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技术漏洞,小微企业舞弊防不胜防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老高是一名水暖工,于2010年10月应聘到北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负责维修彩虹城的水电。

案情简介
老高是一名水暖工,于2010年10月应聘到北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负责维修彩虹城的水电。为了方便工作,物业公司发给每名水暖工六张维修水卡,其中“多次卡”是用来维修试水用的,正常情况下只能免费充1吨水。
2011年因系统升级,老高的多次卡消磁了,就向公司申请了一张新的多次卡,后来无意中发现新的多次卡存在漏洞,可以免费充100吨水。正逢那时老高正在玩赌石,需要用钱,便在一次维修后产生了直接给业主水卡里充钱来捞取好处的想法。
于是从2011年5月开始,他向业主们谎称某某住户搬家或者买卖房屋,存在剩余水量,可以低价转让,然后以低于正常水价的价格向业主出售冷热水。物业正常出售热水都是20多块钱一吨,他向业主出售是5-15元一吨;物业出售冷水是4元钱一吨,他卖给业主则是2元一吨。老高拿卡直接在业主水表上刷一下,业主水表上就多100吨水,业主直接交付现金。
同时,老高一直没有向公司反映磁卡故障,借着职务便利,屡屡从中挣取好处。直到2013年9月底,公司将卡消磁并收回后,物业公司和热力公司不再合作,业主只能直接去热力公司购买热水,在热力公司入户查看水表时,老高私自卖水的事件暴露,遂被物业公司辞退。经事后调查,老高从中获利13万余元,而物业公司实际损失远不止十余万元,由于损失数额与业主具体用水量挂钩,具体损失已难以计数。2015年10月24日,老高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事发后,他向物业公司归还违法所得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老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老高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被害单位的部分损失,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判处老高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责令其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案例分析
本案发生在一家不起眼的物业公司中,属于典型的小微型企业,这些企业因内部组织结构较简单,更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建立完善的监察机制,成为舞弊滋生的温床。
根据《2017-2022年中国企业经营项目行业市场深度调研及投资战略研究分析报告》的统计,中国中小微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 99.7%,其中小型微型企业占 97.3%,中小微企业提供城镇就业岗位超过 80%,对于在我国市场中占比如此巨大,但内部控制仍十分薄弱的小微企业,该从何处着手,以减少员工腐败,加强内控能力呢?
1.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相关责任
首先,可以在公司章程明确“职务身份”、“职务行为”,为将来的刑事维权(是否具备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司法认定的关键)、民事劳动合同纠纷处理做好铺垫。并在入职培训中将腐败行为的界定、危害提前向员工告知,一方面给员工敲响警钟,另一方面能在出现腐败行为时,让员工有所识别,及时上报止损。
同时,应当在公司章程和劳动合同中对腐败行为设立严重的违约责任,如罚款、解除条款等,进一步明确“贪小便宜”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使员工重视违规行为的代价。
2.在企业内部建立相互监察制度,形成反腐败风气
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单独设立反腐败的监察部门可能性较小,但从公司内部出发,仍然可以为反腐败工作提供线索。
以本案为例,老高偷刷水卡的行为其实并不是秘而不宣的,同岗位的同事也清楚其赚钱的“小技巧”,然而由于不清楚该行为具体的后果,也没有举报激励机制,这位同事并没有向公司举报老高的行为。
事实上,公司一方面可以从意识上提倡对腐败行为的举报,如对公司中的相互监督制度进行宣传,对于腐败信息进行披露等等;另一方面可以承诺不披露举报者信息,并设置举报属实的奖励,培养员工形成廉洁监督的风气。
3.必要时引入外部监管
许多企业自查难以发现的问题,当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介入后会更容易察觉。本案中老高行为的披露是源于另一家公司的介入,正说明了第三方机构视角对于监察的帮助。在企业发现项目端倪,但不知该从何入手进行调查时,也可以邀请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介入,寻求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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