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底及9月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国办发68号文)和《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国办发69号文),利用多项政策优惠给予这两类企业便利,体现了国家对于大力扶持融资租赁与金融租赁行业的决心。有不少对融资租赁行业感兴趣的朋友都来询问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的区别,也有一些融资租赁公司来询问是否可以将融资租赁公司转为金融租赁公司,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做了一个简要的比较和梳理。
一、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现状
| 融资租赁企业 | 金融租赁企业 | |
| 数量 | 3742家(截止2015年9月,其中外资3511家,主要集中于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北京) | 40家(截止2015年9月) |
| 行业划分 | 融资租赁行业 | 金融租赁行业 |
| 主管机关 | 经过商务部前置批准并予以监管 | 经过银监会前置批准并予以监管 |
| 产业归属 | 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属于非金融机构企业 | 金融业,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
二、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流程
| 融资租赁公司(外资) | 融资租赁公司 (内资,商务部开展试点) | 金融租赁公司 |
|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P:根据新政策规定:若欲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则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7亿元人民币)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三、经营范围
1.金融租赁公司经银监会批准,可以经营同业拆借的本外币业务;而融资租赁企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2.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非银行股东三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而融资租赁企业不得吸收存款。
3.金融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为“固定资产”,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四、发展状况
在融资租赁企业和金融租赁企业数量上如表格中所述,截止2015年9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3742家,比上年底的2202家增加1540家。行业注册资金,统一按人民币计算,约合12167亿元,比上年底的6611亿元增加5556亿元。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39800亿元,比上年底的32000亿元增加7800亿元,增幅为24.4%。可以看出融资租赁企业在中国的发展速度增长很快,在此基础上,国家希望运用政策大力扶植融资租赁企业进一步发展。而对于金融租赁企业来说,其本身数量只有40家,并处于银监会的监管之下,批准要求较为严格,因此健康发展才是其当务之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