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同安法院审理一件保险公司拖延承保交强险而在拖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1日早上,小杨驾驶小型轿车沿在同安区同盛路行驶,行至事故交叉口时,与行人小李发生碰撞,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杨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锁骨粉碎骨折,面部裂伤等。后经鉴定,小李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损失194086.67元。事故发生后小杨已赔偿小李17178.33元,尚余损失176908.34元。双方调解未果,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杨和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向其赔偿上述损失。
小杨在庭审中称,其有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岂料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只在其处投保商业险,未投保交强险,其只能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不肯相让,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小杨发现事故车辆交强险脱保,便于2022年9月17日12点47分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并完成缴费,2022年9月17日12点48分该保险公司确认生成交强险保单,但不知为何交强险的保险期间显示为自2022年9月24日0时0分起至2023年9月23日24时0分止。因为交强险起保时间后延7日,在此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没有交强险保障。
案例审理过程中,法院向该保险公司函询保险起保时间晚于投保时间多天的原因,其回函称因未查询到该车2021年-2022年度的交强险保单,但查询到小杨于2021年9月23日在其处投保过商业险,故本次交强险保单起保时间统一按照商业险的起保时间计算。同时还称,投保人小杨自行在其处续保时,能够看到保单的保险时间,经小杨确认投保信息后方可投保,故小杨对保险期间后延的情况应属明知,其仅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此,小杨称,保险公司并没有对交强险起保时间后延的事情对其进行提示说明,并且投保单上的保险期间是不能更改的,保险公司后延保险期间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无证据证实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时有重复投保的情况下,该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将保险责任期间推迟至2022年9月24日0时0分起算,属于减轻己方责任,且该保险责任期间不可修改,故该保险责任期间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现该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该保险责任期间向小杨进行明确提示及说明,无法证实小杨已经知悉并接受该条款,故该保险责任期间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该保险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属于拖延承保。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拖延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小李剩余损失176908.34元。宣判后,该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少数保险公司因经营压力较大,对一些高风险业务如多次出险车辆、营运车辆等,存在回避态度,虽明知不能拒保交强险,但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承保,试图减少潜在赔付风险。广大车主在投保时若发生该情况,可联系保险公司,明确告知其拖延承保的行为违反规定,要求其尽快办理承保手续。若保险公司不予理睬,可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投诉时需提供详细证据,如与保险公司的沟通记录、投保申请等。但是在该过程中,亦不应放弃在其他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申请,避免在前述处理过程中发生车辆脱保情况,引发相关风险,造成其他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