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逾期未还 信托公司状告房地产公司及担保人

来源:济南仲裁

文章摘要
近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聊城某房地产公司向济南某信托投资公司借款,逾期半年多未还,最终与担保人聊城某物业公司一起被信托公司告上仲裁庭。

近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聊城某房地产公司向济南某信托投资公司借款,逾期半年多未还,最终与担保人聊城某物业公司一起被信托公司告上仲裁庭。
原来,2013年3月,济南某信托投资公司与聊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信托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信托公司提供信托资金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给房地产公司作为流动资金专项用途,期限是6个月,从2013年4月到2013年10月,年利率10%。如果房地产公司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归还借款,信托公司有权向房地产公司收取借款。逾期归还借款,按逾期天数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另加收20%的罚息;如逾期超过3个月,则按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聊城某物业公司对该合同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对借款人无论任何原因未能按期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和应支付的罚金时,无条件向信托公司代为支付。
合同签订后,信托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向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合同到期后,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偿还本金3000万元,并付清了本金截止该日的利息,余款至今未付,物业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多次协商无果,信托公司为索要上述款项及追款所支出的费用,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归还尚欠贷款2000万元及利息,物业公司对房地产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仲裁庭开庭审理了该案,认为信托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信托投资借款合同,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贷款合同中违约责任部分关于逾期还款超过3个月则按贷款利率加收50%利息的约定,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偿还贷款罚息为日利率万分之四的规定,故应按日万分之四计付罚息。物业公司出具连带责任担保书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有效,未按担保书约定履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据此,仲裁庭裁决:房地产公司给付信托公司贷款本金2000万元、期内利息及相应罚息;物业公司对上述事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仲裁费用由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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