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1深度思考过程:
好的,我现在需要处理用户的问题:“员工试用期‘态度不端’,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首先,我要仔细分析这个问题,结合检索到的法律条文和相关资料,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一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里的关键是“录用条件”是否明确,并且公司是否能证明员工不符合这些条件。用户提到的“态度不端”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范畴,但需要具体化。
接下来,我需要确认是否有其他相关法律条文。例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也提到了类似的情况,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检索到的理论部分提到,即使员工在试用期怀孕,如果符合第三十九条的情形,公司仍可解除合同。这说明态度问题如果被明确列为录用条件,是可以作为解除依据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案例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的判决书,公司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理由,且需要明确的录用条件。如果公司没有在试用期内明确告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录用条件不明确,那么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另外,检索到的理论部分还指出,经济性裁员不能适用于试用期员工,但这里的问题不涉及裁员,所以不影响。同时,北京某制药公司的案例强调,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证明员工的行为符合规章制度中的严重违纪情形,并且行为确实造成了严重影响或损失。
综合以上信息,公司需要满足几个条件:1)在招聘时明确将“态度”作为录用条件;2)在试用期内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员工态度不端;3)解除通知必须在试用期内发出,并说明理由。如果这些条件都满足,公司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需要支付赔偿金。
最后,实务建议部分需要提醒用户注意程序的合法性,比如书面通知、明确录用条件、保留证据等。同时,如果员工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可以依据第三十九条的其他条款处理,但需确保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小律同学&法律AI问答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正式回复:
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用户,
针对“员工试用期‘态度不端’,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结合检索到的法律依据,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分析
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态度不端”可归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范畴,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录用条件需明确:公司需在招聘或入职时明确将“态度”列为录用条件(如岗位要求、面试标准等)。
- 证明不符合条件:需提供具体证据(如绩效评估、同事反馈、书面警告记录)证明员工态度问题已达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程度。
该条款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同时强调,解除需在试用期内提出,超过试用期则不能以该理由解除。
3. 司法实践要点
案例参考: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案表明,若公司未在试用期内明确录用条件或未提供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将被认定为违法。
理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经济性裁员不适用。
二、实务建议
1. 明确录用条件
在招聘公告、岗位说明书中明确“态度要求”(如“积极协作、服从管理”),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在入职培训中强调态度相关的行为规范。
2. 试用期管理
定期评估:通过绩效考核、主管反馈等方式记录员工态度表现。
书面警告:若发现态度问题,及时发出书面警告并存档。
3. 解除程序
时限要求:必须在试用期内(如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如“经评估不符合录用条件”)。
避免风险:若员工态度问题未达到“严重违纪”标准,建议通过培训、调岗等方式改进,避免单方解除引发争议。
4. 证据留存
保留所有书面记录(如录用条件声明、绩效评估表、警告函等),以应对可能的劳动仲裁或诉讼。
三、风险提示
若公司未明确录用条件或试用期结束后才提出解除,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若员工态度问题未导致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建议优先通过沟通解决,避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结论:
在录用条件明确、试用期内及时举证、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存在违法解除风险。
小 律 同 学
【理论】-劳动合同试用期司法实务问题 十三、
【法律】-劳动合同法(2012-12-28发布)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法律】-劳动法(2018-12-29发布)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五条
【案例】-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贾礼劳动争议民事一审判决书
【行政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09-18发布)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案例】-北京某制药公司诉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延伸思考
1. 试用期口头警告未书面化的,在仲裁中是否影响"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效力?
2. 《劳动合同法》第21条"其他情形"是否包含用人单位自主制定的特殊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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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所简介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简称“南方所”),前身为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5月4日,2000年11月28日改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广东省历史悠久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南方所现有执业律师230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其他工作人员超过70人,共计300余人,在广州市中心拥有独栋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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