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后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范海波

文章摘要
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下车查看被撞身亡,保险公司却不愿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案情究竟如何,结果又是怎样,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李某甲与李某乙系父子关系。

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下车查看被撞身亡,保险公司却不愿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案情究竟如何,结果又是怎样,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李某甲与李某乙系父子关系。2017年3月12日,李某甲与某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签订了《某寿乐行宝两全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30年,同时约定,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对责任免除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时,在车厢外部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等。李某甲在签订该保险合同时,指定受益人为李某乙。在该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内容用加黑的方式做出了提示。合同签订后,某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电话回访时,李某甲明确表示,已了解保险合同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确定的内容。
2022年2月6日20时6分8秒许,李某甲驾驶新F2605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连霍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144公里加527米处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头北尾南停驶在超车道内。李某甲及李某乙下车查看车辆情况期间,同向行驶的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当场死亡,李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某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给李某乙理赔保险金100 000元,并退还保险费1 303元。李某乙认为赔偿金给付不合理,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支付赔偿金。
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李某乙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提款未向投保人明示告知,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本案合同中的责任免除内容某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是否向李某甲告知,对投保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中的责任免除内容,某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用加黑的方式做出了提示。合同签订后,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向李某甲进行了电话回访,李某甲明确表示了解保险合同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确定的内容。表明某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就合同条款内容及责任免除内容向李某甲作出说明,李某甲已了解上述合同内容。由此,该合同所有条款内容包括责任免除内容对李某甲和某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均具有约束力。
李某甲在驾驶车辆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下车查看车辆情况时,被其他车辆碰撞导致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乙作为受益人,某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按合同约定给李某乙理赔保险金100 000元,并将保险费1 303元退还给李某乙,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李某甲下车查看车辆情况时,在车外被其他车辆碰撞导致死亡,该事实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的情形,理应免除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某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应承担的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乙主张某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给付因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650 000元的请求,既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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