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融力天闻代理商标侵权案获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官微宣传

来源: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商标权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如何准确判定商标侵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成为了法律界和企业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在商标权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如何准确判定商标侵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成为了法律界和企业界共同关注的焦点。近日,融力天闻律师代理的一起关于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二审完结,该案件由(←点击阅读原文)审理,有效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参考。
案情回顾
上海某公司作为“TAI QIAN MU HOU”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一直致力于维护其商标的合法权益。然而,海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涉及商业标志的工作照,该商业标志与上海某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字形、读音及含义上存在高度相似性。上海某公司认为,海南某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海南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3584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量了涉案商业标志的组成结构、标志性图案、空格键的使用及一般公众的认知等因素,认为海南某公司的行为并未构成对上海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遂判决驳回了上海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某公司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自贸港知产法院。
改判关键
自贸港知产法院在接到上诉后,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理。
融力天闻律师援引《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指出商标近似应综合考量“形、音、义”。而一审法院仅以“形”方面标志性图案等因素说理,未兼顾“音”“义”。
面对被告在先使用权抗辩,律师围绕在先使用时间界定、是否超范围使用、影响力证明三个要点充分举证、论证,还提供多地案例作参考。
法院采纳了融力天闻律师的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海南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上海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上海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仅为上海某公司赢得了应有的法律权益,更在全社会范围内产生了深远的典型意义。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其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严格保护。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应当规范使用商业标志,避免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判断商业标志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时,不能仅仅从形式方面进行判断。如果商业标志与注册商标的字形构成近似、读音完全相同、本身所具有的含义相同,则两者同时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此时即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本案通过精准判定商标侵权并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和企业对商标权的认识,形成保护知识产权、抵制商标侵权的良好氛围
律师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等方面存在相似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二审已经完结,但是涉及两项争议焦点:
1、案涉商标的侵权问题。二审过程中,在进行充分举证、论证中,最终确定了海南公司的侵权行为,维护了上海某公司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2、赔偿标准问题。案件在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已查明侵权公司2年内的营业额达到770余万元,在原被告双方经营服务范围完全重合的情况下,且在行业内案涉商标具有一定较高知名度,法院判赔仅20000元,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有效禁止侵权行为。
融力天闻律师认为,此判赔金额与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及侵权方获利规模相比,显得微不足道,难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赔偿标准的合理性还有待进一步商榷。
本案例不仅为商标权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也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经验。
融力天闻律师提示,在未来的商业活动中,市场主体应当更加注重规范使用商业标志,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共同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
律师介绍

刘成博


律师


融力天闻海口分所律师,业务领域为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等类型纠纷案件,深谙企业用工风险防控,擅长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等。


Mobile:1868964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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