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美国各州都有各州的婚姻法,但是《统一结婚离婚法》是美国各州家事规则的核心示范法,具有高度代表性与实践影响力,是系统研究美国婚姻家事法律规范的前提。经实证研究表明,江苏地区涉外婚姻家事案件中,涉美纠纷占比最高,相关法律适用冲突与裁判标准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以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逻辑框架切入,结合相关制度的典型州立法进行梳理,以了解美国婚姻家事制度,希望能为我国妥善处理涉美婚姻家事纠纷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婚姻家事;财产分割;扶养权争议;《统一结婚离婚法》
本律师团队通过对江苏地区近年来受理的涉外婚姻家事案件进行统计梳理,发现涉外婚姻家事案件中的涉美案件出现频率最高,相关法律适用、裁判标准与权益保障问题尤为突出。因此,充分了解美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对区域内涉外案件的代理有着重要意义。
美国作为典型联邦制国家,婚姻家庭立法权主要由各州行使,长期存在规则分散、标准不一的问题。为弥合各州制度差异、推动家庭法现代化与统一化发展,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哪一年?制定颁布了《统一结婚离婚法》。该法以无过错离婚、财产公平分配、子女最大利益为核心原则,系统构建了涵盖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配偶扶养、子女监护与抚养等内容的完整规范体系,不仅是美国婚姻家事法律现代化转型的标志性成果,也为各州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示范与核心指引。基于其代表性、权威性与实践影响力,本文选取《统一结婚离婚法》作为核心研究文本,在其框架下辅以对典型州立法制度的研究,以充分了解美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体系与要义。
PART.01 夫妻财产分割与扶养费制度
一、通用原则概述
(一)通用特征之一:无过错原则的适用
《统一结婚离婚法》在序言中明确确立无过错理念。相较于传统过错主义立法,该法不再要求当事人对配偶的道德过错进行举证与追责,将评价重心从道德谴责转向婚姻关系客观破裂的事实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性格不合等均可作为离婚的合法依据。
这意味着,该法在制度层面实现过错与财产分配、扶养给付的完全脱钩。法院在裁判财产归属与扶养责任时,不得将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行为作为惩罚或倾斜分配的依据,不实行惩罚性财产分割规则,剥离家事裁判中的道德审判色彩。法院转而以婚姻存续期限、双方年龄与健康状况、收入能力、职业技能、子女监护安排等客观因素作为裁量依据,将裁判目标聚焦于经济公平与生活保障。
(二)通用特征之二:推定配偶的认定
《统一结婚离婚法》在209条中设置了推定配偶规则,即:任何人与另一个和他没有法律婚姻关系的人同居,并且确信他们已经具有婚姻关系,则被推定为配偶;直至推定的配偶知道其不具有法律婚姻关系,便终止他的法律地位且阻止他获得更多的权利。推定的配偶可享有法定配偶的权利,包括在终止其法律地位后的被抚养权利。
如果一段关系中同时存在合法配偶或者其他推定配偶,推定配偶要求的权利不能取代合法配偶或者其他推定配偶的权利,但法院可基于案件事实与公平原则,在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财产与抚养费。该规则的核心功能在于保护善意同居者的合法权益,修正传统无效婚姻规则对长期共同生活、无过错一方的过度严苛,实现家事法领域的实质公正。
二、财产分割制度
《统一结婚离婚法》在夫妻财产分配方面提供了两种方案,即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各州可从中自由选择,加以细化。但无论哪个州实行哪种财产制,在离婚诉讼发生时,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方法其实是大致相同的。
(一)共同财产制规定: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
在共同财产制的分配规则下,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论所有权登记在丈夫妻子或者双方的名义下,均被推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原则上实行均等分割,但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依规定,法庭裁量时需要综合考量近20种客观因素,如婚姻持续时间长短、年龄、健康状况、职业技能、现有资产、收入来源、监护情况、该分配是否包括抚养费等。同时,应当充分考量双方对财产取得、管理、增值或保值所做的贡献,明确将家务劳动、子女照料等非经济贡献纳入贡献评价体系,与经济收入、资产购置等贡献同等对待。为落实子女最大利益,法院在分配时可优先保障为未成年子女设立的抚养、教育、福利类基金或信托财产,不将其纳入夫妻可分割财产范围。
目前采取这种制度的州相对较少,共有加利福尼亚州、得克萨斯州、亚利桑那州等九个州,大多曾为法国的殖民地,受大陆法系的立法精神影响。其中,加利福尼亚州构建的共同财产制相对纯粹,其《家庭法典》体系完善,具备典型意义。
在夫妻财产的性质与权属认定上,加利福尼亚州以婚姻共同体为本位,严格区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确立了有利于共同财产的推定规则,即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自动推定为共同财产,主张为个人财产的一方负有证明责任。《家庭法典》第760、2550条阐明:所有已婚人士在本州居住期间结婚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无论其所在地,原则上均为共同财产;这部分财产在离婚时应当由夫妻双方平均分割。
但有两种例外情况不适用平均主义原则,一是《家庭法典》第770、2551条作出明确列举:婚前财产、婚内通过继承或单方赠予取得的财产、人身损害非财产性赔偿等,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纳入财产分割范围。且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与处分权,但涉及重大财产的处分行为须经共同许可。二是《家庭法典》第2602条设置了惩戒规则,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有权判决过错方对该部分财产少分或不分。
针对个人财产婚内混同的特殊情形,《家庭法典》第2640条作出区分认定: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向共同财产出过资,例如付首付、装修、还房贷等,或者为另一方出过钱,只要能拿出证据且没有书面放弃补偿,就可以要求对方归还这笔本金。但交物业费、保险和房产税这些日常花销,不算在可以追讨的出资范围内。
在夫妻债务的配套分割规则上,《家庭法典》第七章第六部分具体规定了诸多细则,设置婚前、分居日等多个时间节点进行分析。总结来看,基本遵循只有应由共同财产承担的、用于共同或子女生活必需品的债务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公平分担。同时依据该法典第911条,夫妻一方婚前债务、婚内非为共同生活所负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以其个人财产独立清偿,与共同债务严格划清了界限,配偶不承担责任。
(二)分别财产制规定:以纽约州为例
《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的分别财产制框架下,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不当然构成共同财产。法庭在考量所有以下相关因素后以公正的比例分配共同财产,可将任一方配偶的独立财产分给另一方配偶:
任一方对于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贡献,包括一方以操持家务的方式所做的贡献;
分配给每一方财产的价值;
婚姻的持续时间;
财产分割生效时双方的经济状况,包括有子女监护权的一方获得家庭住房的意愿或者居住一段合理时间的权利。
分别财产制的核心在于衡平分配原则,即离婚财产分割不以平均分配为前提,法院将综合案件与当事人情况作出公平但非一定均等的财产分割判决。这种财产制度以普通法传统为根基,更契合英美法系观念,因此在美国各州立法间占主导地位,为纽约州、佛罗里达州、伊利诺伊州等四十一个州所采纳。
其中,纽约州是分别财产制框架的典型代表。纽约州《家庭关系法》中以第236条为核心的婚姻财产制度,充分体现了衡平分配原则,其制度为其他多个州参考借鉴。
纽约州制度将夫妻财产划分为个人财产与婚姻财产两类。据《家庭关系法》236(B)条第一款c项,个人财产的法定范围包括:
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全部财产,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或第三方单独赠予一方的财产;
人身损害赔偿中用于弥补身体伤害的专属款项;
通过交换个人财产而取得的财产或分别财产的价值增值部分、但该增值部分归因于另一方配偶的贡献或努力的除外;
双方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法律认定其始终归原权利人所有,不纳入离婚分割范围,即使面临另一方的债务,也无需以个人财产为其承担责任,这是分别财产制的核心底线。
需要指出的是,其中的第3 点对个人财产的增值问题作了特殊规定。个人财产的价值增值原则上仍属个人财产,但若该增值部分归因于另一方配偶的贡献或努力,则应作为婚姻财产进行公平分配。
婚姻财产则指除个人财产外婚姻期间取得的所有财产,需考虑案件情况及双方各自的情况在双方之间进行衡平分配,不论产权登记形式;这是分别财产制下对婚姻共同体利益的有限认可。但不同于前述加州法中的共同财产,婚姻财产仅为离婚诉讼时衡平分配的客体范围,在正常的婚姻状态下不会当然地归为共有、不改变所有权权属。
在分割裁量标准上,《家庭关系法》236(B)条第五款(1)-(16)项列明法院衡平分配的诸多考量因素,主要包括:婚姻存续的期限;夫妻双方的年龄、健康状况与劳动能力;双方的收入水平、职业前景与经济来源;财产取得的时间与方式;子女抚养的现实需求;双方的婚前财产状况与婚内财产约定等。
其中,尤其重要的是确认了考虑非金钱贡献的规则。第(7)项规则中阐明:即便一方未登记为婚姻财产的所有权人,其对婚姻财产的形成所作出的任何衡平法上的请求、权益或直接、间接贡献,均应被法院纳入分配考量;此类贡献不仅包括共同劳作、家庭开支分担等经济性付出,更涵盖作为配偶、父母所承担的家庭照料、家务劳动等非金钱性服务,以及对另一方职业发展、职业潜力提升所提供的扶持性贡献。这种规则充分弥补了分别财产制对婚内弱势方、家庭劳动承担者保护不足的缺陷,从形式公平转向了实质考量,成为美国夫妻财产制度兼顾个人自由与婚姻公平的典型立法范例。
对于夫妻债务,纽约州遵循财产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个人债务由负债方以个人财产独立清偿,婚姻共同债务则参照财产衡平分配的标准,由法院结合双方偿付能力合理分配,不推崇强制均等承担。同时,该236(B)条第3款明确认可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合法有效的书面约定可优先于法定分割规则适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总结来看,两种财产制下婚内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虽然不尽相同,但也并非绝对对立。判例法和经验数据都表明,离婚地点(或财产所在地)已无关紧要,共同财产制州在均等分割的基础上可基于公平原则进行适度调整,分别财产制州亦通过推定婚姻财产范围并衡平分割兼顾财产的相互补偿。
在无过错原则的指导下,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对婚姻的贡献,包括经济贡献和非经济贡献,以及离婚后双方的经济状况、工作能力等,基本不会出现一方因对家庭的经济贡献较弱而在财产分割时处于弱势的情况。
同时,《统一结婚法》第316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关于财产分配的条款可不被撤销或变更,除非根据本州法律法庭发现有重新审理的必要。由此,法案为其财产分割制度提供了更加稳定的执行基础。
三、配偶扶养费制度
美国传统的扶养费制度认为,婚姻关系的终止如果是源于一方的过错,则该方有扶养另一方的义务。现代的扶养费则非必然产生,而是根据需要确定。立法以满足双方经济需求为核心目标,优先通过财产分割实现离婚后的经济保障,仅在财产不足时酌情判令扶养,使扶养从传统过错模式下对无辜方的赔偿与惩罚工具,转变为纯粹的经济扶助手段。
(一)扶养费的种类
美国的扶养制度较为完善,扶养费种类多样。为大多数州共同接纳的有三种,即补偿型扶养费、康复型扶养费、终身型扶养费。
补偿型扶养费强调婚姻贡献,其适用不以受领方离婚后存在生活困难为前提,只要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基于家庭内部分工承担家务劳动、抚育子女等家庭责任,致使自身职业发展受限、收入能力减损或经济机会丧失,另一方即负有对其进行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
康复型扶养费则为向有困难的受领方在有限的时间内支付的扶养费种类,旨在帮助受领方积极寻找就业机会或接受教育和培训,以适应未来的职业发展。
终身型扶养费与康复型类似,同样是由有能力方给付,但仅针对受领方因年老、严重残疾、重大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收入来源的极端情形,大多伴随受领方的死亡或再婚结束,是立法保留的为数不多的长期扶养费。
在此基础上,各州独立调整扶养费种类,根据其自身价值判断进行变通、设置支付数额与期限。例如马萨诸塞州《普通法》并未直接设置终身型扶养费,而是在第208章第49条规定了一般定期扶养费为经济依赖方提供持续性生活支持,依据婚姻存续期限设置阶梯式的支付期限,在婚姻存续20年以上时可判定无限期扶养。同时,马萨诸塞州针对不足5年的短期婚姻设置了过渡型扶养费,帮助受领方适应离婚后的生活或地点变化;这类扶养费相对存在时间较短、一旦判决便不可修改。
(二)扶养费的给付条件
《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8条规定,发现被扶养一方符合下列条件时,法庭可以颁布提供扶养的命令:
缺少为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足够的财产;
不能通过适当的就业独立支撑自己或者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子女的条件或情况不允许监护人离家工作。
这一规定为扶养费给付设置了基本框架。在这些原则性规定下,一般来说享受长期配偶赡养费的条件是婚姻持续时间长、接受赡养一方致力于家庭生活不具备养活自己所需的技能、年老、赡养一方有负担能力、原配偶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大等。享受康复型配偶赡养费的条件是接受赡养的一方必须表明自给自足的目标,有一个实现这个目标的计划,并计算出实现这个目标所需。享受补偿型配偶赡养费的条件是夫妻一方因家庭分工导致其收入能力下降。
在这一点上,各州的考量因素具体不同、但大致方向类似,包括要求被扶养一方的经济来源、获得足够教育或者训练的必要时间、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生活水准、婚姻的持续时间等。
(三)扶养费的数额标准
数额算定的标准因州而异,但有《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8条作出统一规定,法庭在考量以下所有相关因素后,应当作出其认为公正的关于扶养费数量和期限的命令,无需考虑婚姻关系上的不正当行为:
要求被扶养一方的经济来源,包括其所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独立满足其需求的能力,以及有关与一方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抚养条款所规定的其作为监护人的费用;
获得足够教育或者训练的必要时间,使要求被扶养一方有能力找到合适的工作;
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生活水准;
婚姻的持续时间。
大多数州认为,扶养费数额应当是维持婚姻期间生活水平所需。但有的州认为,扶养费的确定标准应该是维持生计的需求。例如得克萨斯州对扶养费的限制较为严格,主张扶养的一方需证明自身存在更为迫切的生活扶助需求;同时若婚姻关系持续未满十年,则原则上无权获得配偶扶养费,仅在另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主张方自身残疾或需专职照料残疾子女这三类法定例外情形下,才可突破该期限限制。此外,得克萨斯州还为扶养费数额划定了法定上限,最终给付金额以每月5000美元与扶养义务人月总收入20%中的较低数值为准。
(四)扶养费的变更与终止
《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16条规定:扶养费判决仅在情况发生显著且持久变化、导致原条款显失公平的前提下,方可依法变更。这为扶养费变更确立了最重要的情势变更原则;但在具体判决时法院自由度较大,且扶养费的变更条件则因具体种类不同而产生差异。
例如在前述马萨诸塞州规定的四种扶养费中,过渡型与补偿型扶养费判令不能变更,一旦作出不得以任何形式修改或被取代;康复型扶养费在修改时需考虑婚姻期限、受赠人是否试图自给自足、付款方能够无过重负担地支付等因素。
至于扶养费的终止,《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16条解释:若无特别书面约定或法院特别注明,扶养费支付义务因一方死亡或被扶养方再婚而自动终止。大多数州承认并沿用了这种规定,例如马萨诸塞州《普通法》第208章第49条说明,一般期限扶养费应在受领人再婚或任一配偶去世时终止;同时对将同居也纳入终止的法定情形:当支付方证明受领方配偶与他人连续至少3个月维持同一家庭时,一般期限赡养费应被暂停、减少或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在有效的协议中约定死亡并不影响赡养费的继续支付,那赡养费的给付并不终止。
近些年来,美国司法动向上有将扶养费支付时间延长的趋势。支持者的理由在于扶养费的支付不仅是生活扶助,更是对一方因承担家庭责任而丧失就业机会、职业收益的公平分担;因此在请求扶养费支付时限上,受损方拥有得到足够长时间支付的正当理由。
PART.02 子女监护与抚养制度
一、通用原则概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统一结婚离婚法》在监护权一章中说明:法庭应当根据子女的最大利益决定子女的抚养权。此种原则性规定意在强调子女最大利益更有可能受到父母离婚的伤害,为了更好的保护子女的利益,应当把他们的抚养权赋予更为合适的人选。基本原则之下,《统一结婚离婚法》还列举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最应当考虑的五个因素:
子女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对取得其监护权的意愿;
子女对其监护权归属的意愿;
子女与其一方或双方父母、兄弟姊妹以及其他可能显著影响子女最大利益者的相互之间的作用和关系;
子女对其家庭、学校和社区的适应情况;
以上所有有关人的精神与身体健康状况。
其中前两者重在强调父母和子女对抚养权归属的主观意愿,也说明抚养权归属并非是一厢情愿,而应由父母和子女达成合意。值得注意的是,此处并未指出子女表达意愿时的年龄,因为子女的意见仅在衡量过程中起参考作用。
当前,最大利益原则贯穿美国有关子女监护的各项法律,已成为其立法的核心主旨,在多项制度安排中均有体现。
二、子女抚养制度
在该制度下,法院可判令一方或双方承担抚养义务、强化父母双方的共同责任,以此明确子女抚养费是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而非对前配偶的义务,监护权归属不免除任何一方的法定抚养责任,督促父母即便婚姻破裂仍共同承担子女养育成本,稳定子女的经济保障与情感依赖。
(一)监护权判定
当双亲争取监护权时,法院会鼓励父母以协商方式共同找出一个兼顾理想与现实的解决方法。当父母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法官就必须做出决定,结果往往造成父母互相仇视、为孩子带来更大的心理伤害。因此,美国法院鼓励父母通过协议的方式解决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但即使父母能够就子女抚养权归属达成协议,法院也要对协议进行审查,发现不利于最大程度实现子女利益的则不予批准。
当协议无法达成时,法律将裁量权赋予法院。法院可通过《统一结婚离婚法》第404、405条的规定听询子女对其监护和探望方面的意愿或征求专家意见,且经父母一方或者子女的监护人提出诉请,可以命令调查子女监护安排的情况并作出报告。
其次,《统一结婚离婚法》第408-409条对审判作出后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监护法令变更期限限制,法条作了严格限制,除非证明现在的环境可能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者情感健康,否则变更诉请不可以在法令颁布后2年内提出;后续审判也不应当变更先前的监护法令,除非根据判决后发生的或判决时不知道的事实,法庭确知子女或者其监护人的情况发生变化,且该变更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这种立法精神严格维护监护关系稳定,为绝大多数州所吸纳。
关于监护法令变更的实体要件,法条仅认同监护人同意、子女已稳定融入新家庭,或原监护环境对子女存在严重且不可逆转的危害时,法院方可变更监护人,最大限度维护监护关系的稳定性。各州在此基础上分别细化了具体认定标准,部分州会在考虑监护稳定性的同时更多兼顾子女的自主选择权,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在《家庭法典》第3030条中明确指出,监护人在判决作出后因犯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重罪而被登记为犯罪者的,其对子女的监护权可被修改或终止;(b)款中补充规定若子女具备足够的年龄与认知水平且明确表达变更意愿,法院可结合子女意见审查变更申请。
上述制度都对监护权判决的稳定性作出了积极维护,这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创造了稳定的法治环境。
(二)抚养费给付制度
关于抚养费判决的考虑因素,《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9条规定:法庭无需考虑婚姻关系中的不正当行为,即可命令有抚养子女义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子女提供合理或必要的抚养费,应当关注:子女的经济来源、有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经济来源、如果未离婚子女将达到的生活水准、子女的身体和精神条件与其受教育的需求、无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经济来源与需求。
但由于《统一结婚离婚法》仅作原则规定,有关抚养费的具体算法由各州自主决定。抚养费金额认定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分担制,二是比例制。分担制根据父母的收入比率确定抚养费额度,确保子女能够达到与父母共同生活时的生活标准,这一方式考虑了直接监护人一方的收入情况,但计算方法较为复杂。
例如加利福尼亚州采用依照收入份额分配的方式,通过《家庭法典》第4053条指明:子女在完整家庭中所享有的生活水准应在离婚后得到维持,父母应按各自收入比例分担子女抚养费用、对子女的抚养承担共同责任。其具体计算时以父母双方总收入为基数,扣除特定项目后按收入占比分担,并结合实际监护时间对金额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家庭法典》第4054条,司法委员会须至少每四年对全州统一指南进行一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儿童养育成本经济数据、劳动市场数据、指南比较分析以及对抚养令合规率的影响评估,以最大程度使抚养费数额合理化。
比例制是指不考虑直接监护人的收入,仅命令非直接监护人一方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抚养费。德克萨斯州则严格采用收入百分比模型计算,以非监护父母的月净收入为基准,按法定百分比计算抚养费;该比例随子女人数增加而递增,仅在存在《家庭法典》第154.123条规定的特殊情形时可以按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推翻百分比标准。与加利福尼亚州等采用的收入份额模型不同,德克萨斯州模式并不直接合并计算父母双方的收入,而是以非监护方一方的收入为主要计算依据。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月净收入较低的父母,《家庭法典》第154.125(c)条适用另一套百分比规则,以减轻低收入群体的抚养负担。
PART.03 探望权制度
在探望权的主体方面,《统一结婚离婚法》第407条规定:未被授予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有合理的探望权,除非法庭在庭审后发现,该探望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者情感健康。各州立法普遍吸收其精神,认同在父母分居的情况下未直接抚养方也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也有不少州将非婚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纳入到亲子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之中。除子女本人和父母外,其他家庭成员如兄弟姐妹、(外)祖父母以及与子女具有密切联系和实际利益关系的人,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能享有探望未成年人的权利,但他们必须出示其探视有利于子女最大利益的证据。
探望的时间主要分为周末探视以及节假日探望。例如德克萨斯州在《家庭法典》第153章中根据父母居住距离的不同对探望权的行使作出了相对细节的规定,具体而言:若拥有探视权的抚养人居住于孩子100英里以内,通常享有每月第一、三、五个周五晚6点至周日傍晚6点的周末探视,以及常规学期周四晚6点至8点的周中探视;若居住超过100英里,则可选择每月一个周末或常规周末探视,且暑假连续探视时间延长至42天。双方可通过提前书面通知调整暑期连续探视的具体安排,并享有对春假、圣诞节等假期的交替探视权。享有探望权的主体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因为各自的情况不同而各有不同,主要包括监督探望、标准探望和虚拟探望。多数情况下是通过会面的方式进行交流,但是存在特殊情况的时候,也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视频、电子邮件等行使联络。
通常来说,探望权在实践中将得到全面保护,除非依《统一结婚离婚法》第407条规定,认定探望人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可能导致未成年子女身体、心理或精神上的严重伤害,此时法院可以判决中止探望权的执行。有关探望权受阻的救济制度,阿拉斯加州《统一州际家庭支持法》第25.20.140条对侵犯探望权的行为更是实施了严厉的惩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探视义务的一方,每次侵权行为将处以200美元的罚款;且当儿童因自身原因拒绝探视时,法院需审慎审查,以确定孩子的意愿是否受到监护人的不当影响。纽约州规定,在探望权执行受阻时,法院将组织听证或调解程序;若抚养方阻碍探视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有权修改判决内容,对于拒不执行判决或藐视法庭的行为,采取罚款或监禁的处罚措施;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法院甚至可以依法组织监护权变更听证,并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由此,可见多数州认同探望权不允许被轻易否定的立法精神,充分保障了非监护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统一结婚离婚法》构建了现代化、统一化的婚姻家事裁判规则,以经济公平与子女最大利益为核心,在无过错离婚、家务劳动价值认可、财产公平分配、监护权稳定保障等方面形成了成熟可操作的制度体系,对处理跨境家事争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在江苏地区涉美家事纠纷持续增多的背景下,准确理解与运用美国相关规则,已成为律师代理案件、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能力。借鉴该法的制度逻辑与司法实践经验、并进一步对美国各典型州的立法规则作梳理了解,有助于律师在跨境案件中更精准地进行法律分析、证据组织与策略选择,协助当事人选择更有利的准据法,提升案件代理质量与争议解决效率。同时,该法所体现的价值取向与裁判思路,也为我国完善涉外家事裁判规则、优化法律服务供给提供了有益启示,能够更好地保障跨境婚姻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美国婚姻制度研究
作者:陶冶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虽然美国各州都有各州的婚姻法,但是《统一结婚离婚法》是美国各州家事规则的核心示范法,具有高度代表性与实践影响力,是系统研究美国婚姻家事法律规范的前提。