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法院设立涉外商事纠纷 “一站式”解决工作室构建“诉讼、调解、仲裁”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文章摘要
编者按 深化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是上海法院全年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两条主线。

编者按
深化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是上海法院全年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两条主线。2月1日,上海高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其任务分解表,针对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打造“8+4+1”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要点》及其任务分解表,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为充分发挥改革信息在落实改革部署、交流改革经验、提供决策参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围绕上述两条主线分别推出系列改革案例。本期刊载《浦东新区法院设立涉外商事纠纷 “一站式”解决工作室构建“诉讼、调解、仲裁” 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
浦东新区法院设立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工作室,积极打造“审判、调解、仲裁”三种解纷方式相互配合、衔接流畅、形成合力的“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商事纠纷化解方案,实现各类涉外商事纠纷“能调则调、适仲则仲、当判则判”的良好效果。自该机制实行以来,594件涉外商事争议采取调解、仲裁方式解决,涉及标的额7.04亿元。2020年8月31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浦东新区法院一站式工作室情况得到了最高法院周强院长的关注和肯定。2021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推广借鉴上海浦东新区有关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的通知》,“成立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工作室”作为单独一项成功入选,面向全国推广。
一、整合多元化解纷资源,完善审判辅助性机制
“一站式”工作室以法院提供的场所为纠纷解决及日常联络的集中场地,由三方派驻固定人员入驻,形成一站式纠纷解决工作载体。一是与多家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签订了合作备忘录。目前已与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等5家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2家仲裁机构签订合作备忘录,入驻工作室,为涉外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的顺畅运行打下坚实基础。二是建立争议解决机构名册。整合具有调解功能的各类解纷资源,公布对接的仲裁及调解机构名册、仲裁员及调解员名册、优势争端解决领域、争端解决流程、特点及方式等,引导不同类型的当事人对纠纷情况进行合理评估,从统一名册中便捷地选择适合的解纷机构和方式。三是实行涉外商事专家委员会机制。聘任在国际贸易、金融及投资等国际商事法律领域具有精深造诣的专家委员,为涉外商事案件中所涉及的国际条约、商事规则、域外法适用等专门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四是完善外国法查明机制、法律翻译服务机制等审判辅助性机制。涉外商事纠纷具有较强的翻译、公证、外国法查明等服务需求,故通过一站式纠纷解决工作室与外国法查明、翻译、公证、鉴定等专业机构签订合作备忘录,形成统一服务平台。一方面方便当事人自主进行选择,缩短服务衔接与反馈时间;另一方面,对专业机构在服务启动、服务程序、意见解释、费用负担、结果记录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将专业水准调校至统一高度。目前已经与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等多家专业机构签署合作备忘录。
二、细化“一站式”解决核心流程,构建程序分流机制、程序转化的衔接机制
制定《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指南》,构建程序分流机制及程序转化的衔接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指引。一是明确程序分流的具体标准。第一,适宜调解的纠纷类型,如双方有调解意向的纠纷;事实较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纠纷;双方具有保密要求的纠纷等。第二,适宜仲裁的纠纷类型,如被告的主要财产在境外,可能需要在境外申请执行的纠纷;双方具有仲裁协议,或者曾约定过仲裁条款,但该仲裁条款被认定无效或约定不明的纠纷;双方均为涉外主体,或者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境外的纠纷;其他适宜仲裁的纠纷。第三,适宜诉讼的纠纷类型,如一方下落不明,需要涉外公告送达的纠纷;当事人坚持选择诉讼的纠纷;当事人矛盾激化程度较高,不适宜调解或仲裁的纠纷等。在此框架下,根据纠纷自身的类型和特点,分导并匹配于诉讼、仲裁、调解三种纠纷解决程序中。二是结合案件特征并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基础,实现解纷程序的转换。调解作为贯穿“一站式”机制始终的主线,调解程序的启动、推进以及调解协议达成各个环节均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结合案件特征,结合当事人意愿,为诉讼、调解、仲裁程序转化提供绿色通道,在程序转换的启动、运行、反馈、跟进及辅助等各个操作环节,规范、高效和透明。三是创新探索诉讼与仲裁程序衔接机制。传统解纷机制中,诉讼与仲裁存在衔接壁垒。在纠纷解决流程的推进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提供诉讼与仲裁程序衔接的通道。第一,对于双方对仲裁条款存异或者适合仲裁的案件,引导双方选择工作室的仲裁机构,明确仲裁合意或达成新的仲裁协议。第二,与仲裁机构共同探索建立了程序对接的转换机制,形成了“三步走”方案。第一步通过邀请仲裁机构三方参与并就纠纷管辖给予专业意见,第二步合理引导当事人并积极促成双方仲裁合意,第三步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处理并畅通纠纷解决对接渠道,合理构建并畅通与仲裁机构的纠纷对接流程。若双方达成仲裁合意,直接与仲裁机构对接为当事人提供程序转换绿色通道;若双方无法就仲裁达成一致,则对于争议仲裁条款的效力作出认定,继续后续程序。
三、立足规范性,促进纠纷经济高效妥善解决
一是制定规范性意见。为保证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的规范运行,制定了《关于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机制的规定(试行)》《诉前委托调解同意书(咨询登记阶段)》《移送仲裁同意书(咨询登记阶段)》《排除仲裁条款适用同意书(诉前调解阶段)》《移送仲裁同意书(诉前调解阶段)》《排除仲裁条款适用同意书(诉讼阶段)》《诉中委托调解同意书(诉讼阶段)》《移送仲裁同意书(诉讼阶段)》《诉讼费用衔接同意书》《纠纷评估表》等一系列规范文件。二是探索并规范专业调解模式。研发并统一使用“组织调解、司法确认二合一”规范笔录模板,将商事调解组织的调解笔录与承办人员的司法确认笔录合二为一,规范流程、简化程序,并增加虚假诉讼告知,在有效防范虚假诉讼风险的同时,进一步发挥专业调解制度优势。通过诉前委托专业商事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充分发挥了商事纠纷专业调解制度专业、便捷、有效、友好的优势。2021年6月,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的外籍调解员孔宏德依托一站式工作室,成功调解三起涉外股权转让纠纷,使远在中东的三位外籍当事人足不出户就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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