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不要再冻结银行贷款账户(二)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实务指南】 执行法官,请别再冻结银行贷款账户!(二) 前几天,法哥编写了执行法官,请别再冻结银行贷款账户! 一文,呼吁执行法官不要再要求银行协助冻结、扣划贷款账户。该文引起了较大的关注。

【实务指南】
执行法官,请别再冻结银行贷款账户!(二)
前几天,法哥编写了执行法官,请别再冻结银行贷款账户! 一文,呼吁执行法官不要再要求银行协助冻结、扣划贷款账户。该文引起了较大的关注。同时在后台留言处及朋友圈中也收到一些法务朋友、执行法官或者律师朋友的留言。其中不乏执行法官或者曾经做过执行法官的圈儿内人认为最高法院的批复不当的。
针对这些留言,法哥对于贷款账户是否可执行这一问题在进行进一步的讨论,说明法哥的观点。如果您也有自己的观点,欢迎在文末留言或者在后台留言,我们共同探讨。
观点1:你这个批复哪里搞的?是真是假?我咋没查到这个批复啊?
这个批复确实存在,最初是从同业一个大行的法务得知该批复存在的。法哥也曾经到网上查询该批复,但确实未找到权威出处。但是有几个信息来源可以确认其存在。
首先,是法院判决曾经引用过该批复。具体判决如下: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6)新执复26号
在这个裁判文书中,辩方答辩意见和法院的法院认为中,都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批复》。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其他 (2016)鄂执监25号
在这个裁判文书中,判词引用了批复的文号,即“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他字第8号”
综上,可以确定,最高法院的这个批复文件是存在的。只是不知道什么原因,它的传播范围似乎比较窄。
观点2:贷款账户难道不是存款账户?
贷款账户当然不是存款账户。贷款账户与存款账户是截然分开的。存款账户所记录的是账户持有人的资产,是账户持有人对银行的债权;而贷款账户所记录的是账户持有人的负债,是账户持有人对银行的债务。因此,贷款账户与存款账户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账户。
观点3:那我的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为什么就是一个?
所谓的“贷款账户与存款账户为一个户”是银行之外的一般消费者的理解。
事实上,无论是企业借款人还是个人借款人,都不能够直接从贷款账户中获得贷款,也不能够直接把自己要还的资金打入到贷款账户中,而是需要有一个放款和还款的环节和动作。一般的动作是当你借款,银行发放贷款时,银行先将所发放款项存入约定的结算账户(存款账户),同时,银行会在贷款账户中进行记账,记明给你发放了多少贷款。如果是银行贷款需要受托支付,则一般会经过一下你的结算账户然后直接付到委托付款的账户当中;而对于还款而言,即使是拿着现金去银行柜台,也不可能直接把还款存入到贷款账户当中。而是需要银行做一个还款的动作,在银行收取款项后,在贷款账户中减去相应额度,说明你已经还款了。如果通过银行转账还款,一般也是先将要偿还的款项转入约定的结算账户,再由银行扣收。
对于这一点,举个例子就很容易理解了。
假如A在银行存了12万元人民币,同时又向银行申请了12万元贷款并已经发放,按月还款,一年还清。如果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是合二为一的,那么从数学记录上,正的十万元和负的十万元互相冲抵,A银行卡上的存款余额应当是0才对,而实际上却是12万元仍然躺在A的账户上,这也反向证明必然存在两个账户,分别记录了A的存款和贷款。在贷款尚未到期前,银行并不会提前扣收A存款账户上的资金,因此存款仍然是12万元;而当贷款部分到期,例如当月需要偿还的1万元到期,银行从A的存款账户中扣收1万元,同时在贷款账户中也减少1万元。这样,A在月末的时候存款账户上还有11万元,贷款账户的记录也减少1万元变成11万元。
观点4:既然是贷款账户,为什么查询账户数额时发现数额是在一段时间内不断变动的?
贷款账户的数额变动很正常,有很多原因都可能引起贷款账户数额的变动。例如有的银行对贷款计息,并将利息的记账也放入了贷款账户,所以贷款账户内的数额可能在一段时间后变大;再例如借款人偿还了一部分贷款,则贷款账户内的数额就会减少。账户数额的变动并不能分辨出一个账户是贷款账户还是存款账户。
在这一点上,请执行法官一定相信银行的说法。如果您实在信不过银行柜台的MM,可以要求银行在协助执行的回执上,通过书面方式具体予以说明,哪个账户是贷款账户。这样,如果银行真的欺骗了您,也可以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观点5:如果法院冻结了贷款账户,银行就没法贷款了,也能威慑被执行人
对于这一观点,法哥认为也是不妥当的。因为事实上,银行贷款账户上的数额,所记录的是已经向借款人发放的资金数额。冻结这一资金数额,只能是堵住了借款人向银行偿还贷款后银行记账的通道,其直接结果是可能导致借款人还款时银行记账混乱,而并不会对银行放贷造成任何影响。
试想,当法院冻结一个账户,账户内资金数额增加了,法院会认为银行没有协助执行吗?显然不会。只有账户内资金减少时法院才会认为银行未能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而当银行向借款人继续发放贷款时,借款人的贷款账户数额只可能变大,不可能变小。
如此一来,本来是想威慑被执行人(借款人),实际上不但没有对被执行人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反而侵犯了银行依法收贷的合法权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观点6:封了贷款账户,被执行人还不了款,法院就可以继续找被执行人的钱了
这一观点,更加没有道理。我们都知道,在保全工作当中,法院有权进行保全的对象,是归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而不是他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即使在保全之后,如果被执行人还有未被保全的资产,法律也并不禁止他用这些资产偿还他所负有的债务。很多债权人在申请保全某一项存款时,对于该存款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此时如果一味地将申请执行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予以保护,显然也是不符合法律的基本逻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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