抗辩?
【答复】: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负有及时定损核赔并通知核定结果的法定义务。在保险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理赔决定;在保险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就本次疫情而言,保险人及其委托的公估人可能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时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亦无法在30日法定期限内作出理赔决定。考虑到本次疫情具有突发性,一般公众无法预见,且爆发至今尚未彻底阻断其传播,也未找到有效的治愈方法或特效药物,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同时参考此前人民法院处理“非典”时期类似案件的实践观点,本次疫情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据上,如果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后续就保险理赔发生争议,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超过法定期限理赔给其造成损失的,保险人可以抗辩主张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保险核定的直接、根本原因在于疫情,而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不可抗力免责规则,保险人不应向被保险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另外,主张情势变更的目的是变更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抗辩主张不应因为迟延履行赔付义务而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的情况下,因保险人并不追求变更或者解除保险合同的目的,故保险人不宜以情势变更作为抗辩理由。
当然,保险人从社会责任角度出发,应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尽快承担保险责任。
Q10.建设工程工期因疫情延误,施工单位(被保险人)在建筑安装工程保险项下能否主张延长保险期间?
【答复】:受本次疫情影响,部分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在建工程因停工可能无法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计划工期竣工,从而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况。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间,投保人与保险人一般会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进行具体约定。保险实践中,部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合同生效至实际工期结束,部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合同生效至某一具体日期届满,该具体日期一般为工程计划竣工日期。
在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至实际工期结束的情况下,建设工程工期因疫情延误,保险期间相应延长至实际工期结束,不会发生延长的工期不在保险期间内的风险,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无须另行特别主张延长保险期限。
但是,在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至某一具体日期届满的情况下,由于建设工程工期因疫情延误,延长的工期可能超过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如果双方就保险期间延长有特别约定的,例如保险单特别约定了“建筑、安装期限自动延长条款”,则保险期间自动随工期延长。但是,在双方就保险期间延长没有特别约定或者事后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主张因疫情需要延长保险期间的,该主张缺乏一定的合同依据。在此情况下,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进行协商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通过补缴保险费等方式延长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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