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指导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将编制发布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具体措施。现人社部首次公布了《劳动合同(通用)》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示范文本并非最终版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适用。
此前我们已经推出了《劳动合同(通用)》示范文本的解读,本次更新了《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法律追踪与适用解读,供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时参考。(温馨提示:内容较长,建议重点关注范本正文以及适用解读部分)
逐一解读(合同范本正文部分为深蓝色字体)
注意事项
一、本合同文本供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适用解读】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劳务派遣式用工越来越受企业的青睐。劳务派遣式用工对用工单位来说,可以将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转移至劳务派遣单位。但对劳务派遣单位来说,其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依法取得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适用解读】劳务派遣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只有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将受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关于已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否应当主动向劳动者出示许可证,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人社部在示范文本中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出示许可证,虽无强制力,但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看,有其合理性。
三、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适用解读】一般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三种,企业还可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只能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所以如此规定,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尤其是劳务派遣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犯。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四、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适用解读】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如实告知义务的应有之义。
实践中,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以管理费等名义向劳动者收费,该行为是违法的。劳务派遣单位只能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等(利润),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五、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适用解读】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才生效。若只有一方签字,劳动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对劳动合同中某一处进行涂改的,不论劳动者还是劳务派遣单位,都应当在涂改之处签字或者签字盖章确认。实践中,出现过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有涂改但未经过双方签字确认,在争议解决中无法证明一方主张的情况。因此,劳动合同需要双方签字或签字盖章,有涂改之处也需要双方签字或签字盖章。
六、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应签字或盖章;被派遣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交由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不得代为保管。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解读】实践中,有不少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发给员工签字,待员工签完收回后再盖章;或者单位先签字盖章后再发给员工,待员工签完后收回。这样签订劳动合同,往往会产生诸多隐性风险,如劳动合同不是劳动者本人签字。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可能面临不利的后果。另外,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让劳动者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名,签名后不给劳动者,发生纠纷时随意填写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因此,建议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面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必须给劳动者持有一份,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劳务派遣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 册 地:
经 营 地: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 )
户籍地址:
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适用解读】劳动合同的主体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人单位有义务告知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劳动者有义务说明自身的基本情况,并且上述信息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通常作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适用解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因此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与《民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几乎一致,即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 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 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年月____日止。
试用期至多约定一次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适用解读】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应注意以下几点:1、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期限只有两种,即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没有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和不满二年的固定期限;2、试用期的长短仍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根据合同期限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确定;3、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单独约定,也不得在签订合同前先试用,试用合格后再签订劳动合同;4、试用期一般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5、试用期不是必须约定,企业可选择不约定试用期;6、企业合理确定合同期限的类型、期限的长短以及试用期的有无和长短是管理艺术,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实践中,很多单位实行一刀切,统一签二年或三年等,没有发挥出合同期限的激励、稳定等作用;7、在填写具体日期时,防止因计算错误而违法。比如六个月试用期,应从3月4日至9月3日。实践中,很多单位填为3月4日至9月4日,从而因为试用期多一天而违法。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由甲方派遣到 (用工单位名称)工作,用工单位注册地 ,用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派遣期限为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适用解读】用工单位相关信息、实际工作地点和派遣期限对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是能否履行劳动合同重要考虑因素。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就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签订合同时,以免日后产生争议,应当予以明确。
另,派遣期限是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往某一具体单位的期限,其与劳动合同期限不同。一般派遣期限短于劳动合同期限,若属于临时性岗位,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条乙方同意在用工单位 岗位工作,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岗位职责为 。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适用解读】工作岗位的确定决定着劳动者的岗位职责,是考核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基础,同时也是衡量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对劳动者安排工作的基础。因此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工作岗位和岗位职责。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首次确立了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但当时只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很多单位尤其是国企、事业单位,为了转移劳动用工风险,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造成劳务派遣制度被广泛滥用的局面。为此,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订后,明确“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且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进行了明确定义。人社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授权,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员工的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因此,用工单位在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时,应首先判断是否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否则不能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且应严格控制使用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用工总数的10%。
第四条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和用工单位的管理,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按照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适用解读】劳务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依法应当遵守其规章制度。虽目前并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劳动者实际上是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具有管理权,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同时遵守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效力瑕疵,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的主张不能获得司法机关的认可。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注意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制定程序的民主性、履行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或告知的义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岗位执行下列第 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2.依法实行以 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适用解读】我国法定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工时模式的合理选择直接影响企业的用工管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工时制时,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经营模式以及综合具体岗位的要求和特性进行选择。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工时制下的工作时间有所差别,相对应的劳动者的报酬、休息休假也有存在差异。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休息休假的权利。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严格遵守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与身心健康,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经依法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适用解读】当今职场加班已成为家常便饭,“白+黑”、“5+2”、“996”等被社会广泛热议,有些单位甚至已经形成加班“文化”。但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首先应依法协商,其次应依法换休或支付加班费,以保证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和身心健康。企业应建立合理的工作时间机制,无休止加班绝对弊大于利:于公司会导致员工不稳定、工作质量降低、工作效率降低、影响公司声誉、甚至赔偿员工;于劳动者会导致过度疲劳、生活紊乱、家庭失和、亚健康甚至“过劳死”。
第七条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适用解读】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条件。若由于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劳动者休息的,应当给予相应的报酬。用人单位在日常的工作中,应当做好员工的各类信息的统计,以便合理安排员工带薪休假、产假等。
四、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经甲方与用工单位商定,甲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于每月 日前足额支付: - 月工资 元。
- 计件工资。计件单价为 。
- 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月基本工资 元,绩效工资计发办法为 。
- 约定的其他方式 。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适用解读】按时、足额向员工发放工资报酬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方面是受到多方监督的,若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劳动者可选择通过劳动监察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要求支付。这样可能使企业的声誉和资信状况受到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第九条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计发标准为 或 元。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适用解读】员工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不可随意约定。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试用期工资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论以上述何种标准为试用期工资,《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保障劳动者最基本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即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甲方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乙方从甲方获得的工资依法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适用解读】甲方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否则,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且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代扣代缴个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建议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否则,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涉嫌犯罪。
第十一条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甲方应按照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报酬。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适用解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签订后,存在尚未派遣出去或被用工单位退回等实际未工作状态,为了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法律规定在此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依然应当支付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来说,为了降低成本,应当加强管理,尽量减少此类情形的出现或尽可能缩短此类期间的长度。
第十二条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向乙方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适用解读】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用工单位应当把劳务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员工一视同仁,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里,还是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里,都不能约定低于用工单位员工的劳动报酬。作为企业应当明白,虽然劳务派遣这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可以降低企业用工法律风险,解决编制不足的问题,但一般不能直接降低用工成本。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合理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适用解读】劳务派遣制度只能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一般临时性和替代性岗位的时间较短,但辅助性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时间可能很长。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应当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五、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依法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告知乙方,并为乙方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帮助。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适用解读】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和缴纳社保。在社保入税的大背景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受到多方核查和监督,即便用人单位面临较重的成本压力,仍需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切不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应缴纳社保的费用以现金或者其他补贴的方式发给劳动者个人。应当注意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不但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且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
第十五条 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当会同用工单位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其享受工伤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甲方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乙方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乙方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申请。
【法条链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适用解读】被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会同用工单位及时进行救治,用工单位应当配合劳务派遣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等。若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被派遣员工的亲属、工会组织可依法自行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另,示范文本中,若甲方不申请工伤认定,乙方亲属等“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申请”。本律师认为示范文本中,本条内容不够严谨,值得商榷。若乙方属于跨地区派遣,其社保关系不在甲方所在地,如何向“甲方所在地”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向其社保关系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此,建议示范文本第十五条中删除“甲方所在地”。
六、职业培训和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必需的职业能力培训,在乙方劳务派遣期间,督促用工单位对乙方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乙方应主动学习,积极参加甲方和用工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适用解读】用人单位的进步和长远发展需要依托劳动者工作能力、素质的提升。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利于用人单位的人才储备和安全、稳定、健康向上发展。用人单位应适时根据具体工作岗位的需求,对员工进行由针对性的培训,提升员工的工作能力。员工在工作中也应当主动学习,参加相应的培训,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需要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对于有技术生产业务或者存在技术工种业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培训,以确保劳动者熟练、规范操作,避免出现因操作不当引起的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落实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并在乙方劳务派遣期间督促用工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适用解读】在市场激烈竞争的大环境下,劳动者选择工作单位时,除薪酬待遇的考量外,也开始注重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甲方如派遣乙方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应当事先告知乙方。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告知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乙方上岗前、派遣期间、离岗时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适用解读】依法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是用人(工)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知情权的体现。用人(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建立科学合理健康管理制度,在被派遣劳动者上岗前、派遣期间、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实践中,部分单位为了节省成本,不进行体检,但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可能存在无法证明被派遣劳动者入职时即存在职业病。
第十九条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乙方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适用解读】在生产活动中,因职工操作不当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加强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防范安全风险。用人单位安排给劳动者的作业任务,劳动者应有清楚的认识和判断。对于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并采取书面形式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适用解读】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无书面变更协议的情况非常普遍,最终导致变更行为无效。因此,对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共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因乙方派遣期满或出现其他法定情形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对其重新派遣,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依法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同意重新派遣的,双方应当协商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相关内容;乙方不同意重新派遣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适用解读】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员工的退回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均有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应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甲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适用解读】《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适用的情形都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
不出证明、不转档案、不转保险,是很多用人单位挟制劳动者的常用方式。《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因此,用人单位不可因挟制、打击、为难劳动者而拒绝出具证明,这样做的后果不仅会影响劳动者的再就业,不利于人才的自由流动,还会给自己带来劳动争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法条链接】第五十条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适用解读】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当配合用人单位作出工作交接,则劳动者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协助配合义务,办理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如劳动者应当将用人单位的财物、办公用品、资料信息等移交给用人单位。若劳动者离职时,存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那么劳动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因为工作交接是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前置程序。当劳动者按照约定办理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向劳动者结算、支付相关的费用,不得克扣或者拒绝支付,否则将承担相应后果。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解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尽量选择协商、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则须启动劳动争议仲裁这个前置程序,不可为经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的管辖是相对确定的,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于仲裁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用工单位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适用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同时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无疑加重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因此,建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慎重选择用工单位,并对用工单位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监督。可考虑在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中对此作出约定,“如因乙方(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导致甲方(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中记载的乙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劳动合同期内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法条链接】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适用解读】合同中明确载明劳动者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无疑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有好处的。实践中经常出现员工旷工、不打招呼离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联系到员工,向员工发送限期返岗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文书时,发现员工未留存联系方式和地址,或者所留的地址是错误的,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向员工送达书面文书。该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中所记载的劳动者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就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书面文书的地址。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只要向该合同当中确定的劳动者的地址送达了书面文书,即便劳动者未签收或者地址错误等退回,也意味着用人单位履行了送达义务。因此,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填写真实的能联系到自己的地址和电话。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七条双方确认:均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内容,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适用解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故双方均知悉劳动合同的内容,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若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由规定,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劳动合同一式( )份,双方至少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适用解读】劳动合同只有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后才生效。劳动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内容。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部分(合同范本正文部分为深蓝色字体)
附件1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续订合同期限: - 固定期限:自年月_ 日起至_年月_日止。
- 无固定期限:自年月_日起至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止。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适用解读】劳动合同续订指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续签期限受《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规范,需要综合考量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签订劳动合同次数等劳动仲裁对于该用人单位的劳动贡献因素,如该劳动者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则应与该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不属于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双方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 ;
- ;
- _ _。
三、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适用解读】劳动合同的续订,主要是对劳动合同期限的重新约定,也就是变更劳动期限。若其他条款无变化,除劳动合同期限外,双方仍按照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期限执行续订后变更的期限。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年月日起,对本合同作如下变更: - __;
- __;
- 。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适用解读】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无书面变更协议的情况非常多,最终导致变更行为无效。因此对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共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在变更协议中明确所变更的内容,变更后的协议双方应各执一份。
二、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适用解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当中的某些约定,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是原劳动合同的补充,变更的内容按照变更协议履行,未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按照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劳动合同》(劳务派遣)
注 意 事 项
一、本合同文本供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依法取得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三、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四、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五、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应签字或盖章;被派遣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交由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不得代为保管。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
注 册 地:_
经 营 地:_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_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
户籍地址:_
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至多约定一次。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由甲方派遣到 (用工单位名称)工作,用工单位注册地 ,用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派遣期限为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第三条乙方同意在用工单位 岗位工作,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岗位职责为 。
第四条乙方同意服从甲方和用工单位的管理,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按照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岗位执行下列第 种工时制度: - 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 依法实行以 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六条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严格遵守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与身心健康,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经依法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七条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
第八条经甲方与用工单位商定,甲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于每月 日前足额支付: - 月工资 元。
- 计件工资。计件单价为 。
- 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月基本工资 元,绩效工资计发办法为 。
- 约定的其他方式 。
第九条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计发标准为
或 元。
第十条甲方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乙方从甲方获得的工资依法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甲方应按照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向乙方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合理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五、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依法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告知乙方,并为乙方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当会同用工单位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其享受工伤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甲方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乙方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乙方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申请。
六、职业培训和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必需的职业能力培训,在乙方劳务派遣期间,督促用工单位对乙方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乙方应主动学习,积极参加甲方和用工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落实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并在乙方劳务派遣期间督促用工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甲方如派遣乙方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应当事先告知乙方。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告知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乙方上岗前、派遣期间、离岗时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乙方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因乙方派遣期满或出现其他法定情形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对其重新派遣,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依法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同意重新派遣的,双方应当协商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相关内容;乙方不同意重新派遣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甲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用工单位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中记载的乙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劳动合同期内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双方确认:均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内容,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劳动合同一式( )份,双方至少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续订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止。
二、双方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 ____;
- ____;
- 。
三、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年月日起,对本合同作如下变更: - ____;
- _;
- 。
二、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年月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