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5日,以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发包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承包方,实际施工人为李某的某建设项目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保期已满。随后,该工程承包方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施工人李某之间产生挂靠合同纠纷,2024年11月22日,经某基层法院调解,双方已对调解协议中涉案工程的工程款、税金、农民工工资等方式已达成一致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但对质保金的退还方式产生争议,某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作为发包方对预留的工程质保金27万余尚未退还,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怠于办理质保金手续,李某无奈起诉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求履行合同义务并退还质保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要求退还工程质保金是基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约定,质保金理应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经查明,该案变更为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且该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履行合同期间已知晓李某为实际施工人,因而发包方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李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虽然该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故李某可以直接向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张返还质保金。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属挂靠合同纠纷,双方已于2024年10月22日对工程款等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故不采纳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李某拒绝提供该工程建设项目的运费发票及成本发票,不予办理质保金手续的意见。综上,判决住房与城乡建设局退还质保金27万余元。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此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并增加了案外人马某对涉案项目部分进行施工且有8万余元质保金的事实。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之间存在的争议焦点是该公司要求李某开具运费发票与退还质保金之间是否有必然联系,以及案涉工程是否有案外人马某参与施工;关于运费发票与质保金的联系;涉案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质保期已届满,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及时向李某支付质保金。对于开具运费发票及成本发票不是主合同义务,不与退还质保金的义务有对等关系,故该案中不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关于案外人的加入,之前民事调解及一审中未提及案涉工程是由案外人参与施工,且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实际施工人为李某这一事实认可。故不采纳上诉公司提出的关于案外人马某存在的理由。综上,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具有重要典型意义:一是让质保金的退还更公平、更透明。明确规则有助于减少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让开发商和包工头不因质保金产生争议,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二是让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更规范、更有序。合理确定退还的条件和时间,让开发商有足够的资金保障工程质量维修,也让包工头完成相应义务后按时获得工程款。由此以来,既能增强市场主体对建设工程市场的信心,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稳定发展。又平衡各方利益,从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工程质保两相连 退款争议法断明——上诉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作者:马芷蓉来源: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5日,以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发包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承包方,实际施工人为李某的某建设项目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保期已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