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针对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问题,谈到了股权转让合同的特殊性,虽其原则上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裁判,但也须考虑股权这一转让标的的人合性和涉他性,在裁判时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本期笔者将就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作进一步探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据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为恢复至合同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以前的状态,即转让方退还股权转让款予受让方,受让方将股权归还予转让方。但是,在转让合同签署后至解除前的时间段产生的分红款归属何方,能否恢复原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故笔者针对该特殊时段分红款的归属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享受分红权应以具备股东身份为前提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红权归属于股东,即只有具备股东身份的主体才可行使分红权,故确定转让合同签署后至解除前分红权的归属,首先应确定该时段的股东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关于股东身份的认定,主要有如下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第8条: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笔者认为,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股东身份的认定依据分为内部认可和外部公示两类:内部认可一般包括股东会决议、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股权证等能够证明股东身份在公司内部及各股东之间获得认可的文件,当该些文件载明的股东不一致时,以股东名册记载的为准;外部公示则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股东。鉴于行使分红权属于公司内部事宜,公司内部对股东的身份认同更为重要,故应以股东名册载明的股东为准,即转让合同签署后至解除前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主体,有权行使包括分红权在内的股东权利,是否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不影响股东身份及权利的取得。
二、受让方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分红款是否因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而须退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据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为恢复至合同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以前的状态,而股权转让合同签署前,受让方并未取得分红款,是否意味着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退还取得分红款?对此,司法实践存在不同的观点,部分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应有溯及力,双方因合同取得的利益均须退还,故受让方应将分红款退还予转让方,但也有法院认为股权交易有其特殊性,如果允许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效力溯及过往,受让方取得股东身份期间作出的各种决策、交易的效力将受质疑,继而影响第三方的权益,不利于交易安全,故受让方不应将分红款退还予转让方。对于该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642号案件中给出了具有一定倾向性的观点:
“股权转让交易中,受让人通过受让股权继受取得股东资格后,即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监督公司经营以及获得分配等权利。股东基于身份关系实施的决策、参与公司管理等行为,涉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以及与公司交易的不特定第三方的交易关系,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即便股权转让合同嗣后被解除,股权受让人在作为股东期间依法行使的各项权利通常仍应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亦应因股东投资以及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而向其分配股息和红利。易言之,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通常仅对将来发生效力,并非溯及既往的导致合同根本消灭。”
“案涉股权转让后,亿丰公司与金信公司依据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并取得2012年至2016年期间案涉股权的分红款,该款项系两家公司作为股东期间对公司投资和参与经营决策所得的收益,该项收益在受让人具备股东身份期间应归属于受让股东,不因嗣后股权转让合同被解除而应予返还。”
从该判例可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并不具有溯及力,且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转让方仅是重获股权的所有者权益,而非直接变回公司股东,转让方是否可再度成为公司股东还需要考量其他股东的意愿、是否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等因素(比如在最高院的判例中,转让方明达意航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符合成为商业银行股东的条件,故即便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其亦无法再度成为股东)。
结语
综上可见,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的倾向性观点,在股东名册将受让方记载为股东的情形下,受让方有权取得其作为股东期间的分红款,其在此期间作出的决策及实施的管理行为亦有效,转让方无权要求受让方返还已收取的分红款。但考虑到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在法律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参考最高院观点的基础上,还需要结合个案情况予以处理。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转让方能否要求受让方返还分红款
作者:杨雅淋来源: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上一期我们针对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问题,谈到了股权转让合同的特殊性,虽其原则上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裁判,但也须考虑股权这一转让标的的人合性和涉他性,在裁判时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